紧急预警!5月1日起客户弃货,所有港口费用全算在托运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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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规则重磅重塑:弃货责任由收货人全面转向托运人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海商法》,在第 93 条中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作出了颠覆性规定:当货物在卸货港出现无人提取的情况时,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合适场地,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与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必须履行及时通知托运人的法定义务。
相较于旧法,核心调整集中在三大方面:
责任主体彻底反转
从原先 “收货人优先承担”,转变为 “托运人默认兜底”。 责任边界更加细化
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主张货损索赔等)后,再出现迟延或拒绝提货的,责任才由收货人承担。 新增承运人通知义务
“及时通知” 成为强制性要求。若承运人未尽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将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PART
02 谁订舱谁担责:契约托运人正式成为追责核心主体
新版《海商法》清晰界定了托运人的法律边界,将其划分为两类主体:
一类是契约托运人,也就是直接和船司签订运输合同、办理订舱手续的一方;
另一类是实际托运人,多指工厂这类只负责把货物交付承运方的供货主体。
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上,法律明确以契约托运人为首要追责对象,而仅负责交货的实际托运人,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费用与风险。这也让行业形成一条全新准则:
谁办理订舱,谁就要兜底全部弃货风险。
对应到日常业务场景中:
外贸公司自行订舱,就由外贸公司承担责任;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司订舱,风险直接归属货代;
工厂亲自操作订舱流程,则由工厂全权负责。
尤其要重点警惕 FOB 贸易条款:一旦货代用自己的抬头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法律认定为契约托运人。后续若发生弃货纠纷,货代将直接成为第一责任追偿方。

PART
03 弃货成本大幅攀升:损失不止货值,全链条费用一并承担
新规落地后,一旦目的港发生弃货,产生的费用项目将大幅增加且层层累加:
港口堆存费按天持续计算,滞留越久成本越高;
高额柜租滞箱费每日递增,压力不容小觑;
卸货转运、仓储管理等操作杂费一笔不少;
后续货物拍卖或销毁还要额外承担处置开支;
若进入追偿流程,诉讼与法务相关费用也需一并承担。
以往企业最多只是亏损货值,如今还可能额外面临数万乃至数十万不等的高额附加费用追偿。

PART
04 连锁冲击显现:货代行业追偿压力全面前置
追责路径大幅缩短,船司可直接在国内向契约托运人发起追偿; 行业角色彻底转变,货代不再只是中间协调方,而是直接被纳入责任主体范畴; 坏账风险随之攀升,一旦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后续向客户追偿极易遭遇失联、回款困难等难题。

PART
05 法律边界清晰界定:三大核心适用要点解析
实操落地务必紧盯三大核心要点:
精准锁定责任归属,认准契约托运人判定无人提货责任的关键,核心依据是是否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而非单纯看提单抬头或是实际发货主体。
承运人负有法定及时通知义务若船方未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相关情况,由此拖延产生的额外增量费用,托运人有权依法拒绝承担。
收货人仅在实际行权后才需担责只有收货人办理正本提单提货、更改目的港发起货损索赔这类实质操作才会被认定为行使合同权利;
单纯查询货物信息,并不构成行权条件,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PART
06 权责同步升级:托运人权利与义务双向扩容
依据第 67 条规定,托运人需保证货物符合运输条件,并按约定准时完成交付; 根据第 93 条要求,还需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与风险; 同时第 96 条也新增赋予托运人运输合同变更的相关权利。

PART
07 行业应对升级:告别粗放操作,迈入精细化风控时代
新规落地后,各类企业亟需全面调整风控体系:
外贸企业
需严格审核买家资质,从源头降低弃货风险;
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
全程跟进货物物流状态,提前做好风险预警;
有条件可投保弃货险与物流责任险,筑牢保障防线。
货代企业
则要厘清自身代理身份,避免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
优化订舱协议内容,明确权责边界;
完善通知留痕流程,做好合规存档;
严格筛选合作客户,审慎把控高风险订单业务。
写在最后:
新《海商法》第 93 条落地施行,从制度层面补齐了跨境贸易中长期存在的海外追责难痛点。对船公司而言,追偿路径变得清晰直接;但对广大外贸企业与货代来说,风险责任被大幅前置承压。
今年 5 月 1 日起,行业沿用多年 “货到目的港即责任终结” 的旧思维将彻底淘汰。新规逻辑简单明确:一旦目的港出现弃货无人提货,法律优先向托运人追责。
新规之下,谁能快速完善风控体系、提前规避隐患,谁就能在行业新一轮洗牌中稳住优势、从容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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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规则重磅重塑:弃货责任由收货人全面转向托运人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海商法》,在第 93 条中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作出了颠覆性规定:当货物在卸货港出现无人提取的情况时,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合适场地,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与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必须履行及时通知托运人的法定义务。
相较于旧法,核心调整集中在三大方面:
责任主体彻底反转
从原先 “收货人优先承担”,转变为 “托运人默认兜底”。 责任边界更加细化
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主张货损索赔等)后,再出现迟延或拒绝提货的,责任才由收货人承担。 新增承运人通知义务
“及时通知” 成为强制性要求。若承运人未尽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将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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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谁订舱谁担责:契约托运人正式成为追责核心主体
新版《海商法》清晰界定了托运人的法律边界,将其划分为两类主体:
一类是契约托运人,也就是直接和船司签订运输合同、办理订舱手续的一方;
另一类是实际托运人,多指工厂这类只负责把货物交付承运方的供货主体。
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上,法律明确以契约托运人为首要追责对象,而仅负责交货的实际托运人,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费用与风险。这也让行业形成一条全新准则:
谁办理订舱,谁就要兜底全部弃货风险。
对应到日常业务场景中:
外贸公司自行订舱,就由外贸公司承担责任;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司订舱,风险直接归属货代;
工厂亲自操作订舱流程,则由工厂全权负责。
尤其要重点警惕 FOB 贸易条款:一旦货代用自己的抬头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法律认定为契约托运人。后续若发生弃货纠纷,货代将直接成为第一责任追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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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弃货成本大幅攀升:损失不止货值,全链条费用一并承担
新规落地后,一旦目的港发生弃货,产生的费用项目将大幅增加且层层累加:
港口堆存费按天持续计算,滞留越久成本越高;
高额柜租滞箱费每日递增,压力不容小觑;
卸货转运、仓储管理等操作杂费一笔不少;
后续货物拍卖或销毁还要额外承担处置开支;
若进入追偿流程,诉讼与法务相关费用也需一并承担。
以往企业最多只是亏损货值,如今还可能额外面临数万乃至数十万不等的高额附加费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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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连锁冲击显现:货代行业追偿压力全面前置
追责路径大幅缩短,船司可直接在国内向契约托运人发起追偿; 行业角色彻底转变,货代不再只是中间协调方,而是直接被纳入责任主体范畴; 坏账风险随之攀升,一旦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后续向客户追偿极易遭遇失联、回款困难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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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法律边界清晰界定:三大核心适用要点解析
实操落地务必紧盯三大核心要点:
精准锁定责任归属,认准契约托运人判定无人提货责任的关键,核心依据是是否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而非单纯看提单抬头或是实际发货主体。
承运人负有法定及时通知义务若船方未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相关情况,由此拖延产生的额外增量费用,托运人有权依法拒绝承担。
收货人仅在实际行权后才需担责只有收货人办理正本提单提货、更改目的港发起货损索赔这类实质操作才会被认定为行使合同权利;
单纯查询货物信息,并不构成行权条件,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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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权责同步升级:托运人权利与义务双向扩容
依据第 67 条规定,托运人需保证货物符合运输条件,并按约定准时完成交付; 根据第 93 条要求,还需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与风险; 同时第 96 条也新增赋予托运人运输合同变更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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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业应对升级:告别粗放操作,迈入精细化风控时代
新规落地后,各类企业亟需全面调整风控体系:
外贸企业
需严格审核买家资质,从源头降低弃货风险;
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
全程跟进货物物流状态,提前做好风险预警;
有条件可投保弃货险与物流责任险,筑牢保障防线。
货代企业
则要厘清自身代理身份,避免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
优化订舱协议内容,明确权责边界;
完善通知留痕流程,做好合规存档;
严格筛选合作客户,审慎把控高风险订单业务。
写在最后:
新《海商法》第 93 条落地施行,从制度层面补齐了跨境贸易中长期存在的海外追责难痛点。对船公司而言,追偿路径变得清晰直接;但对广大外贸企业与货代来说,风险责任被大幅前置承压。
今年 5 月 1 日起,行业沿用多年 “货到目的港即责任终结” 的旧思维将彻底淘汰。新规逻辑简单明确:一旦目的港出现弃货无人提货,法律优先向托运人追责。
新规之下,谁能快速完善风控体系、提前规避隐患,谁就能在行业新一轮洗牌中稳住优势、从容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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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