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对亚马逊卖家的影响及常见问题

目前是由平台端负责操作,卖家不需要主动报送什么信息。但是,一旦平台开始按要求报送数据,所有在平台上通过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获得收入的卖家、主播、创作者等信息就会进入税务系统的视野。
因此,虽然眼下没有要求卖家主动填表,但卖家应当主动建立与平台数据的对账机制,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一致,以避免因数据不一致而被“异常识别”。
同时,这一政策也释放出明确信号: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正在走向“全面、穿透、常态化”,部分跨境卖家不能再“蒙混过关”,而应尽早完善自身的合规体系,尤其是在收入确认、账目整理、身份合法性等方面打好基础。
本文根据官方政策文件,整理了与亚马逊卖家相关的重点内容和常见问题。因政策处于落地初期,部分细节仍需明确,建议卖家结合自身情况,及时与专业财税顾问沟通确认。
目录导航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二、报送流程和时间节点
五、如何做好财税核对?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小红书等。
《810号令》第十二条特别指出: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这一条是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定义的外延补充,明确了:即使是境外平台,只要在中国境内提供了营利性服务,也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涉税数据。
这意味着,“境外平台企业”被正式纳入中国税务监管体系,而通过这些平台开展业务的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包括我们亚马逊卖家们,也同步进入可核查的税务视野之中。
官方政策中未对“平台内的经营者”作出明确定义,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和实际操作口径,可理解为:
“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商家”,包括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公司、个体工商户、部分合规自然人卖家。
其典型特征是:
在平台上设有店铺或账号,并以此进行持续性经营;
与平台存在营利性合作关系(如收款、订单结算、佣金分成等);
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需要依法纳税。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说明这类人群基数大、收入不高、依法可享受免税优惠,所以暂时不要求平台报送他们的收入数据,以减轻平台负担。
平台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上季度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本月完成首次报送自身基本信息。
这是该规定施行后的首个强制性动作,内容仅限于平台自身身份信息,如平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类型等。
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上个季度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也就是为第三季度(7~9月)的数据,于10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完成。
因此,无论过去是否已规范申报,卖家都应从此刻开始,检查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备案信息是否有效,确保内部账目、ERP系统、平台端显示等各项数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的合规闭环。
后续常规报送节奏:
第四季度数据(10~12月)→ 次年1月报送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810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这意味着,2025年6月20日之前的经营收入,平台无需上报,税务机关也不会基于此开展普遍性的自动核查。
也就是说:官方给出了一个“政策落地前不追溯”的缓冲带,重点是推动卖家“从现在起合规”,而不是回头算旧账。
但“选择性追溯”依然可能存在三种风险场景
被查到重大漏报/隐匿收入时,税务机关有权回溯历史数据
比如你在7月后主动申报的收入与实际经营流水差异过大;
又或者被他人举报、或与平台数据核查严重不符。
平台企业内部留有历史数据
尽管政策不要求上报7月前数据,但平台依然有历史留痕;
若未来出现税务稽查,平台需要配合提供。
如你申请退税、补贴、出口退税等其他业务时,历史数据可能会成为辅助审查依据。
2025年7月是合规起点,建议从这一季度(7~9月)开始建立清晰的收入台账;对于之前历史上“可能存在瑕疵”的部分,可与税务顾问或会计商议是否需要主动补申报或做风险披露;尽量统一报表口径,做好平台端 → 自有数据 → 报税系统的闭环,减少未来因数据对不上而被“穿透追查”的风险。

有条规定是说如果一个中国买家在一个季度内,向某个外国商家购买这些虚拟商品的总金额≤5000元,平台可以不报告这笔交易。
规定针对的是外国平台上的外国商家,只涉及虚拟商品和服务,实物商品交易也不适用这条。中国卖家通过境外平台(如亚马逊美国站)销售实物商品仍需按常规报送。
举个例子:
假设喵在美国亚马逊上:
买了本电子书(无形资产)花了300元 → 不用报告(<5000元)
订阅了某美国软件服务花了6000元 → 亚马逊需要向中国税务局报告这笔交易
买了部iPhone(实物商品)花了8000元 → 不用报告(不适用这条规定)
五、如何做好财税核对?
1. 同步“平台端”和“自己端”的销售数据
平台端数据:包括亚马逊月度销售报告(如业务报告、广告报告、付款报告)、工具类平台如ERP(赛盒、马帮、芒果等)统计的销售数据、结算流水。
自己端数据:包括你保存在Excel表、ERP、会计系统、出纳对账单等中的自定义数据。
建议建立季度对账模板,涵盖:订单量、销售额、退款金额、净销售收入、广告支出、物流成本等。
2. 明确“收入”与“成本”边界,防止数据错配
在官方报送要求中,收入指“总销售额、退款额、净收入、订单数量”,并不包括广告费、物流头程等运营成本。
所以你在核对数据时,务必注意:
不要用“到手利润”替代“申报收入”
不要混淆“回款金额”和“平台销售额”(有时间差和汇率差)
净收入 = 总销售额 – 退款
3. 建立与会计、税务顾问的对账机制
很多跨境卖家只找代理记账做年度报税,但在新规环境下,更需要让财务从“年底做账”走向“季度核账”。
每季度与会计沟通一次平台销售数据与成本分类;
由会计协助确认哪些数据将被申报,是否存在重复、漏项或风险;
如果使用多平台或多工具,需注意数据去重,避免重复上报。
新规落地,很多跨境电商卖家可能第一反应是焦虑:是不是查得更严了?是不是小卖家要被清洗了?
实际上,这场变化更像是一次市场秩序的重构。
过去几年,行业发展快,合规制度跟不上,有人拼产品、有人拼广告,也有人靠“无票无税”“灰色操作”抢占流量,表面风生水起,实则内卷严重、信任体系薄弱。
逃税漏税在短期看或许能节省成本,但从长远看,它破坏了公平竞争,让认真做事的人反而难以生存。
正如政府问答中所说,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归位,让规则可见,让灰区减少。
过渡期或许会有阵痛,但这是业态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只有税务机制清晰透明了,平台上的恶性低价竞争、刷单套利、虚假经营等问题才有望得到遏制。






















目前是由平台端负责操作,卖家不需要主动报送什么信息。但是,一旦平台开始按要求报送数据,所有在平台上通过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获得收入的卖家、主播、创作者等信息就会进入税务系统的视野。
因此,虽然眼下没有要求卖家主动填表,但卖家应当主动建立与平台数据的对账机制,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一致,以避免因数据不一致而被“异常识别”。
同时,这一政策也释放出明确信号: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正在走向“全面、穿透、常态化”,部分跨境卖家不能再“蒙混过关”,而应尽早完善自身的合规体系,尤其是在收入确认、账目整理、身份合法性等方面打好基础。
本文根据官方政策文件,整理了与亚马逊卖家相关的重点内容和常见问题。因政策处于落地初期,部分细节仍需明确,建议卖家结合自身情况,及时与专业财税顾问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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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二、报送流程和时间节点
五、如何做好财税核对?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小红书等。
《810号令》第十二条特别指出: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这一条是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定义的外延补充,明确了:即使是境外平台,只要在中国境内提供了营利性服务,也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涉税数据。
这意味着,“境外平台企业”被正式纳入中国税务监管体系,而通过这些平台开展业务的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包括我们亚马逊卖家们,也同步进入可核查的税务视野之中。
官方政策中未对“平台内的经营者”作出明确定义,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和实际操作口径,可理解为:
“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商家”,包括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公司、个体工商户、部分合规自然人卖家。
其典型特征是:
在平台上设有店铺或账号,并以此进行持续性经营;
与平台存在营利性合作关系(如收款、订单结算、佣金分成等);
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需要依法纳税。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说明这类人群基数大、收入不高、依法可享受免税优惠,所以暂时不要求平台报送他们的收入数据,以减轻平台负担。
平台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上季度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本月完成首次报送自身基本信息。
这是该规定施行后的首个强制性动作,内容仅限于平台自身身份信息,如平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类型等。
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上个季度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也就是为第三季度(7~9月)的数据,于10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完成。
因此,无论过去是否已规范申报,卖家都应从此刻开始,检查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备案信息是否有效,确保内部账目、ERP系统、平台端显示等各项数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的合规闭环。
后续常规报送节奏:
第四季度数据(10~12月)→ 次年1月报送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810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这意味着,2025年6月20日之前的经营收入,平台无需上报,税务机关也不会基于此开展普遍性的自动核查。
也就是说:官方给出了一个“政策落地前不追溯”的缓冲带,重点是推动卖家“从现在起合规”,而不是回头算旧账。
但“选择性追溯”依然可能存在三种风险场景
被查到重大漏报/隐匿收入时,税务机关有权回溯历史数据
比如你在7月后主动申报的收入与实际经营流水差异过大;
又或者被他人举报、或与平台数据核查严重不符。
平台企业内部留有历史数据
尽管政策不要求上报7月前数据,但平台依然有历史留痕;
若未来出现税务稽查,平台需要配合提供。
如你申请退税、补贴、出口退税等其他业务时,历史数据可能会成为辅助审查依据。
2025年7月是合规起点,建议从这一季度(7~9月)开始建立清晰的收入台账;对于之前历史上“可能存在瑕疵”的部分,可与税务顾问或会计商议是否需要主动补申报或做风险披露;尽量统一报表口径,做好平台端 → 自有数据 → 报税系统的闭环,减少未来因数据对不上而被“穿透追查”的风险。

有条规定是说如果一个中国买家在一个季度内,向某个外国商家购买这些虚拟商品的总金额≤5000元,平台可以不报告这笔交易。
规定针对的是外国平台上的外国商家,只涉及虚拟商品和服务,实物商品交易也不适用这条。中国卖家通过境外平台(如亚马逊美国站)销售实物商品仍需按常规报送。
举个例子:
假设喵在美国亚马逊上:
买了本电子书(无形资产)花了300元 → 不用报告(<5000元)
订阅了某美国软件服务花了6000元 → 亚马逊需要向中国税务局报告这笔交易
买了部iPhone(实物商品)花了8000元 → 不用报告(不适用这条规定)
五、如何做好财税核对?
1. 同步“平台端”和“自己端”的销售数据
平台端数据:包括亚马逊月度销售报告(如业务报告、广告报告、付款报告)、工具类平台如ERP(赛盒、马帮、芒果等)统计的销售数据、结算流水。
自己端数据:包括你保存在Excel表、ERP、会计系统、出纳对账单等中的自定义数据。
建议建立季度对账模板,涵盖:订单量、销售额、退款金额、净销售收入、广告支出、物流成本等。
2. 明确“收入”与“成本”边界,防止数据错配
在官方报送要求中,收入指“总销售额、退款额、净收入、订单数量”,并不包括广告费、物流头程等运营成本。
所以你在核对数据时,务必注意:
不要用“到手利润”替代“申报收入”
不要混淆“回款金额”和“平台销售额”(有时间差和汇率差)
净收入 = 总销售额 – 退款
3. 建立与会计、税务顾问的对账机制
很多跨境卖家只找代理记账做年度报税,但在新规环境下,更需要让财务从“年底做账”走向“季度核账”。
每季度与会计沟通一次平台销售数据与成本分类;
由会计协助确认哪些数据将被申报,是否存在重复、漏项或风险;
如果使用多平台或多工具,需注意数据去重,避免重复上报。
新规落地,很多跨境电商卖家可能第一反应是焦虑:是不是查得更严了?是不是小卖家要被清洗了?
实际上,这场变化更像是一次市场秩序的重构。
过去几年,行业发展快,合规制度跟不上,有人拼产品、有人拼广告,也有人靠“无票无税”“灰色操作”抢占流量,表面风生水起,实则内卷严重、信任体系薄弱。
逃税漏税在短期看或许能节省成本,但从长远看,它破坏了公平竞争,让认真做事的人反而难以生存。
正如政府问答中所说,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归位,让规则可见,让灰区减少。
过渡期或许会有阵痛,但这是业态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只有税务机制清晰透明了,平台上的恶性低价竞争、刷单套利、虚假经营等问题才有望得到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