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退税,右手加征?美国1660亿美元的关税退款,真的在回流吗?
要点速览
约1660亿美元,涉及33万家进口商、5300万份报关记录。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税属于越权行为,法院判决退款。
仅限登记进口商(IOR) 或其授权报关代理人,消费者、品牌方(非进口商身份)无直接申请资格。
关税征收时沿供应链向下游传导成本,退款时却按报关法律关系集中返还给进口商,资金回流与成本分摊路径不一致。
裁定旧税退款的同时,政府正依据《1974年贸易法》推进新关税安排及展开301调查,关税已成为持续变化的政策变量。

图片来源:路透社


2025年,美国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但该法律原本用于紧急经济制裁、限制或冻结交易,并未授权征收关税。
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上述做法构成行政越权,超出了IEEPA的法定授权范围。随后,纽约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3月作出执行性判决,要求停止相关征税并启动退款程序。因此,这笔资金并非政策性补贴,而是基于司法裁决形成的应退金额。

图片来源:路透社


4月2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上线关税退款系统(CAPE),作为现有ACE报关体系中的新增申报模块。
1️⃣申请方式
企业需登录ACE系统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电子收款账户信息(ACH),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退款流程。退款不会自动发放,需以企业主动申报为前提。
2️⃣ 处理机制
CAPE采用“合并退款”方式,将同一进口商在同一清算周期内的多笔关税统一计算并发放,不再逐票处理。
3️⃣ 执行进度(截至4月9日)
已有超过5.6万家进口商完成登记。
约82%的报关记录(涉及约1270亿美元)结构清晰,可优先通过系统自动处理。
其余涉及历史报关、反倾销或反补贴等复杂情形的记录,将进入人工处理流程。
4️⃣ 退款周期
对于已获批准的申请,CBP预计为60至90天;如数据不一致或需补充材料,周期可能进一步延长。

图片来源: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官网


在退款资格方面,CBP明确限定:只有登记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IOR)或其授权报关代理人,才可以提交退款申请。在美国进口体系中,登记进口商通常负责向海关申报货物、提交进口文件、缴纳关税及相关税费,因此退款也仅会回到这一主体。
公开报道显示,包括FedEx、UPS以及部分大型零售商在内的进口主体,已开始推进退款申请。
*在实际的跨境交易链路中,品牌方、渠道商以及终端消费者往往通过价格机制间接承担了关税成本,而报关与缴税环节则由登记进口商(或其报关代理人)完成,两者通常并非同一主体。消费者因价格上涨所承担的关税成本,不具备退款资格。CBP亦明确这一点。

图片来源:路透社


若将上述规则与实际链路进行对照,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
阶段 | 资金/成本流向 | 主体 |
关税征收时 | 成本沿供应链向下游传导(品牌方 → 进口商 → 渠道 → 消费者) | 多方分摊 |
关税退款时 | 资金集中返还给报关与缴税主体(仅限IOR或其代理人) | 单一节点 |
也就是说:在征收时被分摊的成本,退还时被重新集中到报关节点。 未直接参与报关与缴税的主体(如品牌方、跨境商家)既无法提交退款申请,也不在退款分配范围内。

图片来源:NBAA官网


表面上,这是一次资金回流,但从结构上看,这一事件改变的是另一层逻辑:关税不再是一个可以预先计算的固定成本,而是转化为持续变化的政策变量。
旧税被否定并退款:依据IEEPA征收的关税被判无效,启动退款。
新税在另一法律框架下推进:政府正依据《1974年贸易法》实施临时全球关税,并展开301调查。
“退旧税”与“建新税”并行,意味着同一类成本既可能被退还,也可能在新的制度安排中重新出现。
例如:某进口商在2025年缴纳了100万美元IEEPA关税(假设该税后被判违法),2026年通过CAPE获得90万美元退款,但同期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被加征了 80 万美元的新税。虽然净成本下降10万美元,但退款仅部分抵消了此前成本,新税成本仍需企业承担,整体成本压力与税务合规负担并未消失。
因此,这一变化已不再停留在规则层面,而是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归属、现金流安排和长期经营策略。对于跨境贸易参与者而言,理解报关身份的法律意义、主动核对历史缴款记录、并在供应链合同中明确关税退款的分配条款,正变得与理解税率本身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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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660亿美元,涉及33万家进口商、5300万份报关记录。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税属于越权行为,法院判决退款。
仅限登记进口商(IOR) 或其授权报关代理人,消费者、品牌方(非进口商身份)无直接申请资格。
关税征收时沿供应链向下游传导成本,退款时却按报关法律关系集中返还给进口商,资金回流与成本分摊路径不一致。
裁定旧税退款的同时,政府正依据《1974年贸易法》推进新关税安排及展开301调查,关税已成为持续变化的政策变量。

图片来源:路透社


2025年,美国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但该法律原本用于紧急经济制裁、限制或冻结交易,并未授权征收关税。
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上述做法构成行政越权,超出了IEEPA的法定授权范围。随后,纽约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3月作出执行性判决,要求停止相关征税并启动退款程序。因此,这笔资金并非政策性补贴,而是基于司法裁决形成的应退金额。

图片来源:路透社


4月2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上线关税退款系统(CAPE),作为现有ACE报关体系中的新增申报模块。
1️⃣申请方式
企业需登录ACE系统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电子收款账户信息(ACH),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退款流程。退款不会自动发放,需以企业主动申报为前提。
2️⃣ 处理机制
CAPE采用“合并退款”方式,将同一进口商在同一清算周期内的多笔关税统一计算并发放,不再逐票处理。
3️⃣ 执行进度(截至4月9日)
已有超过5.6万家进口商完成登记。
约82%的报关记录(涉及约1270亿美元)结构清晰,可优先通过系统自动处理。
其余涉及历史报关、反倾销或反补贴等复杂情形的记录,将进入人工处理流程。
4️⃣ 退款周期
对于已获批准的申请,CBP预计为60至90天;如数据不一致或需补充材料,周期可能进一步延长。

图片来源: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官网


在退款资格方面,CBP明确限定:只有登记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IOR)或其授权报关代理人,才可以提交退款申请。在美国进口体系中,登记进口商通常负责向海关申报货物、提交进口文件、缴纳关税及相关税费,因此退款也仅会回到这一主体。
公开报道显示,包括FedEx、UPS以及部分大型零售商在内的进口主体,已开始推进退款申请。
*在实际的跨境交易链路中,品牌方、渠道商以及终端消费者往往通过价格机制间接承担了关税成本,而报关与缴税环节则由登记进口商(或其报关代理人)完成,两者通常并非同一主体。消费者因价格上涨所承担的关税成本,不具备退款资格。CBP亦明确这一点。

图片来源:路透社


若将上述规则与实际链路进行对照,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
阶段 | 资金/成本流向 | 主体 |
关税征收时 | 成本沿供应链向下游传导(品牌方 → 进口商 → 渠道 → 消费者) | 多方分摊 |
关税退款时 | 资金集中返还给报关与缴税主体(仅限IOR或其代理人) | 单一节点 |
也就是说:在征收时被分摊的成本,退还时被重新集中到报关节点。 未直接参与报关与缴税的主体(如品牌方、跨境商家)既无法提交退款申请,也不在退款分配范围内。

图片来源:NBAA官网


表面上,这是一次资金回流,但从结构上看,这一事件改变的是另一层逻辑:关税不再是一个可以预先计算的固定成本,而是转化为持续变化的政策变量。
旧税被否定并退款:依据IEEPA征收的关税被判无效,启动退款。
新税在另一法律框架下推进:政府正依据《1974年贸易法》实施临时全球关税,并展开301调查。
“退旧税”与“建新税”并行,意味着同一类成本既可能被退还,也可能在新的制度安排中重新出现。
例如:某进口商在2025年缴纳了100万美元IEEPA关税(假设该税后被判违法),2026年通过CAPE获得90万美元退款,但同期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被加征了 80 万美元的新税。虽然净成本下降10万美元,但退款仅部分抵消了此前成本,新税成本仍需企业承担,整体成本压力与税务合规负担并未消失。
因此,这一变化已不再停留在规则层面,而是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归属、现金流安排和长期经营策略。对于跨境贸易参与者而言,理解报关身份的法律意义、主动核对历史缴款记录、并在供应链合同中明确关税退款的分配条款,正变得与理解税率本身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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