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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森:【跨境零售进口的走私风险和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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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04:20
2018-09-21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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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大家好,我叫王森,我现在是在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工作,在辞去公职之前我从事了18年的海关缉私工作,主要从事走私犯罪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其中有6年是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是中国第一个跨境综合事业园区。做了律师以后,我也给一些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走私风险及合规建议,大家都知道今年4月份央视报道了盗用身份信息刷单的情况,之后全国海关都展开了行动,暴露出这几年发展的问题。首先是有一些不法企业他是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方法,这些行业把大家都带黑了。还有跨境这个制度设计跟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种矛盾,制度设计是让你建一个网站,消费者在这里下单,海关进行三单对碰。但现实当中,根本做不到因为流量的问题,所以产生了二次下单,以及随之而来的无法做到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问题。还有呢,我发现现在很多跨境电商是从电商转变过来的,如果从外贸过来的他对走私有一点概念,他的意识比较强,我发现很多从电商过来对这个真的没有太多的概念。



今天首先介绍一下我们跨境电商行业涉及的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名。第二块我介绍一下目前海关查出进口走私的类型,第三我也试着提出一些合规的建议。

现在来看一下罪名,《刑法》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家没接触过很奇怪,什么叫普通货物?这是1997年刑法大修改的时候定的,普通的反意思是什么?特殊,其实有很多商品是在海关看起来是特殊商品,比如说枪支、毒品、核、核原料这些都是禁止进口的,那个有单独的罪名,走私是一个类罪名,除了特殊之外,普通要交税的定义为普通货物、物品罪,说简单点就是涉税走私犯罪。

然后什么是走私的定义?这个在刑法上实际上没有规定,规定在海关法上。我试着归纳一个定义:“为了偷逃进出口关税及其环节税,故意实施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绕关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措施,将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行为。”货物和物品之间有一个区分,海关是以合理数量来控的,你个人合理自用是属于物品,海关对这个物品也有限额,比如你带了一个手表等等,虽然属于你的个人物品,因为超过限额你得纳税,你采取、藏匿、伪装这些方法带进来的话你就是走私普通物品罪,现在现实当中我们跨境涉及到的里面都有,现实当中一般是走私普通货物多一点。

我们看一下犯罪构成,这是一个很专业的刑法用语,看一下以便我们更好理解这个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有三点,一是偷逃应纳税款,二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三是主观故意。第二个里面你形成虚假的三单你就是可以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这里面主要讲讲主观故意,走私罪是一个故意犯罪,也就是说你过失的话你不构成走私,我们知道海关从事外贸的朋友可以了解到,就是说海关还有一个行政处罚,那个就是你没有故意的,你漏税了但是没有故意吗,就是行政处罚,什么叫故意?我允许我稍微花一点时间给大家讲一下,故意就是明知你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然后你还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如果说你明知道你的行为会导致,你的行为是在逃避海关的监管,并且会导致偷逃税,你还希望或者放任这个行为发生,就是有主观故意。很多情况下主观故意是办案当中的难点,办案人员没有获取到客观证据的时候。就像我之前办了一个案子,就是走私二手B超机的,他之前是通用的中国工程师技术人员,后面又做品牌代理商,他肯定是清楚买进来的设备是翻新的。但是因为他不承认,确定不聊主观故意,没办法最后还是把他放了。但是我们很遗憾,我发现对于跨境这个行业来说,证实你主观故意比较容易,因为我们知道二次下单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其中的支付单肯定是假的,而你的主观明知也没有疑义。所以说定你的走私罪,很容易。所以现在跨境行业就变成一个中国社会一个典型的现象就是说,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这个很悲哀,对于办案人员,他也觉得是很悲哀的一件事情。

顺便我们看看主观故意的说辞,比方说一般接触到的会说“我不知道,就是说推单的网站,推单的平台我不知道他的价格是什么,我们按照主流网站的价格打个折,海关接受就可以了,我又不知道价格!”事实上海关怎么认为呢?他会认为你是一个概括性的故意,其实就是你不管他是什么,你只要知道这样做不规范就可以了,然后因为你是专业的从业人员,你应该是知道价格是按照C端的,也就是消费者成交的价格来申报,你应该知道。还有后面的说法,“我不知道这是走私,我也不知道,我要知道我就不做了!”这构不构成主观故意?实际上也也是构成的,在刑法上这叫违法性认识,你没有认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不妨碍你成立这个故意犯罪,你只要知道你这样是不规范的就可以了。

后面是一个介绍一下走私普遍货品、物品罪量刑的表。应该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个人犯罪是10万-50万-250万,单位是20万-100万-500万,这个知道就可以了,其他的数额都是不对的,你可以拍个照片如果你不太了解的话,个人和单位之间就是乘以2,然后他每个级别都是5倍,我们看到都是5倍,10-50万,50万-250万,后面是有期徒刑,然后后面附加刑是罚款,1倍以上5倍以下。



我们介绍一下单位犯罪,因为跨境电商的话主要还是单位犯罪,因为都是有企业的。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人身罚。直接责任人员分两类,一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个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并起较大作用。另外,对于受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般不认为是直接责任人员,除非你是在重要的环节起到重大的作用。

还有一个概念是共同犯罪,走私里面也会有共同犯罪,也就是说比方说货主单位、平台单位,看你谁作用大小、获利大小认为你在这个案件什么地位,也不是说只有一个主犯,有可能两个三个都是主犯。最后再我们对比一下逃税罪,逃税罪跟走私犯罪的区别,走私罪挺重的,比逃税罪重多了。逃税还有第二个条件,逃的税额占应缴数额的10%以上,初次违法不算你违法,走私有没有这样的机会。然后最高刑也不一样,走私的话个人是无期徒刑,单位是15年。

第二部分看一下跨境零售的走私类型。我们看低报价格,什么叫低报价格?你申报的价格低于你应当申报的价格,我们来看这个是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完税价格,没接触过的朋友会误解为是不是交完税的价格,为什么这么翻译?他的英文应该是dutiable price,我们知道duty是关税的意思,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翻译出这个,我问了很多人都不知道答案。也就是说你的计税价格,应该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就是你在交税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定下来的这个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遵守WTO的规则,就是你实际成交价格就要尊重你,不是说海关认为你是多少就是多少,然后还有一个是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我们从事外贸的朋友知道,计税价格应该是到岸价,就是你的货品到上海洋山港,从船上卸下来之前,所有的费用主要是货价、运费和保险费都要包含在完税价格里面。这么一大堆我们要记住的是什么?你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应该是你卖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也就是C端的价格,这个要记住,所以我们来看一下这个PPT。

也就是说用被定为低报价格怎么定?消费者在微商、淘宝店或其他的平台去购买是元120,跨境平台和淘宝店之间交易为100元,反正这个单子是重新二次,他为了自己的利润报了80,风险价格是在70,他就在海关风险价格之上。这个海关风险价格是怎么产生的呢?前面说到注重成交价格,海关他也不知道,所以有一个底线,你报的时候不能套他的风险价格去。当然,我们对实际上零售价格有一个调整,120对消费者来说税和运费都包含在这里,120要乘以(1-11.2%)才是完税价格。

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他偷逃的税款2.87元,我们要记住这个数据。待会儿我们要对比,如果他认定你这个是低报价。我们在展开另外一个问题,顺便也说出来了,海关在办案当中获取不到C端的价格怎么办?海关可以估价这个商品吗?按照《海关计核涉掀走私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好像有这个权利,“涉掀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一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但实际上是不行的。因为这个办法的意思是你得确定他是低报走私的,然后查不到具体价格我才能给这样的确定,但是,在低报价格的案件中,如果办案人员拿不到真实的成交价格,那怎么能确定是低报的?大家理解了没有我不知道,一般情况下他必须拿到真实成交价格才能确定低报的事实。另外,我们可以看一下《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你进出口的环节海关认为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来估定,但他要进行价格磋商,什么叫磋商?咱们商量,我看这个东西应该是120块,他说不是应该在100块左右,最后定下来110元,这叫磋商。通关环节都需要磋商,尊重货主的意见,办案的时候就更不用说了,不可能在没有价格情况下,海关直接定一个价格。

第二类走私是伪报贸易性质,你做的是跨境零售贸易进口,你的东西实际上不是属于跨境零售贸易进口,你应该是贸易性进口的货品,也应该是邮递申报进口的物品。

在看这个之前我们得知道什么是跨境零售进口,才知道什么不是,跨境电子零售进口概念不是很清晰,2016年18号文里面提到,你是跨境、你是零售,直接的B2C,不是批发,还有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跟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并且三单对碰,有这个要求。所有的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不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你认真读的话就会知道这个比较严重。

因为我们来看刚才低报价格的那个案例,我们拿到这里来,如果定义伪报行之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方式构不构成贸易性质,我们先假设他是构成的,后面我们来分析什么样的才构成。我们来看一下税款,刚才是按照11.2的跨境税来算的,只是你低报价格。现在我们认为他这种方式是一般贸易的方式,因为看到B2B2C,他认为这个是货物税,当关税是5%的时候货物税是多少呢?总的算起来税率是21.8%,这样的算他逃了多少税?我们用的还是100块钱,我们按照B2B这段去选,没有选最高的零售,这个是4.5倍。如果关税到了15%的时候,综合税率是33.4%,这个也不算特别高的关税,我们看偷逃税款28.92元。

目前,对于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构成伪报贸易性质呢?有不同的说法,有的说二次下单就是,有的说只要你身份真实、货物、商品是直接发给消费者的,就不是伪装贸易销售,三单里面两单是伪报,原来你是B2B、C2C的是伪报,或者看你订单来源,是转运站代购的或者线下的,有各种观点。



我们看第一种是确定为伪报贸易,虚假的三单,这种是确定的,这个也很好理解,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虚假消费者购买信息,第二个是货物过关后集中。那么,如果有真实消费者,加上货物直接发消费者,是不是不构成伪报贸易性质呢?没有这么简单。我们看一下一般不认为伪报贸易性格的,我只能说一般。就是说第一虽非平台订单,但是真实消费者购买,第二货物直接发给消费者,第三货物是平台或平台商家自己的,这种情况下一般还是认为他是在做跨境零售进口,是说他真的局限于流量这个问题,他没有办法从国内平台引流量。然后我们看第三个,在这两者之间会有若干种情况,他有可能会被推翻贸易方式,比方说这样的情况,国外供货商跨境平台店铺,他自己没有跨境平台,他就找了一个跨境平台,兄弟你帮我做一下三单,三单做出来了,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我指很有可能被推翻。因为他会这么认为,他会认为你本来是B2B的,你绕到跨境零售进口的政策走了一下,我们说其实有点感觉怪怪的,因为严格说起来他确实是这样一个B2B,但是从跟刚才2来对比的话,也没差多少,因为2那个实际上那个平台自己本身也没有多少购买量,事实上就是恩这样。

这好像就是说允许你在大楼里面卖货,不允许你在大楼外面卖货。本身你大楼没有摊位,你在大马路上卖就认为你是走私。但你如果在大楼里面有摊位,只是没有顾客光临,你在马路上拉到了客户,再到大楼里来成交,虽然跟前面差别实际也不大,那好歹你总是一个在大楼里做生意的吧!所以说给出的建议,如果你实在没有办法必须二次下单,那你要做到自己平台卖货。第一个自己平台卖货,这个毫无疑问,第二价格必须是C端零售价,第三是委托关系,第四是技术服务协议。第三和第四是要让跨境平台跟淘宝店之间避免成为B2B的买卖关系,当然,支付单还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

然后还有一个是关于数据加签的问题,我们知道现在跨境电商的海关行政处罚好像很少,几乎没有,有的海关部门也认为跨境好像要么是合规要么就是走私犯罪,你的数据你要对你的数据负责,包括支付企业,支付企业不是海关的注册,海关办法行政许可的企业,所以海关没有办法处罚他,所以支付企业也要在海关注册,海关也要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目前整体还是有点问题的,可能下一步会出台进一步的文件。

那今天目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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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森:【跨境零售进口的走私风险和合规建议】
小马看跨境电商
2018-09-21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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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大家好,我叫王森,我现在是在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工作,在辞去公职之前我从事了18年的海关缉私工作,主要从事走私犯罪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其中有6年是在杭州经济开发区,是中国第一个跨境综合事业园区。做了律师以后,我也给一些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走私风险及合规建议,大家都知道今年4月份央视报道了盗用身份信息刷单的情况,之后全国海关都展开了行动,暴露出这几年发展的问题。首先是有一些不法企业他是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方法,这些行业把大家都带黑了。还有跨境这个制度设计跟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种矛盾,制度设计是让你建一个网站,消费者在这里下单,海关进行三单对碰。但现实当中,根本做不到因为流量的问题,所以产生了二次下单,以及随之而来的无法做到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问题。还有呢,我发现现在很多跨境电商是从电商转变过来的,如果从外贸过来的他对走私有一点概念,他的意识比较强,我发现很多从电商过来对这个真的没有太多的概念。



今天首先介绍一下我们跨境电商行业涉及的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名。第二块我介绍一下目前海关查出进口走私的类型,第三我也试着提出一些合规的建议。

现在来看一下罪名,《刑法》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大家没接触过很奇怪,什么叫普通货物?这是1997年刑法大修改的时候定的,普通的反意思是什么?特殊,其实有很多商品是在海关看起来是特殊商品,比如说枪支、毒品、核、核原料这些都是禁止进口的,那个有单独的罪名,走私是一个类罪名,除了特殊之外,普通要交税的定义为普通货物、物品罪,说简单点就是涉税走私犯罪。

然后什么是走私的定义?这个在刑法上实际上没有规定,规定在海关法上。我试着归纳一个定义:“为了偷逃进出口关税及其环节税,故意实施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绕关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措施,将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行为。”货物和物品之间有一个区分,海关是以合理数量来控的,你个人合理自用是属于物品,海关对这个物品也有限额,比如你带了一个手表等等,虽然属于你的个人物品,因为超过限额你得纳税,你采取、藏匿、伪装这些方法带进来的话你就是走私普通物品罪,现在现实当中我们跨境涉及到的里面都有,现实当中一般是走私普通货物多一点。

我们看一下犯罪构成,这是一个很专业的刑法用语,看一下以便我们更好理解这个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有三点,一是偷逃应纳税款,二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三是主观故意。第二个里面你形成虚假的三单你就是可以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这里面主要讲讲主观故意,走私罪是一个故意犯罪,也就是说你过失的话你不构成走私,我们知道海关从事外贸的朋友可以了解到,就是说海关还有一个行政处罚,那个就是你没有故意的,你漏税了但是没有故意吗,就是行政处罚,什么叫故意?我允许我稍微花一点时间给大家讲一下,故意就是明知你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然后你还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如果说你明知道你的行为会导致,你的行为是在逃避海关的监管,并且会导致偷逃税,你还希望或者放任这个行为发生,就是有主观故意。很多情况下主观故意是办案当中的难点,办案人员没有获取到客观证据的时候。就像我之前办了一个案子,就是走私二手B超机的,他之前是通用的中国工程师技术人员,后面又做品牌代理商,他肯定是清楚买进来的设备是翻新的。但是因为他不承认,确定不聊主观故意,没办法最后还是把他放了。但是我们很遗憾,我发现对于跨境这个行业来说,证实你主观故意比较容易,因为我们知道二次下单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其中的支付单肯定是假的,而你的主观明知也没有疑义。所以说定你的走私罪,很容易。所以现在跨境行业就变成一个中国社会一个典型的现象就是说,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这个很悲哀,对于办案人员,他也觉得是很悲哀的一件事情。

顺便我们看看主观故意的说辞,比方说一般接触到的会说“我不知道,就是说推单的网站,推单的平台我不知道他的价格是什么,我们按照主流网站的价格打个折,海关接受就可以了,我又不知道价格!”事实上海关怎么认为呢?他会认为你是一个概括性的故意,其实就是你不管他是什么,你只要知道这样做不规范就可以了,然后因为你是专业的从业人员,你应该是知道价格是按照C端的,也就是消费者成交的价格来申报,你应该知道。还有后面的说法,“我不知道这是走私,我也不知道,我要知道我就不做了!”这构不构成主观故意?实际上也也是构成的,在刑法上这叫违法性认识,你没有认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不妨碍你成立这个故意犯罪,你只要知道你这样是不规范的就可以了。

后面是一个介绍一下走私普遍货品、物品罪量刑的表。应该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个人犯罪是10万-50万-250万,单位是20万-100万-500万,这个知道就可以了,其他的数额都是不对的,你可以拍个照片如果你不太了解的话,个人和单位之间就是乘以2,然后他每个级别都是5倍,我们看到都是5倍,10-50万,50万-250万,后面是有期徒刑,然后后面附加刑是罚款,1倍以上5倍以下。



我们介绍一下单位犯罪,因为跨境电商的话主要还是单位犯罪,因为都是有企业的。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人身罚。直接责任人员分两类,一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个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并起较大作用。另外,对于受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般不认为是直接责任人员,除非你是在重要的环节起到重大的作用。

还有一个概念是共同犯罪,走私里面也会有共同犯罪,也就是说比方说货主单位、平台单位,看你谁作用大小、获利大小认为你在这个案件什么地位,也不是说只有一个主犯,有可能两个三个都是主犯。最后再我们对比一下逃税罪,逃税罪跟走私犯罪的区别,走私罪挺重的,比逃税罪重多了。逃税还有第二个条件,逃的税额占应缴数额的10%以上,初次违法不算你违法,走私有没有这样的机会。然后最高刑也不一样,走私的话个人是无期徒刑,单位是15年。

第二部分看一下跨境零售的走私类型。我们看低报价格,什么叫低报价格?你申报的价格低于你应当申报的价格,我们来看这个是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完税价格,没接触过的朋友会误解为是不是交完税的价格,为什么这么翻译?他的英文应该是dutiable price,我们知道duty是关税的意思,我也不知道他们怎么翻译出这个,我问了很多人都不知道答案。也就是说你的计税价格,应该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就是你在交税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定下来的这个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遵守WTO的规则,就是你实际成交价格就要尊重你,不是说海关认为你是多少就是多少,然后还有一个是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我们从事外贸的朋友知道,计税价格应该是到岸价,就是你的货品到上海洋山港,从船上卸下来之前,所有的费用主要是货价、运费和保险费都要包含在完税价格里面。这么一大堆我们要记住的是什么?你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应该是你卖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也就是C端的价格,这个要记住,所以我们来看一下这个PPT。

也就是说用被定为低报价格怎么定?消费者在微商、淘宝店或其他的平台去购买是元120,跨境平台和淘宝店之间交易为100元,反正这个单子是重新二次,他为了自己的利润报了80,风险价格是在70,他就在海关风险价格之上。这个海关风险价格是怎么产生的呢?前面说到注重成交价格,海关他也不知道,所以有一个底线,你报的时候不能套他的风险价格去。当然,我们对实际上零售价格有一个调整,120对消费者来说税和运费都包含在这里,120要乘以(1-11.2%)才是完税价格。

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他偷逃的税款2.87元,我们要记住这个数据。待会儿我们要对比,如果他认定你这个是低报价。我们在展开另外一个问题,顺便也说出来了,海关在办案当中获取不到C端的价格怎么办?海关可以估价这个商品吗?按照《海关计核涉掀走私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好像有这个权利,“涉掀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一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但实际上是不行的。因为这个办法的意思是你得确定他是低报走私的,然后查不到具体价格我才能给这样的确定,但是,在低报价格的案件中,如果办案人员拿不到真实的成交价格,那怎么能确定是低报的?大家理解了没有我不知道,一般情况下他必须拿到真实成交价格才能确定低报的事实。另外,我们可以看一下《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你进出口的环节海关认为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来估定,但他要进行价格磋商,什么叫磋商?咱们商量,我看这个东西应该是120块,他说不是应该在100块左右,最后定下来110元,这叫磋商。通关环节都需要磋商,尊重货主的意见,办案的时候就更不用说了,不可能在没有价格情况下,海关直接定一个价格。

第二类走私是伪报贸易性质,你做的是跨境零售贸易进口,你的东西实际上不是属于跨境零售贸易进口,你应该是贸易性进口的货品,也应该是邮递申报进口的物品。

在看这个之前我们得知道什么是跨境零售进口,才知道什么不是,跨境电子零售进口概念不是很清晰,2016年18号文里面提到,你是跨境、你是零售,直接的B2C,不是批发,还有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跟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并且三单对碰,有这个要求。所有的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不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你认真读的话就会知道这个比较严重。

因为我们来看刚才低报价格的那个案例,我们拿到这里来,如果定义伪报行之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方式构不构成贸易性质,我们先假设他是构成的,后面我们来分析什么样的才构成。我们来看一下税款,刚才是按照11.2的跨境税来算的,只是你低报价格。现在我们认为他这种方式是一般贸易的方式,因为看到B2B2C,他认为这个是货物税,当关税是5%的时候货物税是多少呢?总的算起来税率是21.8%,这样的算他逃了多少税?我们用的还是100块钱,我们按照B2B这段去选,没有选最高的零售,这个是4.5倍。如果关税到了15%的时候,综合税率是33.4%,这个也不算特别高的关税,我们看偷逃税款28.92元。

目前,对于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构成伪报贸易性质呢?有不同的说法,有的说二次下单就是,有的说只要你身份真实、货物、商品是直接发给消费者的,就不是伪装贸易销售,三单里面两单是伪报,原来你是B2B、C2C的是伪报,或者看你订单来源,是转运站代购的或者线下的,有各种观点。



我们看第一种是确定为伪报贸易,虚假的三单,这种是确定的,这个也很好理解,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虚假消费者购买信息,第二个是货物过关后集中。那么,如果有真实消费者,加上货物直接发消费者,是不是不构成伪报贸易性质呢?没有这么简单。我们看一下一般不认为伪报贸易性格的,我只能说一般。就是说第一虽非平台订单,但是真实消费者购买,第二货物直接发给消费者,第三货物是平台或平台商家自己的,这种情况下一般还是认为他是在做跨境零售进口,是说他真的局限于流量这个问题,他没有办法从国内平台引流量。然后我们看第三个,在这两者之间会有若干种情况,他有可能会被推翻贸易方式,比方说这样的情况,国外供货商跨境平台店铺,他自己没有跨境平台,他就找了一个跨境平台,兄弟你帮我做一下三单,三单做出来了,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我指很有可能被推翻。因为他会这么认为,他会认为你本来是B2B的,你绕到跨境零售进口的政策走了一下,我们说其实有点感觉怪怪的,因为严格说起来他确实是这样一个B2B,但是从跟刚才2来对比的话,也没差多少,因为2那个实际上那个平台自己本身也没有多少购买量,事实上就是恩这样。

这好像就是说允许你在大楼里面卖货,不允许你在大楼外面卖货。本身你大楼没有摊位,你在大马路上卖就认为你是走私。但你如果在大楼里面有摊位,只是没有顾客光临,你在马路上拉到了客户,再到大楼里来成交,虽然跟前面差别实际也不大,那好歹你总是一个在大楼里做生意的吧!所以说给出的建议,如果你实在没有办法必须二次下单,那你要做到自己平台卖货。第一个自己平台卖货,这个毫无疑问,第二价格必须是C端零售价,第三是委托关系,第四是技术服务协议。第三和第四是要让跨境平台跟淘宝店之间避免成为B2B的买卖关系,当然,支付单还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

然后还有一个是关于数据加签的问题,我们知道现在跨境电商的海关行政处罚好像很少,几乎没有,有的海关部门也认为跨境好像要么是合规要么就是走私犯罪,你的数据你要对你的数据负责,包括支付企业,支付企业不是海关的注册,海关办法行政许可的企业,所以海关没有办法处罚他,所以支付企业也要在海关注册,海关也要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目前整体还是有点问题的,可能下一步会出台进一步的文件。

那今天目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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