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小微企业减免(SBR) 延期至2029年:企业需要重新核查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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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阿联酋财政部宣布延长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免 (Small Business Relief,SBR),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截至2029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纳税期间继续申请。
虽然适用期限延长了3年,300万迪拉姆的收入门槛并未调整。企业仍需核查居民身份、历史收入、自由区税务身份和集团关系,并在每个纳税期间主动选择该项减免。
对于已经在阿联酋设立小型贸易公司、咨询公司、科技初创企业、电商公司或专业服务机构的中国投资者,这次延期带来了更长的适用时间,也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公司收入低于300万迪拉姆,是否就一定可以享受减免?
答案需要结合一整套条件判断。
一、小微企业减免的是什么?
小微企业减免是阿联酋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一项选择性减免。
根据阿联酋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符合条件的税务居民在相关纳税期间作出有效选择后,可被视为没有取得应税所得。企业无需计算该期间的应税所得,也无需就该期间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项减免还可以降低部分申报负担。符合条件并完成选择的企业可以提交简化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的内容少于完整申报表。
但企业仍然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年度申报和资料留存等基本义务继续适用。
根据阿联酋财政部2026年第131号部长决定,小微企业减免的适用期限已由2026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判断某个纳税期间是否落入延长期限,应以该期间的结束日期为准。
例如:
• 纳税期间于2029年12月31日结束,可能落入适用范围;
• 纳税期间于2030年3月31日结束,即使该期间在2029年开始,也不在目前的延长期限内。
本次政策调整集中在适用期限。收入门槛和其他资格条件仍沿用原有规则。
二、企业需要通过哪些资格测试?
企业判断能否选择 Small Business Relief,可以依次核查以下4项条件。
01
申请人是否属于阿联酋税务居民
小微企业减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人士(Resident Person),即阿联酋企业所得税规则下的税务居民。
申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非居民仅因在阿联酋取得收入或设有常设机构,不会当然取得申请资格,仍需依据居民身份规则判断。
02
收入是否始终未超过300万迪拉姆
企业在相关纳税期间及此前各纳税期间的总收入,均不得超过300万迪拉姆。
这里的收入指纳税期间取得的总收入,通常按照阿联酋认可的会计准则确定。判断门槛时看的是收入,不是扣除成本和费用后的净利润。
假设一家企业在某个纳税期间取得320万迪拉姆收入,扣除成本后处于亏损状态。由于收入已经超过300万迪拉姆,该企业不能以没有利润为由申请小微企业减免。
企业还需要回看历史期间。从首个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起,只要某个期间的收入曾经超过300万迪拉姆,后续收入即使重新下降至门槛以下,通常也不能再次选择该项减免。
当期收入达标只是判断的一部分。完整的历史收入记录同样重要。
03
纳税期间是否在规定日期前结束
延长后的规则适用于截至2029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纳税期间。
企业采用自然年度作为财年的,判断通常较为直接。采用跨年度财年的企业,需要特别核查纳税期间的实际结束日期,不能只看该期间从哪一年开始。
04
企业是否属于排除主体
以下两类主体不能选择小微企业减免:
• 属于规定范围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成员;
• 符合条件的自由区企业。
自由区公司需要区分具体税务身份。规则明确排除的是符合条件的自由区企业(QFZP),并非所有在自由区注册的企业。
普通自由区企业如果没有或不再具备符合条件的自由区企业身份,同时满足税务居民、收入门槛和其他条件,仍可能申请SBR。企业需要结合自身自由区业务、收入性质和企业所得税选择逐项判断。
三、获得减免后,
企业仍要完成哪些事项?
收入低于300万迪拉姆,不会让企业自动获得小微企业减免。
符合条件的企业仍需完成企业所得税登记,取得税务登记号码,并按期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减免需要在申报表中主动选择。
这项选择按纳税期间作出。企业在某一期间选择减免,并不代表以后各期自动适用。每次申报时,企业都应重新核查收入、主体身份及排除条件。
如果企业在提交某一期间的申报表时没有选择小微企业减免,根据现有FTA指南,原则上不能在申报完成后再补选该期间的减免。
选择减免的企业还需要保留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件的资料。相关记录通常应自对应纳税期间结束后保存7年,包括:
• 银行流水;
• 销售台账;
• 发票及其他日常收入记录;
• 订单记录;
• 交付凭证;
• 能够说明收入来源和金额的其他会计资料。
企业需要证明的不只是当期收入没有超过门槛,还包括此前相关纳税期间均未超过门槛。
四、选择减免之前,
还要考虑哪些税务影响?
小微企业减免能够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及部分申报负担,但选择减免也会影响企业对其他税务规则的使用。
01
当期不能形成或使用新的税务亏损
企业选择小微企业减免后,该期间被视为没有应税所得。该期间产生的亏损不能作为税务亏损结转,也不能在该期间使用或转移税务亏损。
企业在此前未选择小微企业减免的纳税期间形成的合规税务亏损,可以继续保留,并在未来没有选择该项减免的纳税期间使用,但仍需满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处于投入期、预计短期亏损但未来收入可能快速增长的初创企业,这项影响值得单独测算。
02
当期净利息支出不能结转
企业在选择减免的纳税期间产生的净利息支出,不能结转至后续期间。
以前未选择减免期间形成且尚未使用的净利息支出,可以保留至未来未选择小微企业减免的期间使用,但需符合一般利息扣除限制规则。
融资规模较大或者利息成本较高的企业,不宜只比较当期应纳税额,还应评估利息结转权益可能受到的影响。
03
部分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不能同时适用
选择小微企业减免后,与计算应税所得有关的部分规则不再适用于该期间,包括符合条件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减免和部分业务重组减免。
如果企业在相关期间计划进行集团内部资产调整、业务转让或重组,应在申报前比较不同税务处理方式。
五、关联交易仍需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选择小微企业减免的企业,在相关期间通常可以免于部分转让定价披露,以及主文档和本地文档要求。
这项便利不会排除FTA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权。企业与股东、关联公司、中国母公司或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仍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例如,阿联酋公司向中国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技术服务费、采购款或融资利息时,仍需说明交易真实发生,定价具有商业依据。
对在阿联酋规模较小、但与境外关联方交易较多的中国企业而言,保留合同、服务成果、付款记录和定价依据仍有必要。
六、通过拆分公司控制收入可能触发反滥用规则
企业不能通过人为拆分业务,将原本属于同一经营活动的收入分散到多家公司,使各公司收入分别低于300万迪拉姆。
FTA判断是否存在人为拆分时,会结合商业目的及相关主体之间的财务、经济和组织联系进行审查。可能受到关注的因素包括:
• 多家公司是否由相同人员控制;
• 是否共用办公室、设备或员工;
• 是否面向相同客户;
• 是否采用统一营销安排;
• 不同主体在财务上是否相互依赖;
• 拆分的是否只是门店、经营环节或营业时段。
如果相关安排被认定为以取得企业所得税利益为目的的人为拆分,FTA可以适用反滥用规则,重新确定税务处理,并可能追缴税款及作出处罚。
企业因牌照管理、投资安排或业务隔离而设立多个主体时,应保留能够说明独立商业目的的资料。
小微企业减免延长至2029年,为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提供了更长的适用时间。300万迪拉姆门槛、历史收入测试、排除主体和申报要求仍然有效。
对企业而言,收入低于门槛只是资格判断的起点。居民身份、自由区税务身份、集团关系、历史收入及当期税务安排,都可能影响最终结论。
企业在提交申报表前,宜按纳税期间重新核查适用条件,并同步评估税务亏损、利息支出、关联交易和业务拆分等事项。资料准备越完整,后续申报及应对FTA核查时越容易说明减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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