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快递公司丢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想系统掌握亚马逊广告的投放逻辑与底层闭环?
一、问题的提出
一位电商卖家接受买家定制婚礼请柬的订单后,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买家发货。在快递运输途中,快递公司告知货物已无故丢失,并承诺可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偿。由于买家对定制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卖家为避免损失扩大,遂同意向买家全额退款。此后,快递公司又意外找回了该批货物,并将其退回给卖家。同时,快递公司以货物已找到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卖家向我们咨询,本案中的快递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需要,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快递公司负有审慎保管快递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当发生快递丢失,则需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约定赔偿条款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还会涉及到法定赔偿。基于此,本文将从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大方面来探究快递公司丢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约定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快递服务合同由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提供,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未与寄件人协商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而快递公司为了控制赔偿范围,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保价赔偿和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这类条款则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讨论约定赔偿责任的重点在于判断该免责条款是否成立并有效。下文将从条款的成立、适用以及因重大过失导致条款无效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约定赔偿条款的成立要件
1、快递公司就约定赔偿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提醒阅读和条款说明的义务。目前,我们所熟知的快递公司都开通了线上下单功能,有的快递公司对“保价条款”和“一般条款”都设定了勾选功能,对于赔偿条款还采用了字体加大加粗等明显设定,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没有采取弹窗、字体加粗等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的,法院一般认定该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无效,如(2017)粤01民终19128号案件。

2、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就赔偿条款达成了合意。
寄件人通过快递公司线上小程序下单时,通常需滑动完整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并点击“同意”后才能顺利下单,这个过程就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的过程。此处需特别注意的是保价条款合意的达成。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寄件人邮寄贵重物品时,负有事先声明的义务,而快递公司享有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如果寄件人选择保价的,需要明确勾选“保价”选项,并填写保价金额,最后由快递员审核确认,这种方式通常可认定为双方达成了保价的合意。此外,如果保价条款中以支付保费为前提的,寄件人还需按照约定支付保价费用后,保价条款才正式成立。未支付保价费的,一般视为未保价,适用未保价条款的限额赔偿规则。
(二)两种约定赔偿规则的适用
1、保价赔偿是指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对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了保价约定,由寄件人向快递公司支付保价费,要求快递公司对快件的丢失、毁损、内件不符等情况承担保价金额赔偿责任。由于保价规则的核心在于寄件人对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作出明示,目的是填补实际损失。因此,在保价条款有效的情形下,法院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额,例如这样的约定:当保价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快递公司只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价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则属于寄件人未按照实际价值足额保价,快递公司只需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2、未保价限额赔偿是指寄件人未对快递进行保价,由快递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限额对快递损失予以赔偿。常见的限额赔偿条款是以快递费的一定倍数作为未保价快递的损失赔偿金额。
(三)快递公司因存在重大过失而不能援引约定赔偿条款
鉴于约定赔偿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而该免责条款常见的表述意思为“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快递丢失、毁损或少件的,快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因快递公司原因”实质上含有快递公司“一般过失”和“故意或重大过失”两层含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合同中关于快递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快递毁损、灭失或少件的约定赔偿条款无效,当快递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行为时,不能援引约定赔偿条款。具体到本文快递丢失案,电商卖家将货物交寄后,快递公司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其在运输途中告知货物已丢失且无法说明原因的,可参照(2022)粤0303民初5063号案的裁判观点,推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即便双方存在约定赔偿条款,快递公司也不能援引约定赔偿条款予以赔偿,而应适用法定赔偿规则。
三、法定赔偿责任
如前文所述,当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没有就快递的毁损、灭失约定赔偿责任,或者约定赔偿条款不成立或无效时,适用法定赔偿责任。而法定赔偿的适用重点在于赔偿额的计算,计算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具体到本文案例中,快递货物是定制请柬,具有特定用途和时效性。笔者认为,即使已被找回,也因错过时效导致买家要求退货退款而失去价值,卖家所遭受的损失已然发生,其实际损失应按货物市场价值计算为宜。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还将审查寄件人的义务履行情况,从而更准确地划分违约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寄件人应当在邮寄时如实填写物品名称、性质、数量,声明贵重物品价值,以提示快递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寄件人未履行该等义务,也将对快递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快递公司因重大过失导致快件丢失的,其违约责任在丢件时已构成,不能因事后找回货物而免除。因此,在电商卖家已全面履行寄件人义务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向电商卖家全额赔偿退款损失。


一、问题的提出
一位电商卖家接受买家定制婚礼请柬的订单后,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买家发货。在快递运输途中,快递公司告知货物已无故丢失,并承诺可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偿。由于买家对定制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卖家为避免损失扩大,遂同意向买家全额退款。此后,快递公司又意外找回了该批货物,并将其退回给卖家。同时,快递公司以货物已找到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卖家向我们咨询,本案中的快递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需要,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快递公司负有审慎保管快递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当发生快递丢失,则需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约定赔偿条款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还会涉及到法定赔偿。基于此,本文将从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大方面来探究快递公司丢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约定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快递服务合同由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提供,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未与寄件人协商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而快递公司为了控制赔偿范围,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保价赔偿和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这类条款则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讨论约定赔偿责任的重点在于判断该免责条款是否成立并有效。下文将从条款的成立、适用以及因重大过失导致条款无效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约定赔偿条款的成立要件
1、快递公司就约定赔偿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提醒阅读和条款说明的义务。目前,我们所熟知的快递公司都开通了线上下单功能,有的快递公司对“保价条款”和“一般条款”都设定了勾选功能,对于赔偿条款还采用了字体加大加粗等明显设定,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没有采取弹窗、字体加粗等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的,法院一般认定该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无效,如(2017)粤01民终19128号案件。

2、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就赔偿条款达成了合意。
寄件人通过快递公司线上小程序下单时,通常需滑动完整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并点击“同意”后才能顺利下单,这个过程就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的过程。此处需特别注意的是保价条款合意的达成。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寄件人邮寄贵重物品时,负有事先声明的义务,而快递公司享有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如果寄件人选择保价的,需要明确勾选“保价”选项,并填写保价金额,最后由快递员审核确认,这种方式通常可认定为双方达成了保价的合意。此外,如果保价条款中以支付保费为前提的,寄件人还需按照约定支付保价费用后,保价条款才正式成立。未支付保价费的,一般视为未保价,适用未保价条款的限额赔偿规则。
(二)两种约定赔偿规则的适用
1、保价赔偿是指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对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了保价约定,由寄件人向快递公司支付保价费,要求快递公司对快件的丢失、毁损、内件不符等情况承担保价金额赔偿责任。由于保价规则的核心在于寄件人对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作出明示,目的是填补实际损失。因此,在保价条款有效的情形下,法院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额,例如这样的约定:当保价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快递公司只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价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则属于寄件人未按照实际价值足额保价,快递公司只需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2、未保价限额赔偿是指寄件人未对快递进行保价,由快递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限额对快递损失予以赔偿。常见的限额赔偿条款是以快递费的一定倍数作为未保价快递的损失赔偿金额。
(三)快递公司因存在重大过失而不能援引约定赔偿条款
鉴于约定赔偿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而该免责条款常见的表述意思为“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快递丢失、毁损或少件的,快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因快递公司原因”实质上含有快递公司“一般过失”和“故意或重大过失”两层含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合同中关于快递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快递毁损、灭失或少件的约定赔偿条款无效,当快递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行为时,不能援引约定赔偿条款。具体到本文快递丢失案,电商卖家将货物交寄后,快递公司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其在运输途中告知货物已丢失且无法说明原因的,可参照(2022)粤0303民初5063号案的裁判观点,推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即便双方存在约定赔偿条款,快递公司也不能援引约定赔偿条款予以赔偿,而应适用法定赔偿规则。
三、法定赔偿责任
如前文所述,当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没有就快递的毁损、灭失约定赔偿责任,或者约定赔偿条款不成立或无效时,适用法定赔偿责任。而法定赔偿的适用重点在于赔偿额的计算,计算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具体到本文案例中,快递货物是定制请柬,具有特定用途和时效性。笔者认为,即使已被找回,也因错过时效导致买家要求退货退款而失去价值,卖家所遭受的损失已然发生,其实际损失应按货物市场价值计算为宜。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还将审查寄件人的义务履行情况,从而更准确地划分违约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寄件人应当在邮寄时如实填写物品名称、性质、数量,声明贵重物品价值,以提示快递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寄件人未履行该等义务,也将对快递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快递公司因重大过失导致快件丢失的,其违约责任在丢件时已构成,不能因事后找回货物而免除。因此,在电商卖家已全面履行寄件人义务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向电商卖家全额赔偿退款损失。







福建
12-12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