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我国海关跨境电商政策汇总

本文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重要文件
海关目前仍然在使用的重要文件及监管方式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署监函〔2016〕163号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进口退货。
(八)有效管控风险。
适用范围:进出口。
建立“制度+科技+人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前、中、后”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制度”即建立规范,对外明确清单和“三单”数据项内涵和申报要求,对内规范海关作业,为风险管控莫定基础;“技术”即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全面采集清单、“三单”和海关作业以及相关部门数据,并创新技术方法,为风险管控提供保障;“人工”即将人工智慧和机器智能相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析和处置。“事前”即预设阀值类风险参数,对超量、超额购买等进行有效控制;“事中”即在实施清单和“三单”相关数据自动比对基础上,下达布控指令和设置风险参数,重点防控安全准入风险,同时提示并处置税收风险;“事后”即适时对企业实施稽查。
财关税〔2016〕18号
完税价格,按货物征税
纳税义务人
传输三单信息,邮快代传
单次交易限制及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退货
订购人身份认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
署监发〔2018〕70号
财关税〔2018〕49号
一、限值修改
单次交易限值
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
年度交易限值
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超限值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二、企业管理

电商企业
■ | 信息登记 |
■ | 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 |
■ | 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 |
■ | 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
平台企业
■ | 境内工商登记 |
■ | 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及电商企业)提供特定服务,如京东、天猫等 |
物流企业
■ | 境内工商登记 |
■ | 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如顺丰等 |
■ | 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为邮政企业或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
支付企业
■ | 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金融许可证》 |
■ | 非银行机构的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 |
境内代理人
■ | 受电商企业委托,开展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企业 |
三、通关管理
税收征管
■ | 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清单申报企业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
■ | 进口商品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
■ | 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
■ |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
五、场所管理
A、直购进口及一般出口
■ | 监管作业场所按照快递类或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
B、网购保税进口
■ | 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七、退货管理
零售进口
商品退回
■ | 允许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
退运或销毁
■ | 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
八、其他事项
01 | 从事零售进出口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 |
02 | 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电商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03 | 电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04 |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
05 | 海关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零售进口商品在销售前实施必要的检疫。 |
06 |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
07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
监管方式及流程

网购保税进口

直购进口

特殊区域出口

一般出口



本文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重要文件
海关目前仍然在使用的重要文件及监管方式的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署监函〔2016〕163号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进口退货。
(八)有效管控风险。
适用范围:进出口。
建立“制度+科技+人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前、中、后”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制度”即建立规范,对外明确清单和“三单”数据项内涵和申报要求,对内规范海关作业,为风险管控莫定基础;“技术”即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全面采集清单、“三单”和海关作业以及相关部门数据,并创新技术方法,为风险管控提供保障;“人工”即将人工智慧和机器智能相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风险分析和处置。“事前”即预设阀值类风险参数,对超量、超额购买等进行有效控制;“事中”即在实施清单和“三单”相关数据自动比对基础上,下达布控指令和设置风险参数,重点防控安全准入风险,同时提示并处置税收风险;“事后”即适时对企业实施稽查。
财关税〔2016〕18号
完税价格,按货物征税
纳税义务人
传输三单信息,邮快代传
单次交易限制及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退货
订购人身份认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
署监发〔2018〕70号
财关税〔2018〕49号
一、限值修改
单次交易限值
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
年度交易限值
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超限值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二、企业管理

电商企业
■ | 信息登记 |
■ | 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 |
■ | 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 |
■ | 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
平台企业
■ | 境内工商登记 |
■ | 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及电商企业)提供特定服务,如京东、天猫等 |
物流企业
■ | 境内工商登记 |
■ | 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如顺丰等 |
■ | 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为邮政企业或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
支付企业
■ | 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金融许可证》 |
■ | 非银行机构的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 |
境内代理人
■ | 受电商企业委托,开展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企业 |
三、通关管理
税收征管
■ | 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清单申报企业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
■ | 进口商品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
■ | 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
■ |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
五、场所管理
A、直购进口及一般出口
■ | 监管作业场所按照快递类或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
B、网购保税进口
■ | 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七、退货管理
零售进口
商品退回
■ | 允许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
退运或销毁
■ | 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
八、其他事项
01 | 从事零售进出口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 |
02 | 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电商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03 | 电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04 |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
05 | 海关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零售进口商品在销售前实施必要的检疫。 |
06 |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
07 |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
监管方式及流程

网购保税进口

直购进口

特殊区域出口

一般出口





福建
12-12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