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征税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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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二稽 罚 〔2024〕 5 号 案件名称 柳州市NZ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检查你单位财务会计账簿,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一)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经查实,你单位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出口货物白色牛皮纸袋、钢化膜、钥匙扣、橡胶隔音片(合成橡胶片)、热感纸卷人民币离岸价合计223,142.63元(含税)。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出口上述货物均在2021年前被取消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上述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经核实,你单位在出口货物后没有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的涉税问题。
(二)结转经营成本的购进商品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经查实,你单位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了上述出口商品的经营成本128,726.78元,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经检查你单位账册,发现你单位没有购进出口商品的合法有效凭证。对你单位没有取得有效凭证情况,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柳市税二稽通〔2024〕2014号),通知公司补开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但你单位已确认无法补开。由于你单位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的规定,该出口商品的购进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存在多申报经营成本128,726.78元的涉税问题。
(三)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有误你单位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出口货物营业收入223,142.63元(含税),你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时未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存在多申报营业收入6,499.30[=223,142.63-223,142.63(1+3%)]的涉税问题。你单位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营业外收入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金额有误,经核实出口货物金额223,142.63元(含税)的应申报的增值税为6,499.30[=223,142.63÷(1+3%)×3%]元,你单位申报6,694.28元,多申报194.98(=6694.28-6,499.30)元。上述违法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按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848.57元。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2024-06-19
处罚截止期:2024-07-0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防市税稽 罚 〔2024〕 2 号 案件名称 广西LJ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将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申报出口造成少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增值税合计应补缴70834.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的规定,因你公司存在对应的未认定抵扣发票,进项税额合计70203.92元,认定你公司增值税偷税数额为70834.72-70203.92=63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数额=630.8×7%×50%=22.08元。
(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费用为267871.20元,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管理费用实际为138271.32元,因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计算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009.92元。
(三)印花税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签订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你公司少缴印花税共计646.08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购货合同、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管理费用明细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询问笔录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账外经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831.40元。(二)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不申报印花税,少缴印花税税款共计646.08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23.07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二稽 罚 〔2024〕 5 号 案件名称 柳州市NZ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检查你单位财务会计账簿,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一)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经查实,你单位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出口货物白色牛皮纸袋、钢化膜、钥匙扣、橡胶隔音片(合成橡胶片)、热感纸卷人民币离岸价合计223,142.63元(含税)。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出口上述货物均在2021年前被取消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上述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经核实,你单位在出口货物后没有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的涉税问题。
(二)结转经营成本的购进商品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经查实,你单位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了上述出口商品的经营成本128,726.78元,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经检查你单位账册,发现你单位没有购进出口商品的合法有效凭证。对你单位没有取得有效凭证情况,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柳市税二稽通〔2024〕2014号),通知公司补开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但你单位已确认无法补开。由于你单位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的规定,该出口商品的购进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你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存在多申报经营成本128,726.78元的涉税问题。
(三)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有误你单位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出口货物营业收入223,142.63元(含税),你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时未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存在多申报营业收入6,499.30[=223,142.63-223,142.63(1+3%)]的涉税问题。你单位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营业外收入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金额有误,经核实出口货物金额223,142.63元(含税)的应申报的增值税为6,499.30[=223,142.63÷(1+3%)×3%]元,你单位申报6,694.28元,多申报194.98(=6694.28-6,499.30)元。上述违法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按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848.57元。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2024-06-19
处罚截止期:2024-07-0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防市税稽 罚 〔2024〕 2 号 案件名称 广西LJ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将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申报出口造成少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增值税合计应补缴70834.7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的规定,因你公司存在对应的未认定抵扣发票,进项税额合计70203.92元,认定你公司增值税偷税数额为70834.72-70203.92=63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数额=630.8×7%×50%=22.08元。
(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费用为267871.20元,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管理费用实际为138271.32元,因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计算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3009.92元。
(三)印花税经查实,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签订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你公司少缴印花税共计646.08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购货合同、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管理费用明细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询问笔录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账外经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831.40元。(二)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不申报印花税,少缴印花税税款共计646.08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23.07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