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00万缴纳13%,明明外销却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东南亚卖家的税务合规问题有哪些
东南亚电商持续升温,Shopee、TikTok Shop、Lazada 等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中国卖家。
但与欧美市场不同,东南亚的店铺形态更加复杂:更多人用境外公司做“本本店”,少量人以中国公司主体入驻 3PF 海外仓店,还有人做跨境店,将货物发往平台在国内的中转仓。
过去,很多卖家只关心店铺能否开通、正常售卖;但现在,国内外税务合规已经越来越重要。
尤其是在国务院令第 810 号和第 837 号相继落地后,东南亚卖家不能再把“境外店铺”简单理解为与国内税务无关。
01
三种店铺运营模式
先看东南亚卖家最常见的三类模式。
第一类是“本本店”。通常是中国卖家自己注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印尼等地公司,或通过当地人士注册公司、开设本土店铺。货物从中国出口,进入当地仓库配送,消费者付款后,资金进入境外公司或境外账户,然后通过第三方账户回到国内公户或个户。
第二类是 3PF 店。一般是中国公司主体直接入驻平台,货物先从中国出口至东南亚海外仓,再由海外仓向当地消费者配送。店铺认证主体是中国公司,但履约发生在境外。
第三类是跨境店。中国公司作为平台入驻主体,货物先送至平台在中国境内的中转仓,剩下由平台负责。
三种模式没有绝对的优劣,关键在于四件事能否一致:谁是店铺主体、谁实际组织经营、货物以谁的名义出口、销售收入最终应归属于谁。
如果店铺是境外公司名下,但采购、团队、运营决策、资金投入、货物组织、售后承担都在中国完成,就不能只凭“店铺注册在境外”认定收入当然与中国无关。
反过来,若中国公司是店铺主体,就更不能用境外收款账户、当地仓库或第三方结算去掩盖中国公司的销售收入。
02
810 号令之后,平台数据不再只是平台内部数据
国务院令第 810 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原则上按季度报送。
税务机关在发现涉税风险时,还可以要求平台及相关方提供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资料。境外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也应依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这意味着,810 号令本身并没有创造一个新的税种,也不是要求卖家“平台报多少就必须按多少交税”。但它改变了税务管理的基础:平台交易额、退款额、佣金、店铺主体、订单和物流数据,越来越可能成为税务机关识别收入、核验申报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 3PF 店和跨境店,中国公司本身就是店铺认证主体的,平台收入原则上不能因为资金先进入平台钱包、境外支付账户或服务商账户,就被视为“不属于国内公司收入”。
03
本本店境外投资问题
对本本店卖家来说,真正需要重新审视的是:这个境外公司,到底是谁投资、谁控制、谁享有收益?
国务院令第 837 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该规定将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都纳入“投资者”范围;
只要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权益,就可能构成对外投资。
这对“自己注册境外公司”“借当地人身份开店”“朋友代持本土店”等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837 号令不是说所有境外店铺都要立即补办同一种手续。对于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仍授权有关部门后续制定。
但它已经明确了一个监管方向:不能只看工商登记名义,而要看谁实际投入、谁实际控制、谁享有境外权益。
如果中国公司出资设立境外公司,或中国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境外店铺公司并持续投入资金、货物、人员和经营资源,就应当尽早核查是否涉及境外投资备案、核准、跨境资金登记等事项。
837 号令也明确,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的,应当如实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后果。
“找当地人开店”并不会自动切断实际控制人与店铺之间的法律、税务联系。代持协议、出资流水、货物采购、平台后台权限、运营聊天记录、收款安排,都可能反映真实经营关系。
04
国内合规重点并不一样
对于跨境店,重点是以中国主体的实际业务为基础,做好订单、物流、和销售收入的闭环。
目前卖家的难点是,货物进入中转仓后,后面由平台负责,但平台不能提供自己公司抬头的报关单,只有清单,无法享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对于 3PF 店,重点是卖家的合规意识。货物先出口至东南亚仓库、再向消费者销售的,应当按照9810报关,但由于该市场利润低,监管宽松,卖家合规意识相较欧美市场不足。
对于本本店,重点则是重新梳理境外主体的设立与控制关系。店铺如果确实由境外公司独立经营,就应当有与之匹配的人员、账户、合同、库存、纳税和当地经营记录;
如果核心经营仍在中国完成,则应评估中国主体的收入确认、境外投资、跨境资金及关联交易问题,而不是简单用“本土店”三个字回避。
如果店铺确实是境外,运营人员也在境外,涉及到境外财税合规问题。
东南亚电商并不是不能做本本店,也不是只能做中国主体跨境店。真正的趋势是:店铺可以多样化,但业务必须真实;架构可以国际化,但资金、货物、主体和税务不能各走各的。
从 810 号令的数据报送,到 837 号令对境外投资的规范,监管关注的已经不只是“有没有一家境外公司”,而是这家店背后的中国卖家,究竟如何经营、如何出货、如何收款、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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