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话题,“奇葩”该如何定义?我想,它应该有区别于我们常见的在先近似驳回、缺乏显著性驳回(人名、地名、描述性),抑或是主张在先权利的异议、撤销类问题,再或者是各种产品修改补正、放弃专用权的问题。“奇葩”在于“不可思议”,让你不自觉惊呼“WHAT”“怎么会这样?”案例一:加拿大商标“Feng Feng Wang-25类-2120396”文件类型
| 发文日期(年/月/日)
| 答复截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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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人名问题)
| 2023-02-10
|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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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结束,商标实审通过
|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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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公告
|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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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提出异议申请
|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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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答辩通知
| 2023-05-08
|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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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表格中的时间来看,加拿大驳回有6个月的答复期限,商标持有人应在2023年8月10日之前针对驳回提交复审。但,还未等商标持有人提交答复,审查员便结束了该商标的审查流程,并核准其进入公告,随后便迎来了第三方的异议申请。这审查员的速度是不是非常快,敢于颠覆本国商标的审查流程。我宁愿相信这是失误,也不愿去猜测审查员是否为了迎合异议人的需求,提前将商标推入公告阶段,以方便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
本案最后给出的处理建议是:既然商标已然进入公告,在审查员没有发现这个错误之前,审查意见可以暂时不用理会,仅处理异议答辩事宜即可。若审查员后期发现错误而将该商标退回审查阶段,届时再处理审查意见。案例二:马德里指定马来西亚商标“SHOKZ TURBOPITCH-9类-1615712”
众人皆知,一般情况下,各国商标数据库会显示商标持有人的信息,同时,也会显示商标代理人的信息。本案审查员在录入信息时或许是“眼花了”“手抖了”,将“商标代理人”的信息一并录入“商标申请人”这一栏,导致商标持有人收到的审查意见是“该商标与持有人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名义不一致”。这是引证了自己的商标来驳回自己的商标!事实上,商标持有人此前已经通过转让统一了名下商标的名址,审查员的这一“神来之笔”,让人有苦不能言!
商标局既然下了审查意见,断然是不会主动撤回的,即便“make a phone call”说明情况也无济于事。最后的处理办法是:通过正规法定的程序提交答复,提醒审查员,问题最后得以修正解决。但产生了不必要的费用,这是不争的事实!冤不冤……很冤!
案例一:马德里指定新加坡商标“kospet-9类-1679336”本案商标选定的9类商品中有“power banks”,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称“Power Bank”在新加坡是一个注册商标。官网去搜,还真有!怎么办?删除产品或者修改产品吧!您将来注册新加坡商标的时候,9类产品可别再选“power banks”!前车之鉴啊!话说,新加坡商标局是不是也该修订一下自己的商品服务分类表,把“power banks”从“可接受商品”列表中删除,否则,万一又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案例二:加拿大商标“ICOOL-1,6,11,17类-2051743”本案商标17类商品“soundproofing materials made of rock wool”,被异议人认为侵犯了其在先商标“ROCKWOOL”。虽并非主要产品,亦并非有意冲撞,但异议申请已然提交,答辩是必不可少的!最后给出的处理方案是:与异议人协商,删除17类商品“soundproofing materials made of rock wool”,并要求异议人撤回异议。商标近似检索,通常在商标与商标之间进行。但谁曾想,选定的商品,竟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选择商标标识要谨慎,选择商品服务项目亦要谨慎啊!在菲律宾和俄罗斯,同一持有人,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不可重复注册相同商标。如果有,则需删除重复的商品服务项目。案例一:菲律宾商标“CLUNGENE-5类-42023500871”本案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5类,却被审查员引证自己10类相同商标为重复注册而驳回。类别虽相关,但并不相同,审查员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了!给出的处理方案是:强调“重复注册”是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商品服务上重复注册了相同商标。本案商标为5类,引证商标为10类,并非重复注册,并说明类别和产品不相同。案例二:马德里指定俄罗斯商标“WORKPRO-8,12类-1689952”本案商标,审查员引证持有人自己注册在6,7,8,9,11,12,17,18,20,21类的相同商标为重复注册,8类全部商品受到影响。本来可以删除8类全部商标以保全商标在12类获得注册,但鉴于俄罗斯的特殊规定和实践惯例,如遇部分商品服务驳回,期限截止不答复,剩余商品服务会自动注册。如此,最终选择的处理方案是:不做任何处理,待期限截止,8类全部商品自动删除,12类商品自动获得注册,从而克服重复注册的问题。毋庸置疑,“Since+年份”表示事物自什么年份开始便怎样了。如果商标含有这类字样,如商标“”(DRUNKENAMOY图形+Since 2015)中含有“Since 2015”字样,审查员要求提供申请商标2015年以来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自2015年以来便开始使用。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则需要删除该字样。再如商标“”(BF BILL.F SINCE 1983),因商标含有“SINCE 1983”字样,申请人需删除该字样,或提供申请商标1983年以来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商标自1983年以来便开始在使用。这种类型的案子,即使“Since+年份”字样并非处于显著位置,但若要克服驳回,仍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无证据,最佳处理方式是修改商标图样,删除“Since+年份”字样进行答复。商品服务分类表中35类“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的英文表述,有的国家“Advertising”可以接受,有的国家则需描述为“Advertising for others”。“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就不能是为自己的商品提供广告服务了。在菲律宾,如果35类服务选有“Advertising”,审查员通常会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说明“是否从事35类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若未从事相关服务,则需删除对应服务项目。事实上,这类审查意见可在答复时说明“申请人确有从事35类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而无需舍弃相关服务项目。菲律宾商标局大概率不会去抽查核实,商标往往也能顺利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