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800美元免税案政府胜诉,特朗普关税政策为何仍难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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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特朗普政府在一场备受关注的贸易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总统可以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取消来自中国、墨西哥和加拿大、价值800美元以下进口商品原本享受的de minimis免税待遇。

提起诉讼的Detroit Axle是一家美国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了利用800美元小额包裹免税政策,公司此前在墨西哥华雷斯建立配送中心,再将零部件以低货值订单形式发送给美国消费者。特朗普政府提前关闭相关免税渠道后,公司认为总统超越了IEEPA授予的权限,但法院最终支持了政府。
这场胜诉放在今年美国关税诉讼的背景下尤其值得关注。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刚刚裁定特朗普不能利用IEEPA大范围加征关税;5月,特朗普政府转而依据Section 122实施的10%临时全球关税,又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遭遇不利裁决。短短半年时间,美国法院对特朗普贸易政策既有否定,也有支持。
这些看似矛盾的判决背后,其实正在形成一条越来越清晰的法律边界。对于跨境企业而言,更值得关注的也不只是某一场官司的输赢,而是司法审查究竟限制了哪些关税工具,又给哪些贸易措施留下了继续实施的空间。
今年2月的最高法院判决与8月13日的最新裁决使用的是同一部IEEPA,但法院对两项政策的法律性质作出了不同判断。
最高法院2月处理的是特朗普能否依据IEEPA直接向进口商品大范围加征关税。IEEPA允许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监管进口和国际经济交易,但法律本身没有明确授予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最高法院因此认为,不能仅凭监管进口这一宽泛表述,进一步推导出总统可以自行决定对大量国家和商品征收关税。
8月13日的案件则有所不同。特朗普政府并没有利用IEEPA创造一项新的关税,而是停止给予部分进口商品原本享受的de minimis免税待遇。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取消已有贸易优惠与创造新的征税权并不是同一种行为,因此IEEPA虽然不能支持总统凭空增加关税,却可以支持政府撤销特定进口优惠。
这一差别解释了特朗普政府为什么会在同一部法律下先输后赢。最高法院限制了IEEPA作为普遍关税工具的使用,却没有否定总统利用这部法律采取其他进口管理措施的空间。
IEEPA关税被最高法院推翻后,特朗普政府转而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实施10%临时全球关税。与IEEPA不同,Section 122明确允许总统征收进口附加税,最高税率为15%,实施期限最长为150天,但特朗普政府仍然在5月遭遇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不利裁决。
这一次的问题已经不再是总统有没有征税权,而是政府是否满足使用这项权力的条件。Section 122主要针对严重的国际收支问题,而法院认为政府所依据的长期贸易逆差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定的国际收支条件。目前这一案件仍在后续诉讼中,最终结果尚未确定。
从IEEPA到Section 122,两场败诉划出了两道不同的边界。总统首先需要找到国会明确授予的关税权,即使找到之后,也必须遵守国会为这项权力设置的适用条件、税率、期限和程序。
如果进一步把近年来几项主要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司法结果放在一起,这条界线会更加直观。
案件/政策 | 法院结果 | 核心原因 |
IEEPA全球/对等关税 | ❌ 政府败诉 | IEEPA没有明确授权总统征收关税 |
Section 122临时全球关税 | ❌ 政府败诉,目前仍在后续诉讼 | 法律虽授权征税,但法院认为政府未满足国际收支等适用条件 |
IEEPA取消de minimis | ✅ 政府胜诉 | 撤销既有进口优惠不同于创造新的关税 |
Section 301中国List 3/4A关税 | ✅ 政府胜诉 | 《贸易法》明确授权USTR采取并修改相关贸易行动 |
Section 232国家安全关税 | ✅ 历次挑战中政府总体占优 | 国会明确授权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调查调整进口 |
美国法院真正审查的不是关税应该征到10%还是50%,而是总统的贸易权力来自哪里,又能使用到什么程度。
特朗普第一任期针对中国商品实施的List 3和List 4A关税曾引发超过3600起诉讼,但相关关税最终没有被推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5年支持美国政府,认为相关贸易法律允许USTR在特定条件下修改原有Section 301行动。今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又拒绝受理企业提出的进一步上诉,相关关税因此继续保留。
Section 232同样经历过多轮司法挑战,但其基本法律框架一直保持稳定。两者与IEEPA最大的区别,在于Section 301本身就是针对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设计的贸易工具,Section 232则明确授权政府在进口被认定影响国家安全时采取调整措施,国会已经对这些工具的适用目的和实施程序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到,一项贸易措施越能够找到明确的国会授权,政府越完整地履行调查和行政程序,它在法院面前的稳定性通常也越高。这条规律比单独观察某一场特朗普关税诉讼的输赢,更有助于判断美国贸易政策接下来的走向。
今年以来的几场诉讼已经显示,司法限制未必会直接带来贸易壁垒下降,更可能迫使政府改变实施政策的法律路径。
IEEPA不能成为大范围征收新关税的依据,政府可以寻找其他贸易法律;针对特定国家和产业,则仍然存在Section 301、Section 232等授权更加明确的工具。最新de minimis案件又进一步说明,即使不能直接增加一项新关税,政府仍可能通过取消进口优惠提高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实际成本。
未来美国贸易措施因此可能更多转向授权更加明确、针对性更强的政策工具。企业面对的不一定是一项覆盖所有商品的统一税率,而可能是Section 301、Section 232、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原产地审查、de minimis调整以及其他进口规则共同构成的贸易成本。
这与过去依靠一项大范围紧急关税提高进口成本存在明显区别,但对企业产生的实际结果可能相似:政策形式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贸易成本同步下降。
800美元de minimis曾经是中国跨境直邮美国的重要制度基础之一,但现在讨论这一制度能否长期恢复已经越来越缺乏实际意义。除了此次法院支持特朗普政府提前取消部分国家的免税待遇,美国国会已经通过立法决定在2027年7月结束这一制度。
对于依赖小额包裹直邮美国的企业而言,真正需要考虑的已经不是免税政策会不会回来,而是失去这项成本优势后,原有直邮模式是否仍然具有竞争力。
类似的思路也需要放到更长期的美国供应链规划中。过去一年特朗普政府确实在多场重要贸易诉讼中败诉,但企业如果据此假设美国进口成本会逐步恢复到此前水平,可能低估了贸易政策更换法律依据后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未来三年至五年的美国市场规划中,中国直邮、美国海外仓、第三国生产、本地组装和本土制造之间的成本比较,都应该加入不同关税和贸易政策情景。相比判断下一场关税诉讼谁会获胜,更重要的是评估不同贸易壁垒持续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后,现有供应链是否仍然具有成本优势。
8月13日de minimis案件的意义,不只在于特朗普政府赢下了一场800美元免税诉讼,更在于它再次显示,美国法院正在划定总统贸易权力的法律边界,而不是否定关税和进口限制作为贸易政策工具。
过去几场关键诉讼已经逐渐勾勒出这条边界:没有明确征税授权的IEEPA不能被无限扩张为普遍关税工具,拥有明确关税授权的Section 122仍然受到适用条件约束,而Section 301和Section 232这类法律依据和程序框架更加明确的贸易工具,则表现出更强的司法稳定性。此次de minimis胜诉又进一步表明,直接征收新关税受到限制,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法通过撤销贸易优惠等其他方式提高进口门槛。
这些判决释放出的信号并不是美国高关税政策即将结束,而是其实施路径正在发生变化。未来具体税率、覆盖商品和法律依据仍可能不断调整,但对跨境企业而言,把较高贸易成本可能长期存在纳入供应链和美国市场规划,正在比等待某一项关税被法院推翻更加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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