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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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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0:21
2021-09-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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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篇【上】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问答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篇


1、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是什么?


答:

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必须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哪些?


答: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应如何申报?


答: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c.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

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6、“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

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 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0)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在次年4月30日前未能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非出口企业(主要指的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如何处理?


答: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13、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退(免)税?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

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文件列明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15、出口货物劳务的征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属于明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统一规定执行。


16、需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答: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7、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

按照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自2012年7月1日起,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8、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

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19、已使用过的设备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0、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1、对出口货物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

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2、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4、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

根据银办函〔2012〕381号及银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篇


25、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6、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7、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2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29、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事项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生产篇(下)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篇


30、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

(1)退(免)税申报一般字段

【所属期】:按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出口发票号】: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如有出现一条数据对应多张发票的情况,如一条数据对应10010230,10010231,10010232三个发票号码,建议按如下方式录入10010230-32。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各申报数据的“项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且不同项号数据不可合并申报;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该栏次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不可同时为空,也不可同时填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运保费、佣金;若以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写。

【美元汇率】:以100美元为基准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比率。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财税〔2014〕98号文。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2)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标明该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类型。


31、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

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所属期申报数据。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2、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操作路径:


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33、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

(一)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

(2)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如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3)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您的退税速度。


(二)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34、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

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


(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  

(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35、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数据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应等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也应与出口发票相一致;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应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致。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该栏次自动带出数据),应与上月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一致,请注意核对。


36、生产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什么政策?如何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做增值税申报时,要将当期实现的免税销售额汇总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汇总填报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注意:

1、如小规模出口企业未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为灰化状态,无法填写。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不能使用退税政策,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篇


提醒:

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出具哪些常用单证?


答: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    

(2)其他单证证明业务: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委托方应当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仅限国家不予退税的产品);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展委托进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不论是否已申报退税)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9、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0、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1、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2、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企业如何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43、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44、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4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限是什么?


答: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4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如何办理?


答: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4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何确认?


答:

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应以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已开展过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政策管理篇


48、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

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9、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


答: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0、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适用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51、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52、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的办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53、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

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类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④ 填报《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除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外其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⑤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5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有哪些?


答: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5、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

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进行申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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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Z123获悉,近日,亚马逊各类产品搜索量增长显著,以下10款产品在亚马逊上销量表现突出,深受消费者欢迎。1. 猫咪情绪舒缓喷雾预计销售额:139.84万美元/月销量:26,000+星级评分:4.4好评数量:12,694+图源:亚马逊产品描述:FELIWAY Optimum猫咪情绪舒缓喷雾的专利信息素复合物能显著减少猫咪的应激表现,包括喷尿、抓挠、恐惧反应、紧张冲突等。产品无药性、安全且不干扰人类与其他宠物,每个喷雾覆盖面积约 700 平方英尺。
Allegro与ChatGPT合作,推出新AI购物工具
AMZ123获悉,近日,波兰电商平台Allegro宣布,正式推出基ChatGPT的AI购物工具Allegro GPT,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商品搜索与推荐服务,并为平台卖家带来新的曝光渠道。Allegro GPT将直接连接ChatGPT与Allegro.pl的API,使用户能够在对话中即时获得基于平台实时商品数据的推荐,无需额外订阅任何付费版本的ChatGPT。目前该功能已处于公开测试(beta)阶段,所有用户均可直接使用。Allegro表示,越来越多消费者倾向于通过与AI互动寻找购物灵感,因此希望借助这一方式让用户能够更快找到目标商品,同时提升整体购物体验。
一文说清楚亚马逊多渠道配送是什么?附详细操作流程
MCF亚马逊多渠道配送,又叫MCF,是指:您将库存产品入仓到亚马逊运营中心后,亚马逊不仅能帮您配送在亚马逊店铺的订单,还能帮您配送来自其他销售渠道(如您的独立站、Shopify、eBay、沃尔玛等)的订单。简单来说,MCF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流模式,让您所有的销售渠道,都能共享亚马逊世界顶级的物流网络。一张图看懂MCF为什么卖家要使用MCF?主要有以下三大好处1极致物流体验,共享亚马逊的配送网络(包装、拣货、发货、客服、退货处理)2简化供应链管理,所有渠道的库存集中存放在亚马逊仓库。3加速资金回笼,订单配送时效极快(通常1-3天)。在日常运营中,亚马逊多渠道订单怎么操作?小编整理了详细的处理流程。
亚马逊与USPS谈判受阻,或将继续扩张自有物流网络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亚马逊与美国邮政(USPS)续约的谈判出现停滞。报道指出,若谈判最终破裂,亚马逊可能结束双方超过30年的合作,并进一步扩大自有配送网络。据悉,此次谈判僵局与USPS局长David Steiner计划在明年初启动“最后一英里配送合约竞拍”有关,这意味着亚马逊需与其他全美零售商及区域物流企业竞争USPS的配送资源。亚马逊方面表示,这并非其原本的选择。亚马逊在近一年的谈判中始终寻求延长将于2026年10月1日到期的合约,并希望增加在USPS的投放量。亚马逊发言人Steve Kelly回应称,USPS是亚马逊“最早、最长期的合作伙伴”,并指出亚马逊对延长合作“仍保持承诺”。
TikTok将在巴西建首个拉美数据中心,总投资超2000亿雷亚尔
AMZ123获悉,近日,TikTok宣布,将在巴西塞阿拉州建立其在拉丁美洲的首个数据中心,选址位于佩森工业与港口综合区(CIPP),初期运营预计于2027年启动。该项目由TikTok与数据中心运营商Omnia(隶属Pátria Investimentos集团)及可再生能源企业Casa dos Ventos共同推进,旨在强化平台在拉美地区的数据处理能力,满足持续增长的本地用户需求。根据TikTok披露的信息,整个项目的总投资额预计将超过2000亿雷亚尔。TikTok计划在2035年前投入1080亿雷亚尔用于设备采购,并在此后十年持续追加技术升级投入。
关注,Shopee发布搬仓通知;73%消费者过去三个月有过体验,东南亚市场正经历关键演变;今年前十月义乌进出口超去年全年
01 关注Shopee发布搬仓通知据 Shopee 消息,为进一步提升仓配服务品质与整体处理效率,优选仓将进行地址变更。Shopee 将当前存放于原优选仓的商品转移至新仓库,后续所有入库操作也将统一至新仓库进行。【优选仓搬仓时间线】1.自 2025 年 12 月 4 日起,请卖家务必将所有来货及退货商品按新仓库地址寄送或安排取件;2.对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前已寄出的包裹,若仍投递至原仓库地址,我们将在接下来的一周内(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继续正常收货并上架。但请注意,处理时效可能会有所延迟。Shopee 建议您尽快更新并使用新的地址信息,以免响物流时效。
AMZ123PayPal计算器使用指南及常见问题详解(内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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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年反被公司索赔 9 万多!前运营侵权致 TRO 罚款,我未及时响应需赔 12900 刀?
匿名用户我的C位求助一下业内大佬们!本人有2年精铺经验,2024年6月入职一家跨境电商公司担任运营职务,3个月试用期。2024年10月7日收到TRO邮件要求回复并出庭,TRO原因为前运营上架产品侵权,当时本人未及时回复,到11月27日才处理,致使店铺资金账号被冻结。跟原告律师协商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25000美金以及800美金律师服务费,总计25800美金。公司与本人协商结果为个人承担50%和解金额即12900美金(此前双方都没有此类经验),按照汇率7.25结算,折合人民币93525元,从每季度发放提成奖金中扣除,直至结清为止,已签订合约。
破天荒!亚马逊欧洲站下调多类目销售佣金
2025年行至尾声,亚马逊一年一度的费用变更政策如期而至。出乎卖家意料的是,亚马逊欧洲站这次“破天荒”地下调了部分FBA费用,引起业内一片哗然。AMZ123获悉,12月2日,亚马逊欧洲站发布了销售佣金和物流费用的更新通知,宣布将实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费用更新计划,以推动在欧洲站销售商品的卖家业务增长,降低双方的成本。具体费用调整情况如下(日期均为欧洲时间):1、物流费用下调2025年12月15日起,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站的物流配送费用有所降低,每件商品平均降低0.26英镑/0.32欧元。
亚马逊如何找到最适合自己ASIN的流量结构?
在亚马逊平台上,流量是决定产品曝光与转化的核心因素。然而,许多新卖家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陷入盲目投广、结构无序的困境,难以识别哪些流量真正能带来稳定转化和长期收益。面对海量数据和复杂算法,如何精准判断最适合自身ASIN的流量结构,成为新手卖家提升销量与利润的关键难题。本文章将为你解析流量结构的本质,帮助你从零开始构建科学、高效的推广策略。亚马逊商品投放只能投放到商品详情页?许多人可能认为亚马逊的商品广告仅限于商品详情页,但实际上,亚马逊提供了更为多样化的广告投放位置。除了在商品详情页展示广告外,商家还可以选择将广告投放至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这种灵活性为卖家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来吸引潜在客户。
闷声发大财的小众赛道!海外年销15亿,卖的居然是这些......
近年来,欧美市场盛行DIY(“自己动手”)文化,自己动手改善居住环境、制作礼物、纪念品等,已经成为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方式的一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海外消费者参与其中,工具类、耗材类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为出海商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尤其是便携式打印、3D打印等,已经从“小众领域”拓展成家庭场景日常需求热门品类。DIY礼物促使3D打印成家庭热门需求手机软件一键操作,小至礼品、卡片、大至模型、房屋装修材料等,各种DIY创意都能通过3D打印实现。尤其是在家庭场景领域,越来越多的3D打印产品被作为礼物,送给家人、朋友。
重磅!亚马逊公布2026年战略重心变化
AMZ123获悉,12月4日,2025年亚马逊全球开店跨境峰会上,亚马逊回顾了过去一年里中国卖家在亚马逊上所取得的进展,并围绕2026年四大业务战略重点——供应链服务、AI赋能、全球拓展布局、本地服务,揭晓了40余项创新举措。根据亚马逊披露的数据:2025年以来,中国卖家通过亚马逊全球站点售出数十亿件商品,在美欧等成熟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15%,在新兴站点的销售额增长超过30%;2025年以来,销售额达到200万、500万、8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长均超过20%;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金的中国卖家数量,增幅近30%。
卖家还在等口径!欠税公示制度却已明确落地
卖家还在“等政策”,但政策已明确趋严过去几个月里,跨境卖家对税务政策最大的期待就是——“能不能再等等,看会不会有新口径”。但事实上,政策并没有往宽松走,而是沿着“数据透明—提醒申报—强化监管”这条路径一步步推进。AMZ123了解到,目前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完成涉税信息报送,卖家的线上线下销售数据已全面纳入监管体系。随着数据比对展开,税务部门对申报明显低于平台数据的经营者陆续发出提示,要求补充申报;多数卖家在收到提示后完成了更正,但也的确还有部分经营者迟迟没有动作,继续处于观望甚至低申报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的态度也开始变得更为明确: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将从提醒阶段进入到强化管理阶段。
TikTok Shop美国站多个品类平均价格上涨,涨幅高达103%
AMZ123获悉,近日,电商情报公司Charm的分析显示,TikTok Shop美国站的商品价格在过去一年显著上涨。数据显示,2025年TikTok Shop多个核心品类的平均售价较去年同期明显提高,其中鞋类商品在2025年 4 月至 10 月的平均单价达到 28.64 美元,比 2024 年同期的 14.06 美元上涨 103%。此外,体育与户外用品、箱包及时尚配饰等品类的平均价格也分别上涨了 54%、43% 和 42%;玩具、女装、电脑与办公设备等品类同样显著增长,涨幅超10%。TikTok Shop于2023年9月在美国上线时以高额补贴吸引卖家与消费者,平台售价明显低于其他电商。
《亚马逊生活日用品类攻略手册》PDF下载
作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生活百货品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家居用品、家具、车用配件、户外装备、园艺 工具、运动器材、家装用品、厨房、玩具以及宠物用品等众多领域。这类产品不仅是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更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掘金泰国-市场洞察与战略机遇报告2025》PDF下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泰国作为东盟的核心枢纽,凭借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成为众多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目标。本报告深入剖析泰国市场的政策红利、消费趋势、产业机遇以及合规挑战,旨在为有志于开拓泰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行动指南,助力企业在东盟这片充满活力的土地上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5欧美假日购物季营销指南》PDF下载
2025年美国假日购物季零售额预计同比仅增长1.2%,总销售额约1.359万亿美元,虽仍保持正增长,但为2009年以来最低增速,市场正在步入低增长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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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电商,正以惊人的速度复刻中国电商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2024年东南亚电商GMV达到1284亿美元,短短5年涨幅超过3倍。全球电商2024年GMV增幅最快的十大市场中,东南亚独占四席。东南亚是拥有约6.7亿人口的广阔市场,在现今全球关税的不确定性大格局下,因其电商基建完善,利好的贸易政策,和更高的年轻人口占比,成为跨境卖家生意拓张焦点之一。
《2025年TikTok Shop玩具品类行业报告(欧美站)》PDF下载
分析TikTok Shop美国市场、英国市场、西班牙市场、墨西哥市场等主流市场点短视频及直播电商数据,选取TikTok与玩具爱好品类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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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独特价值:将消费者的“行为结果”据),揭示消费者深层心理动机、并能精准预判未来增长机会
《亚马逊双轨增长指南》PDF下载
亚马逊以“以客户为中心”为核心理念,通过整合B2B与B2C的全渠道服务,帮助卖家实现“一店双拓”-- 一次上架,同步触达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买家,获得双重收益。同时,基于Direct to Buyer(直接触达买家)的模式,更能有效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利润空间与品牌掌控力。
《亚马逊全球线上商采趋势与区域洞察》PDF下载
随着全球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B2B商采有望成为下一个万亿级别的蓝海市场然而,中国卖家在开拓海外企业商采市场时往往面临着一个关键挑战:难以准确把握海外企业买家的商采行为和决策模式。这种认知偏差不仅影响了产品开发方向,也制约了市场拓展策略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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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
跨境易税通
2021-09-17 10:21
2334

生产篇【上】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办理问答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篇


1、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是什么?


答:

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必须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哪些?


答: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应如何申报?


答: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c.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

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6、“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

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 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0)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在次年4月30日前未能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非出口企业(主要指的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如何处理?


答: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13、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退(免)税?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

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文件列明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15、出口货物劳务的征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属于明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统一规定执行。


16、需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答: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7、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

按照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自2012年7月1日起,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8、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

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19、已使用过的设备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0、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1、对出口货物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

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2、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4、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

根据银办函〔2012〕381号及银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篇


25、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6、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7、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2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29、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事项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生产篇(下)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篇


30、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

(1)退(免)税申报一般字段

【所属期】:按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填写。

【序号】:按八位流水号填写,从00000001到99999999。    

【出口发票号】: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如有出现一条数据对应多张发票的情况,如一条数据对应10010230,10010231,10010232三个发票号码,建议按如下方式录入10010230-32。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各申报数据的“项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且不同项号数据不可合并申报;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该栏次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不可同时为空,也不可同时填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出口销售额(美元)】: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运保费、佣金;若以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写。

【美元汇率】:以100美元为基准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比率。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填写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人民币离岸价。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财税〔2014〕98号文。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2)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标明该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类型。


31、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

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所属期申报数据。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2、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操作路径:


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33、电子税务局数据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

(一)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

(2)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如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

(3)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您的退税速度。


(二)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34、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

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


(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  

(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    我要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35、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数据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应等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也应与出口发票相一致;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应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致。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该栏次自动带出数据),应与上月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一致,请注意核对。


36、生产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什么政策?如何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做增值税申报时,要将当期实现的免税销售额汇总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汇总填报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注意:

1、如小规模出口企业未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为灰化状态,无法填写。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不能使用退税政策,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篇


提醒:

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出具哪些常用单证?


答: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    

(2)其他单证证明业务: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委托方应当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仅限国家不予退税的产品);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展委托进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不论是否已申报退税)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9、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0、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1、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2、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企业如何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43、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44、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4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限是什么?


答: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4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如何办理?


答: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4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何确认?


答:

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应以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已开展过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政策管理篇


48、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

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9、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


答: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0、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适用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51、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52、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的办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53、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

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类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④ 填报《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同时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除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外其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⑤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5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有哪些?


答: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55、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

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进行申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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