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愤怒的小鸟》遭遇商标恶意注册
我们先来做个小测验。下列条件与商标法中的哪些概念相关:在先商标具有声誉、在先商标与系争商标之间存在联系、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搭便车?
(a) 具有声誉的商标(《欧盟商标条例》第 8 条第 5 款与第 9 条第 2 款 c 项)
(b) 恶意(《欧盟商标条例》第 59 条第 1 款 b 项)
(c) 以上两者均是
(d) 均不是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BoA)近期作出的一项裁定(案卷号 R1791/2025‑4),正确答案为选项 (c)。
2024 年,鹰线有限公司(Eagleline)取得如下欧盟图形商标的注册: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第 41 类及第 42 类,涉及赌博与游戏相关商品及服务。
2024 年,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Rovio)针对鹰线有限公司的该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申请理由包括恶意注册,以及多项在先商标权利;该等在先商标在多个类别下核定使用于广泛的商品与服务,具体包括文字商标 “ANGRY BIRDS(愤怒的小鸟)” 以及以下三件图形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处基于恶意注册理由,支持了该无效宣告申请。鹰线有限公司遂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确认涉案商标申请系基于恶意提交。
(a)上诉委员会的事实认定依据
罗威欧公司于 2009 年推出手机游戏《愤怒的小鸟》,游戏剧情为一群愤怒的小鸟奋力从绿色小猪手中夺回鸟蛋。玩家使用弹弓将各类小鸟射向小猪搭建的建筑,目标是摧毁建筑并消灭全部小猪。该游戏的核心主角是一只红色主红雀,名为 “雷德(Red)”。
自 2009 年起,手机游戏《愤怒的小鸟》衍生出电视节目、电影及各类周边商品,成为全球下载量最高的手机游戏之一。罗威欧公司享有该核心主角的著作权。
欧盟知识产权局 2012 年的一份裁定中认定,“ANGRY BIRDS(愤怒的小鸟)” 在欧盟境内的 “软件及计算机程序” 商品上享有商标声誉。
2023 年 4 月,跨国电子游戏娱乐企业世嘉(Sega)以约 7 亿欧元收购罗威欧公司,该事件被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在多个非欧盟国家开展的市场调查显示,“愤怒的小鸟” 品牌认知度达 90%。
(b)证据得出的结论
基于上述证据,上诉委员会认定,罗威欧的在先商标在欧盟境内享有较高声誉。
(c)标识存在高度近似
双方商标标识存在实质性近似。系争商标中的红色小鸟复刻了主角 “雷德” 的绝大部分特征。同时,因共用词汇 “BIRDS(小鸟)”,且 “CRASH(撞击)” 一词会使人联想到罗威欧《愤怒的小鸟》的游戏玩法,故认定 “ANGRY BIRDS” 与 “CRASH birds” 构成近似。
(d)相关公众会建立联系
委员会认为,相关公众会将系争商标所使用的赌博类商品、服务,与在先商标对应的手机游戏建立联系。尽管游戏与赌博分属不同行业,但二者存在交叉:电子游戏往往包含概率随机性元素,二者的销售渠道、目标消费群体存在重合,变现模式也具有相似性。
(e)鹰线公司实际知晓涉案游戏的事实
综合多项事实,上诉委员会认定鹰线有限公司实际知晓《愤怒的小鸟》游戏及其主角:双方经营处于同一经济领域;文字元素结构相近;配色方案相似;均采用小鸟撞击的创意;商标指定使用于游戏、软件相关商品服务;在先商标拥有极高知名度;世嘉收购罗威欧一事被媒体广泛报道。
(f)主观恶意的认定
上诉委员会基于上述事实进一步认定:鹰线有限公司主观上意图与在先商标建立联想,借此攀附在先商标的声誉。该主观意图属于商标判例法意义下的不诚实意图。当事人选用该系争商标并无可信合理的理由。对于该商标文字与图形元素的特定组合是如何构思、为何如此设计,鹰线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该情形被视作恶意申请商标的重要佐证。
恶意注册主张与基于具有声誉商标提出的权利主张,二者主要区别似乎在于:前者需要主观要件(即不诚实的主观意图),而后者无需该要件。上诉委员会的本项裁定表明,至少在在先商标声誉足够高、且商品服务相同或高度关联的情形下,可较容易依据商标存在声誉这一事实推定被申请人对此知情。
该类判例规则降低了具有声誉商标的维权难度,体现在以下四点:
在后商标权利人无法援引默许规则抗辩(《欧盟商标条例》第 61 条)。
即便在先商标并未获得注册,依然可以针对搭便车行为提起维权。
以恶意注册为由提起主张,相对不易引发对方反过来对已注册的高声誉商标发起反击,例如以商标未实际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声誉商标。
由于恶意属于绝对无效事由,并非仅该声誉商标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无效宣告,任何主体均有权提出无效申请。举例而言,非欧盟企业的欧盟关联公司,也可据此对在后商标发起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