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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和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088)

One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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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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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挂式货架,吊顶式货架以及管状结构货架例如衣物架和晾衣架不属于 A-570-088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背景(Background)


2018 年 6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了一份由公平货架进口联盟(Coalition of Fair Rack Imports)代表美国相关产业提交的对来自中国进口钢制货架产品的反倾销税(AD)申诉。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了一份关于对来自中国进口钢制货架的反补贴税(CVD)申诉(Petition)。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钢制货架(Steel racks)产品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且此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国内钢制货架生产行业(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steel racks)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2018 年 7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启动了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调查。2019 年 3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在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即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内,来自中国的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正在或可能正在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Less than fair value)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05(d) 条(Sections 735(d) and 705(d)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正式公布了其关于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销售的肯定性终裁,以及关于中国钢制货架生产商和出口商获得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肯定性终裁。

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将把关于低于公平价值 LTFV 销售的肯定性最终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因本次终裁为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本次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判断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钢制货架的进口或销售(或可能发生的进口销售)而已经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上述损害,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此前已缴纳的所有反倾销保证金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上述损害确实存在,则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商务部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相关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9 年 9 月 9 日,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其已作出最终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1)(A)(i) 条和第 705(b)(1)(A)(i) 条的规定,认定美国国内产业因来自中国的低于公平价值 LTFV 进口以及受补贴进口的钢制货架而遭受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2019 年 9 月 16 日,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来自中国的某些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发布反倾销税 AD(A-570-088)和反补贴税 CVD 税令(C-570-089),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144.5%(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2024 年 8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启动首次日落复审,2025 年 3 月 11 日,ITA 正式发布公告,继续维持该项反倾销税令。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是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Steel racks and parts),无论其为已组装、部分组装或未组装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垂直构件(Vertical components)(如立柱(Uprights)、支柱(Posts)或柱体(Columns))、水平或斜向构件(Horizontal or diagonal components)(如悬臂(Arms)、横梁(Beams))、支撑件(Braces)、框架(Frames)、锁定装置(Locking devices)(如端板(Plates)和横梁连接件(Beam connectors)),以及附件(Accessories)(包括但不限于导轨(Rails)、滑槽(Skid channels)、滑轨(Skid rails)、卷材/钢卷支撑架(Drum/coil beds)、叉车间隙杆(Fork clearance bars)、托盘支撑件(Pallet supports)、排间隔件(Row spacers)和墙体连接件(Wall ties))。

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应由钢材(Steel)制成,包括但不限于冷成型钢或热成型钢(Cold and/or hot-formed steel),无论用于制造钢架零部件的钢材类型如何,亦无论是否包含以下结构特征,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锁扣(Locking tabs)、插槽(Slots)、螺栓连接(Bolted connections)、夹持连接(Clamped connections)或焊接连接(Welded connections)。属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钢制货架具有以下物理特征(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1)每个承重的垂直或水平钢制构件(如支臂(Arms)、横梁(Beams)、柱(Posts)和立柱(Columns)):钢材厚度 ≥ 0.044 英寸;

(2)每个承重的垂直或水平钢制构件(如支臂(Arms)、横梁(Beams)、柱(Posts)和立柱(Columns)):屈服强度 ≥ 36,000 磅/平方英寸;

(3)每个承重的垂直钢制构件(如柱(Posts)和立柱(Columns)):宽度 > 2 英寸;且

(4)每个承重的轧制成型的(Roll-formed)水平钢制构件(如横梁(Beams)):整体深度 > 2 英寸

对于非轧制成型的钢制水平承重构件(例如结构梁(Structural beams)、Z 形梁(Z-beams)或悬臂梁(Cantilever arms)),仅适用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第 (4) 款的深度限制(Depth limitation)不适用于非轧制成型的钢制水平承重构件。

钢制货架组件(Steel rack components)可通过焊接(Welding)、螺栓连接(Bolting)、卡扣连接(Clipping)或使用卡扣(Clips)、端板(End plates)和横梁连接件(Beam connectors)等装置组装成各种尺寸和配置的结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立柱框架(Racks with upright frames)垂直于通道且可独立调节的货架,立柱框架之间由平行于通道的正向锁定梁和支撑杆连接;以及(2)悬臂式货架,其垂直构件平行于通道,悬臂梁或臂垂直于通道连接至垂直构件。钢制货架(Steel racks)可称为托盘货架(Pallet racks)、仓储货架(Storage racks)、堆垛货架(Stacker racks)、零售货架(Retail racks)、拣选模块(Pick modules)、选择性货架(Selective racks)或悬臂式货架(Cantilever racks),并可包含移动组件(Moving components),此时可称为托盘流货架(Pallet-flow racks)、纸箱流货架(Carton-flow racks)、后推式货架(Push-back racks)、移动层板货架(Movable-shelf racks)、驶入式货架(Drive-in racks)及贯通式货架(Drive-through racks)。尽管钢制货架(Steel racks)可能按照 ANSI MH16.1 或 MH16.3 标准制造,但无论是否依据特定标准生产,只要满足上述描述的所有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Steel racks and parts),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涵盖所有符合上述描述的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无论以下因素如何:

(1)其他尺寸、重量或额定载荷;

(2)垂直构件或框架类型(Vertical components or frame type)(包括结构型(Structural)、轧制成型(Roll-form)或其他类型);

(3)水平支撑或横梁/支撑类型(Horizontal support or beam/brace type)(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型(Structural)、轧制成型(Roll-form)、开槽型(Slotted)、无槽型(Unslotted)、Z 型梁(Z-beam)、C 型梁(C-beam)、L 型梁(L-beam)、台阶梁(Step beam)和悬臂梁(Cantilever beam)等);

(4)支撑件数量(Number of supports);

(5)层数(Number of levels);

(6)表面涂层(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油漆(Paint)、环氧树脂(Epoxy)、粉末涂层(Powder coating)、镀锌(Zinc)或其他金属涂层(Metallic coatings));

(7)货架形状(Rack shape)(包括但不限于矩形(Rectangular)、方形(Square)、转角型(Corner)和悬臂型(Cantilever)等);

(8)垂直支撑件和水平支撑件的连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锁扣(Locking tabs)或卡槽(Slots)、螺栓连接(Bolting)、夹紧(Clamping)和焊接(Welding));以及

(9)钢制货架是否具有移动组件(Moving components)(包括但不限于导轨(Rails)、轮子(Wheels)、滚轮(Rollers)、轨道(Tracks)、槽道(Channels)、小车(Carts)和传送带(Conveyors))。

凡符合上述描述的产品,即使在第三国进行加工或包装后进口,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加工”(Finishing)包括但不限于涂层(Coating)、喷漆(Painting)或组装(Assembly)(包括将商品连接到其他产品上),或进行任何其他类似加工或组装操作,如果这些操作在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国进行,则不会使商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包装(Packaging)包括将商品与其他产品一起包装或单独包装,或任何其他包装操作,如果这些包装操作在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国进行,则不会使商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无论是否与其他部件或附件(Parts or accessories)(如钢丝网板(Wire decking)、螺母(Nuts)和螺栓(Bolts))一同进口或连接在一起,均属于该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如果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与非该反倾销令所涉商品一同进口,则仅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的范围不包括:

(1)层板(Decks),即放置在水平支撑件上或嵌入水平支撑件(Horizontal supports)中以提供钢制货架水平存储面(Horizontal storage surface)的搁板(Shelving);

(2)钢丝层板单元(Wire shelving units),即由钢丝(Wire)制成的单元,其将钢丝层板与钢丝水平支撑件(取代水平横梁和斜撑(Horizontal beams and braces))整合为单件结构,通过管状套环滑过立柱并套入立柱上卡扣的塑料套管,从而形成成品单元(Finished unit);

(3)用作连接件的销钉(Pins)、螺母(Nuts)、螺栓(Bolts)、垫圈(Washers)和卡箍(Clips);以及

(4)非钢制部件(Non-steel components)。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不包括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预包装销售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prepackaged for sal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所发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所涵盖的任何产品。参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包装销售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反倾销税令》(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Prepackaged for Sal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dumping Duty Order)(80 FR 63,741)(2017 年 10 月 21 日);以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包装销售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经修订的最终肯定性反补贴税裁定和反补贴税令》(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Prepackaged for Sal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Final Affirm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80 FR 63,745)(2017 年 10 月 21 日)。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无螺栓钢制货架(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的散装部件或组件(Bulk-packed parts or components),前提是此类散装部件或组件在“无螺栓钢制货架案件”(Boltless Steel Shelving Orders)中已被明确排除,且这些散装部件不包含用于组装成完整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而一起包装的钢制垂直支撑件(Steel vertical supports)(即立柱(Uprights)和柱子(Posts))和钢制水平支撑件(Steel horizontal supports)(即横梁(Beams)、支撑杆(Braces))。

此类被排除在外的无螺栓钢制货架部件(Components of boltless steel shelving)定义如下:

(1)无螺栓水平支撑件(Boltless horizontal supports)(横梁(Beams)、支撑杆(Braces)),且具备以下各项特征:(a)长度 ≤ 95 英寸;(b)钢材厚度 ≤ 0.068 英寸;(c)对于长度为 78 英寸或更短的横梁(Beams),每对横梁的承重能力不超过 2,500 磅, 对于长度超过 78 英寸但不超过 90 英寸的横梁,每对横梁的承重能力不超过 2,200 磅,以及/或对于长度超过 90 英寸的横梁,每对横梁的承重能力不超过 1,800 磅;

(2)与上述水平支撑件配套使用的层板支撑件(Shelf supports);

(3)无螺栓垂直支撑件(Boltless vertical supports)(直立式焊接框架(Upright welded frames)和立柱(Posts)),且具备以下各项特征:(a)长度 ≤ 95 英寸;(b)任一面宽度 ≤ 2.90 英寸;(c)钢材厚度 ≤ 0.065 英寸。

此外,以下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内:(1)壁挂式货架和架子(Wall-mounted shelving and racks),全部载荷由墙体承受,不落地、不向地面传力;(2)吊顶式货架和架子(Ceiling-mounted shelving and racks),全部载荷由天花板承受,不落地、不向地面传力;(3)墙/吊组合式货架和架子(Wall/ceiling mounted shelving and racks),载荷由墙和天花板共同承担,不落地、不向地面传力。但需注意,如果仅仅是在本应属于此反倾销税令涉案产品的货架上增加墙/顶固定支架(Wall or ceiling bracket)或其他装置,则不符合排除条件。

此外,符合以下标准的脚手架产品(Scaffolding)也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ANSI/ASSE A10.8 - 2011(脚手架安全标准)(Scaffolding Safety Requirements),CAN/CSA S269.2 - M87(2003 年重新确认) - 建筑用途通道脚手架(Access Scaffolding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和/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法规 29 CFR part 1926 subpart L 部分脚手架(Scaffolds)的相关规定。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管状结构货架(Tubular racks),例如衣物架(Garment racks)和晾衣架(Drying racks),即其承重的垂直和水平钢构件仅由以下材料构成:(1)直径不超过 2 英寸的圆管(Round tubes);(2)直径不超过 2 英寸的圆杆(Round rods);(3)高度不超过 2 英寸且总宽度不超过 2 英寸的其他管状型材(Tubular shapes);和/或(4)金属丝(Wire)。

此外,便携式层架(Portable tier rack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它们是独立式、便携式组件,具有全焊接底座和四个可自由插入且易于拆卸的角柱;

(2)其组装过程无需使用螺栓(Bolts)、支撑杆(Braces)、锚固件(Anchors)、支架(Brackets)、卡扣(Clips)、附件(Attachments)或连接件(Connectors);

(3)一个组件可以堆叠在另一个组件之上,而不会对每个组件上存放的产品施加任何额外的负载,但各个便携式层架之间没有牢固连接,因此不存在相互作用或相互依赖关系;以及

(4)这些组件没有用于将其固定在地面上的装置(例如带螺栓孔的焊接底板)。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适用产品范围也不包括独立用螺栓固定在地面上且未与货架系统本身连接的附件,例如立柱防撞保护器(Column protectors)、护角(Corner guards)、防撞柱(Bollards)以及端部保护装置(End row and end of aisle protectors)。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商品(Merchandise)通常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以下子目(Subheadings):7326.90.8688、9403.20.0081 和 9403.90.8041。相关商品也可能归入子目 7308.90.3000、7308.90.6000、7308.90.9590 和 9403.20.009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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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和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088)
One小白
2026-04-13 05:48
1132

壁挂式货架,吊顶式货架以及管状结构货架例如衣物架和晾衣架不属于 A-570-088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背景(Background)


2018 年 6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了一份由公平货架进口联盟(Coalition of Fair Rack Imports)代表美国相关产业提交的对来自中国进口钢制货架产品的反倾销税(AD)申诉。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了一份关于对来自中国进口钢制货架的反补贴税(CVD)申诉(Petition)。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钢制货架(Steel racks)产品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且此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国内钢制货架生产行业(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steel racks)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2018 年 7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启动了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调查。2019 年 3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在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即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内,来自中国的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正在或可能正在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Less than fair value)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05(d) 条(Sections 735(d) and 705(d)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正式公布了其关于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销售的肯定性终裁,以及关于中国钢制货架生产商和出口商获得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肯定性终裁。

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将把关于低于公平价值 LTFV 销售的肯定性最终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因本次终裁为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本次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判断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钢制货架的进口或销售(或可能发生的进口销售)而已经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上述损害,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此前已缴纳的所有反倾销保证金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上述损害确实存在,则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商务部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相关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9 年 9 月 9 日,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其已作出最终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1)(A)(i) 条和第 705(b)(1)(A)(i) 条的规定,认定美国国内产业因来自中国的低于公平价值 LTFV 进口以及受补贴进口的钢制货架而遭受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2019 年 9 月 16 日,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来自中国的某些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发布反倾销税 AD(A-570-088)和反补贴税 CVD 税令(C-570-089),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144.5%(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2024 年 8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启动首次日落复审,2025 年 3 月 11 日,ITA 正式发布公告,继续维持该项反倾销税令。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是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Steel racks and parts),无论其为已组装、部分组装或未组装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垂直构件(Vertical components)(如立柱(Uprights)、支柱(Posts)或柱体(Columns))、水平或斜向构件(Horizontal or diagonal components)(如悬臂(Arms)、横梁(Beams))、支撑件(Braces)、框架(Frames)、锁定装置(Locking devices)(如端板(Plates)和横梁连接件(Beam connectors)),以及附件(Accessories)(包括但不限于导轨(Rails)、滑槽(Skid channels)、滑轨(Skid rails)、卷材/钢卷支撑架(Drum/coil beds)、叉车间隙杆(Fork clearance bars)、托盘支撑件(Pallet supports)、排间隔件(Row spacers)和墙体连接件(Wall ties))。

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应由钢材(Steel)制成,包括但不限于冷成型钢或热成型钢(Cold and/or hot-formed steel),无论用于制造钢架零部件的钢材类型如何,亦无论是否包含以下结构特征,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锁扣(Locking tabs)、插槽(Slots)、螺栓连接(Bolted connections)、夹持连接(Clamped connections)或焊接连接(Welded connections)。属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钢制货架具有以下物理特征(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1)每个承重的垂直或水平钢制构件(如支臂(Arms)、横梁(Beams)、柱(Posts)和立柱(Columns)):钢材厚度 ≥ 0.044 英寸;

(2)每个承重的垂直或水平钢制构件(如支臂(Arms)、横梁(Beams)、柱(Posts)和立柱(Columns)):屈服强度 ≥ 36,000 磅/平方英寸;

(3)每个承重的垂直钢制构件(如柱(Posts)和立柱(Columns)):宽度 > 2 英寸;且

(4)每个承重的轧制成型的(Roll-formed)水平钢制构件(如横梁(Beams)):整体深度 > 2 英寸

对于非轧制成型的钢制水平承重构件(例如结构梁(Structural beams)、Z 形梁(Z-beams)或悬臂梁(Cantilever arms)),仅适用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第 (4) 款的深度限制(Depth limitation)不适用于非轧制成型的钢制水平承重构件。

钢制货架组件(Steel rack components)可通过焊接(Welding)、螺栓连接(Bolting)、卡扣连接(Clipping)或使用卡扣(Clips)、端板(End plates)和横梁连接件(Beam connectors)等装置组装成各种尺寸和配置的结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立柱框架(Racks with upright frames)垂直于通道且可独立调节的货架,立柱框架之间由平行于通道的正向锁定梁和支撑杆连接;以及(2)悬臂式货架,其垂直构件平行于通道,悬臂梁或臂垂直于通道连接至垂直构件。钢制货架(Steel racks)可称为托盘货架(Pallet racks)、仓储货架(Storage racks)、堆垛货架(Stacker racks)、零售货架(Retail racks)、拣选模块(Pick modules)、选择性货架(Selective racks)或悬臂式货架(Cantilever racks),并可包含移动组件(Moving components),此时可称为托盘流货架(Pallet-flow racks)、纸箱流货架(Carton-flow racks)、后推式货架(Push-back racks)、移动层板货架(Movable-shelf racks)、驶入式货架(Drive-in racks)及贯通式货架(Drive-through racks)。尽管钢制货架(Steel racks)可能按照 ANSI MH16.1 或 MH16.3 标准制造,但无论是否依据特定标准生产,只要满足上述描述的所有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Steel racks and parts),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涵盖所有符合上述描述的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无论以下因素如何:

(1)其他尺寸、重量或额定载荷;

(2)垂直构件或框架类型(Vertical components or frame type)(包括结构型(Structural)、轧制成型(Roll-form)或其他类型);

(3)水平支撑或横梁/支撑类型(Horizontal support or beam/brace type)(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型(Structural)、轧制成型(Roll-form)、开槽型(Slotted)、无槽型(Unslotted)、Z 型梁(Z-beam)、C 型梁(C-beam)、L 型梁(L-beam)、台阶梁(Step beam)和悬臂梁(Cantilever beam)等);

(4)支撑件数量(Number of supports);

(5)层数(Number of levels);

(6)表面涂层(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油漆(Paint)、环氧树脂(Epoxy)、粉末涂层(Powder coating)、镀锌(Zinc)或其他金属涂层(Metallic coatings));

(7)货架形状(Rack shape)(包括但不限于矩形(Rectangular)、方形(Square)、转角型(Corner)和悬臂型(Cantilever)等);

(8)垂直支撑件和水平支撑件的连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锁扣(Locking tabs)或卡槽(Slots)、螺栓连接(Bolting)、夹紧(Clamping)和焊接(Welding));以及

(9)钢制货架是否具有移动组件(Moving components)(包括但不限于导轨(Rails)、轮子(Wheels)、滚轮(Rollers)、轨道(Tracks)、槽道(Channels)、小车(Carts)和传送带(Conveyors))。

凡符合上述描述的产品,即使在第三国进行加工或包装后进口,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加工”(Finishing)包括但不限于涂层(Coating)、喷漆(Painting)或组装(Assembly)(包括将商品连接到其他产品上),或进行任何其他类似加工或组装操作,如果这些操作在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国进行,则不会使商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包装(Packaging)包括将商品与其他产品一起包装或单独包装,或任何其他包装操作,如果这些包装操作在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国进行,则不会使商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无论是否与其他部件或附件(Parts or accessories)(如钢丝网板(Wire decking)、螺母(Nuts)和螺栓(Bolts))一同进口或连接在一起,均属于该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如果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与非该反倾销令所涉商品一同进口,则仅钢制货架及其零部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的范围不包括:

(1)层板(Decks),即放置在水平支撑件上或嵌入水平支撑件(Horizontal supports)中以提供钢制货架水平存储面(Horizontal storage surface)的搁板(Shelving);

(2)钢丝层板单元(Wire shelving units),即由钢丝(Wire)制成的单元,其将钢丝层板与钢丝水平支撑件(取代水平横梁和斜撑(Horizontal beams and braces))整合为单件结构,通过管状套环滑过立柱并套入立柱上卡扣的塑料套管,从而形成成品单元(Finished unit);

(3)用作连接件的销钉(Pins)、螺母(Nuts)、螺栓(Bolts)、垫圈(Washers)和卡箍(Clips);以及

(4)非钢制部件(Non-steel components)。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不包括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预包装销售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prepackaged for sal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所发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所涵盖的任何产品。参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包装销售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反倾销税令》(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Prepackaged for Sal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dumping Duty Order)(80 FR 63,741)(2017 年 10 月 21 日);以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包装销售的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经修订的最终肯定性反补贴税裁定和反补贴税令》(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Prepackaged for Sal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mended Final Affirmative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80 FR 63,745)(2017 年 10 月 21 日)。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无螺栓钢制货架(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的散装部件或组件(Bulk-packed parts or components),前提是此类散装部件或组件在“无螺栓钢制货架案件”(Boltless Steel Shelving Orders)中已被明确排除,且这些散装部件不包含用于组装成完整无螺栓钢制货架单元而一起包装的钢制垂直支撑件(Steel vertical supports)(即立柱(Uprights)和柱子(Posts))和钢制水平支撑件(Steel horizontal supports)(即横梁(Beams)、支撑杆(Braces))。

此类被排除在外的无螺栓钢制货架部件(Components of boltless steel shelving)定义如下:

(1)无螺栓水平支撑件(Boltless horizontal supports)(横梁(Beams)、支撑杆(Braces)),且具备以下各项特征:(a)长度 ≤ 95 英寸;(b)钢材厚度 ≤ 0.068 英寸;(c)对于长度为 78 英寸或更短的横梁(Beams),每对横梁的承重能力不超过 2,500 磅, 对于长度超过 78 英寸但不超过 90 英寸的横梁,每对横梁的承重能力不超过 2,200 磅,以及/或对于长度超过 90 英寸的横梁,每对横梁的承重能力不超过 1,800 磅;

(2)与上述水平支撑件配套使用的层板支撑件(Shelf supports);

(3)无螺栓垂直支撑件(Boltless vertical supports)(直立式焊接框架(Upright welded frames)和立柱(Posts)),且具备以下各项特征:(a)长度 ≤ 95 英寸;(b)任一面宽度 ≤ 2.90 英寸;(c)钢材厚度 ≤ 0.065 英寸。

此外,以下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内:(1)壁挂式货架和架子(Wall-mounted shelving and racks),全部载荷由墙体承受,不落地、不向地面传力;(2)吊顶式货架和架子(Ceiling-mounted shelving and racks),全部载荷由天花板承受,不落地、不向地面传力;(3)墙/吊组合式货架和架子(Wall/ceiling mounted shelving and racks),载荷由墙和天花板共同承担,不落地、不向地面传力。但需注意,如果仅仅是在本应属于此反倾销税令涉案产品的货架上增加墙/顶固定支架(Wall or ceiling bracket)或其他装置,则不符合排除条件。

此外,符合以下标准的脚手架产品(Scaffolding)也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ANSI/ASSE A10.8 - 2011(脚手架安全标准)(Scaffolding Safety Requirements),CAN/CSA S269.2 - M87(2003 年重新确认) - 建筑用途通道脚手架(Access Scaffolding for Construction Purposes),和/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法规 29 CFR part 1926 subpart L 部分脚手架(Scaffolds)的相关规定。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管状结构货架(Tubular racks),例如衣物架(Garment racks)和晾衣架(Drying racks),即其承重的垂直和水平钢构件仅由以下材料构成:(1)直径不超过 2 英寸的圆管(Round tubes);(2)直径不超过 2 英寸的圆杆(Round rods);(3)高度不超过 2 英寸且总宽度不超过 2 英寸的其他管状型材(Tubular shapes);和/或(4)金属丝(Wire)。

此外,便携式层架(Portable tier rack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它们是独立式、便携式组件,具有全焊接底座和四个可自由插入且易于拆卸的角柱;

(2)其组装过程无需使用螺栓(Bolts)、支撑杆(Braces)、锚固件(Anchors)、支架(Brackets)、卡扣(Clips)、附件(Attachments)或连接件(Connectors);

(3)一个组件可以堆叠在另一个组件之上,而不会对每个组件上存放的产品施加任何额外的负载,但各个便携式层架之间没有牢固连接,因此不存在相互作用或相互依赖关系;以及

(4)这些组件没有用于将其固定在地面上的装置(例如带螺栓孔的焊接底板)。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适用产品范围也不包括独立用螺栓固定在地面上且未与货架系统本身连接的附件,例如立柱防撞保护器(Column protectors)、护角(Corner guards)、防撞柱(Bollards)以及端部保护装置(End row and end of aisle protectors)。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商品(Merchandise)通常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以下子目(Subheadings):7326.90.8688、9403.20.0081 和 9403.90.8041。相关商品也可能归入子目 7308.90.3000、7308.90.6000、7308.90.9590 和 9403.20.009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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