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电器需要什么认证和要求
近年来我国低压电器产品的出口额逐年递增,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了更好服务我国电器产品出口,小编整理了出口欧盟电器需要什么认证和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CE 证书
根据欧盟指令,电器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必须遵守指令中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欧盟指令中还根据产品可能存在的危险程度采取的不同合格评定模式,并且大多数的指令还规定了凡是符合欧盟指令要求的电气
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方能进入欧洲市场流通。所以 CE 标志又被称为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CE 标志不是质量认证标志,它仅代表该产品完成了适合的合格评定程序,符合所适用的欧盟指令要求,CE 标志制度是欧盟电器产品的准入制度,是强制性法律条文的要求。产品只有带该符合性标志,方可在欧洲成员国家流通,并由欧盟各国政府负责管理和授权指定机构政府及中介机构共同实施市场监督。
1、 CE 证书有以下几种: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简写为 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欧盟公告机构才有资格颁发 EC Type 的 CE 声明。
如果不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而是由欧盟公告机构测试和出具证书,则企业不需要签发《自我声明书》,由“指定机构”对产品符合性承担责任,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欧盟公告机构颁发的 CE 证书,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 CE 证书,就要由企业或者采购方确定 CE 证书有效性,依据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归根到底是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通常,获得欧洲实验室认可机构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按 ISO/IEC17025 认可的试验室是最具有可信任度的,甚至是客户要求的。
2、 CE 标志适用的国家
目前共有 32 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进入市场的产品携带 CE 标志: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 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土耳其。其中包括 28 个欧盟成员国,3 个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土耳其因决心要加入欧盟组织,所以把 CE 标志列为进入土耳其市场的强制性要求。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对于某些产品,它接受 CE 标志作为符合瑞士国家技术法规的推定。
3、加贴和使用 CE 标志的主要指导原则
欧洲共同体所公布的指令中涵盖的任何工业产品都必须加贴标志,除非具体指令另有规定;CE 标志是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加贴到工业产品上的 CE 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经被验证符合新方法指令。当产品同时需要符合其他指令,而且该指令还规定加贴 CE 标志时,CE 标志必须标明这些产品也符合这些指令的规定。禁止加贴容易使第三方对 CE 标志的含义和式样产生误解的任何标志。一个产品可以加贴其他不同的标志,但这些标志不能同 CE 标志发生混淆,这些标志只有在不会降低 CE 标志的明视度和清晰度的条件下,方可加贴到产品上、产品包装上或随附于产品的文件上。
CE 标志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代理商加贴。为了防止滥用 CE 标志,欧盟成员国会对加贴 CE 标识的产品进行市场抽查来保证产品始终符合欧盟的规定。如果某一欧盟国家确定 CE 标志已被不适当地加贴,根据具体指令规定,制造商、其代理商有义务按成员国的规定,使其产品符合要求,并停止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不符合的情况继续发生,欧盟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限制或制止该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或者按规定的程序,确保其撤除欧洲市场。
虽然,CE 标志并非安全认证标志,但为降低风险,国内厂家也往往通过一些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英国 BSI,德国 VDE 及 TUV 等)作出 CE 声明。而要使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厂商往往还需取得安全认证标志。如,BEAB 安全认证标志,TUV 的 GS 标志,VDE 的安全认证标志,意大利的 IMQ,瑞典的SEMKO,荷兰 KEMA 等等。
4、指定“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 CE 标志认证实施过程中的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规要求位于 28个欧盟国家和 EEA 国家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
5、 EC 合格声明
根据欧盟指令,EC 合格声明是由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签发的证书。发布合格声明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理是该声明书的唯一责任人。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法定监督机构报告投放欧洲市场的产品,符合应用于该产品的
所有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C 合格声明通常也称之为制造商声明。如果多个指令是用于同一产品,可以将所有声明合并成一份。EC 合格声明的内容在各个指令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至少应包括:
(1)签发声明的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2)产品识别:名称、规格和型号/系列号和其他相关的补充信息;
(3)产品所采用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规范方面的信息;
(4)产品所符合的欧盟指令号及其名称;
(5)若指定机构参与合格评定,则应包括指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识别编号和合格证明书的证书号等;
(6)合格声明的发布日期;
(7)签发声明人的身份及签名;
(8)其他所需要补充的信息。
二、 欧洲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欧洲认证组织是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CENELEC)。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为了实施电气产品的安全认证,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曾专门编制了一套安全标准,即 CEE 标准, 并建立了一个电工产品认证用的 CB 体系,
即 CENELEC 的各成员的认证检验机构互相承认检验结果。该 CB 体系已于 1985年与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合并,推广成为现今的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推行的 CB 体系。
最初,欧洲各国的认证机构独立开发自己的合格评定程序、各自提出自己的一套要求,欧洲及以外地区的制造商必须符合各自国家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才能获得各国的认证机构的证书并使用其标志。随着协调标准在欧洲的发展,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一部分业界影响较大的认证机构渐渐走到了一起,开始对市场的需求作出了回应,产生了 CENELEC 认证协议(CENELEC CertificationAgreement, CCA)。 通过该协议,任何一个成员认证机构对加贴其他成员机构标志的产品认可,而不需进一步的测试。具体CB证书有关内容请参考另一篇文章:《CB证书是什么,适用于哪些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