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出口税务处理(跨境出口税务处理方案)
本文目录
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出口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一、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手续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之前,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1、工商注册登记
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平台上的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窗口栏目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海关备案登记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海关企业注册备案栏目办理海关备案登记
4、外汇管理基本信息登记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注册(行政许可业务)栏目办理企业名录
5、电子口岸企业入网
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备案企业信息,并开通电子口岸领法人卡、操作员卡
二、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办理
下载外贸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正式版00001(完整安装程序)安装包。
温馨提示: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在下载安装新系统后,进行系统配置,按照操作指引进行相应的数据采集、生成、打印等操作即可。
三、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准备
外贸企业→登录所属省级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外部数据→报关单信息→查看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信息已经传输到位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2、申报数据采集和信息匹配
外贸企业→通过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看有报关单、增值税退税凭证信息→进行配票→汇总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信息比对
3、出口退(免)税申报
信息比对无误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申报的出口业务,应当及时按照出口单证备案的要求,收齐备案单证,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怎么办理
跨境电子商务现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众所周知,出口退税一直是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出口退税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也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所以跨境电子商务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无疑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好消息,AMZCFO跨境电商财税专家为大家总结了出口退税的操作步骤。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操作步骤
1.审查相关文件和领取登记表
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口产品经营文件和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登记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
2.申报和受理退税登记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当按照登记表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登记表,并在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的印章后,连同公司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工商登记文件和其他资料。
3.填写并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后,经审查确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然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资格。
4.更改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退税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办理退税登记。
以上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运作过程和政策的具体内容。那么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呢?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申请出口退税(免税)资格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申请。
二、取得海关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信息一致。
三、出口货物应当在申报退税(免征)期限满前接受外汇。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购买进出口货物,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特别付款单、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特别支付表,上述凭证的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有关内容相匹配。
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账务处理
【法律分析】: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账务处理办法:1、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即法定类征税,因为违反政策规定改为征税的,也就是惩罚性征税。2、原本是享有退税或者免税优惠的,但因满足不了退税或者免税,而改为征税的类型。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出口退税率为零,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应如何处理
出口业务涵盖了出口货物及劳务,以及向境外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对于执行视同内销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主要分为法定类征税和惩罚性征税两种类型。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准备以下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针对视同内销应纳税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公式。对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其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若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则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于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需注意,如果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可将这部分税额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同样,外贸企业若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则可以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因资料不全或错误导致纳税问题。同时,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计算错误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此外,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时,还需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申报策略,以确保符合最新的税收法规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