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01条款(美国301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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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美国 301 条款(Section 301)
揭示美国301条款的深度解读
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三章,以其标志性标题“救济不公平贸易行为”(Section 301 of Title III),在国际贸易领域扮演着关键角色。这一章节,包括第301至310节,赋予了美国在面对疑似违反贸易协定或不公正贸易行为时采取单边行动的法律依据,被统称为301条款。
狭义上的301条款,即“一般301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商品贸易中的具体案例。它授权美国对那些被认为违反贸易协定,或实行不正当或不合理的贸易做法,对美国企业造成负担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一旦美国贸易代表认定这些行为,可进行调查,并与相关国家政府协商,总统最终决定是否采取措施,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撤销优惠,甚至绕过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301条款调查的执行机构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下属的跨部门贸易政策工作人员委员会(TPSC)的“301条款委员会”。该委员会对相关请愿进行审议,公开听证,并就可能的行动向TPSC提出建议。USTR根据TPSC的建议做出最终裁决,若决定实施报复性关税,会在30天内执行,具体措施由总统指示。
特朗普执政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起的6项新调查中,中国被点名,针对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政策,裁决结果是四项做法被认定为不合理,对美国商业构成负担。这一裁决导致了对中国价值约3700亿美元商品征收7.5%至25%的附加关税,对应WTO案件DS542(参见DS543| DS565| DS587)。
重要的是,301条款加征的关税只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ISO国家代码CN),关税基于原产地而非出口国。任何受301条款影响的商品,包括配额限制,均须遵循正式入境申报。要查询特定商品是否受301条款关税影响,只需使用USTR提供的在线工具,输入8位HTS子目进行搜索,其中关税总额被划分为四个独立行动,总计5500亿美元的清单。
HTS子目被分类为清单1至清单4,共计5500亿美元,每一个清单都对应着不同的关税行动。通过输入子目搜索,你可以获得关于当前或拟议中的301条款关税行动的详细信息,确保你的业务不会因这些法规而受阻。
301条款作为美国贸易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其影响力深远,不仅影响着国际贸易格局,也在不断提醒各国,公平、透明的贸易实践对于维护全球商业秩序至关重要。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
摘编:
(一)、产生背景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出口,使本国商品或服务抢占外国市场。同时设置贸易或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因此,当本国的资源相对匮乏,分享世界资源就成为大国贸易的必然。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迫切需要消除种种壁垒,关贸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作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美国认为,自己在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当让步,然而其他成员国并没有给美国相等的利益,甚至采取其他扭曲贸易关系的措施,树立障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若协商不能解决,依靠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和演变历史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①。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倾向于称其为301条款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②。
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使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式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③。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①。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我们处于借鉴301条款,研究我国公平法立法的需要,再次之间但介绍一下一般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3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条)。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
第一、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见下文);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李外事总统对此类措施有特别规定的,应遵从。当外国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否定美方享有的权力时,贸易代表应采取(c)款规定的措施。该贸易协议是任一的,即可以是全球性多边协议,也可以是地区性多边协议,还可以是双边协议。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如巴西药品案,1987年6月11日,美国只要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②,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③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一是争端解决机构已经采纳了依据任一贸易协议所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发布的报告或裁定,确定美国依据任一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力,没有被否定或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违反美国的权益,也没有与美国的权力不一致,也没有否定、取消或损害美国依据任一协议所享有的权力①。
二是有关国家正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给予美国依据某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有关国家已经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违反协议或否定了美国依据协议享有的权力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有关国家统一立即解决对美国商业所造成的复发但或限制;有关国家虽然不能承认美国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不能消除有关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但同意向美国提供领贸易代表满意的贸易权益补偿②。
三是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砸承德腹面影响远大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③。
第二、自由裁量措施。如果某一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且美国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贸易代表就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对该国实施贸易制裁④。
第三、权力范围。301条款,详细规定了贸易代表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在设计与该条款所说的与外国有关的贸易协议时,中止、撤销或不适用为执行该协议而作出的贸易减让;在贸易代表认定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对该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和采取限制,而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另外,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授权。针对具体情况,贸易代表可以以其认定适当的方式和程度限制此种授权的条件和要求或拒绝签发此种授权。由于分权与程序是美国贸易法的最大特点,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对某一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进行其他限制之前,如果有关的服务由联邦政府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首脑磋商。
最后是对强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补充性规定。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而不是采取其他进口限制。进口限制除关税外有许多种,诸如中止贸易协定利益、取消优惠限制等。但关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保护贸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垒作用,更符合301条款的要求。
第四、定义与特别规则。了解301条款种的主要术语,对于深刻理解301条款制度大有裨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商业”①、“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②、“不公正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③等一系列专业词汇。
总之,一般301条款不仅有实体内容上的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
中美贸易摩擦中的“201”、“301”条款
美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201条款(防止贸易损害)、232条款(国家安全)、301条款以及超级301条款(不公平贸易和授权总统进行报复措施)、337条款(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条款用国内标准评价国际贸易,奉行单边主义。
201条款。《美国1974年法案》第201节。根据201条款,如果国内行业受到由于进口增多而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就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实施补救性措施。ITC负责确认进口增多是否造成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就会向总统推荐实施紧急性的补救措施。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实施补救性措施。2001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指示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条款下启动有关钢铁进口对美国国内钢铁产业影响的调查,其后决定对10个进口钢材品种征收8%~30%的关税。
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主旨在于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1988年,美国国会对301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主要针对限制美国产品和劳务进入其市场的国家,“特别301条款”则针对那些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按照两项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自行对上述国家进行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每年三四月份,美国便会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程度,依次分成“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对于“重点国”,美国将与之谈判;若谈判未果,则实行高关税等报复手段。(供参考)
什么是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俗称,其内容在于允许美国对外国立法或行政行为,特别是违反贸易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这个条款的起源可追溯至《1962年贸易扩展法》,并经过多次法律修订,最终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定型。主要目的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以应对被认定为“不合理”、“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301条款涉及美国对其他国家的调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美国贸易利益的行为。调查结果可能导致美国采取报复措施,包括提高关税、限制进口或暂停相关贸易协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已宣布发起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的301调查。
总的来说,“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一个强大且多用途的工具,旨在维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其实施过程涉及调查、协商和最终的决策,以决定是否对被认为违反贸易规则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