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免3C认证办理(进口产品免3c去商检局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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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关免3C认证办理流程
全国海关免3C认证办理流程主要涉及《免3C目录外》与《3C免办证明》两种情况,适用于3C认证目录外的产品。
《3C免办证明》的流程较为繁琐,需与商检进行核销并办理复杂手续,而《免3C目录外》则相对简化,无需核销。
办理《免3C目录外》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机构:中国检验检疫认证机构
流程:
初步判断产品是否属于3C目录内或3C目录外,是否需要办理3C认证相关手续。
提交文件包括产品整体照片、铭牌照片、技术资料、产品名称、进口数量、型号、填写申请书详细描述进口目的(例如展览、研发、生产自用等)、国内收货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证明、其他可能需要的资料。
针对不属于3C目录外的产品,需额外提交情况声明、预录单草稿等文件。
《3C免办证明》流程涉及入境报检时提交相关单证和文件,包括合同、发票、提单等,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文件的提供,如产品认证、品质检验、重量鉴定、残损鉴定、入境动植物检疫等。
在计算关税时,需注意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按外汇牌价折合计算,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关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可免税。
办理免3C/免CCC的流程相对简单,包括整理产品信息、确认是否需要免3C、提供所需资料,整个过程一般1-3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通常需要3个月左右,而简单产品的免3C认证周期一般为1个工作日,所需资料也较为简单。
常见家电品种如抽油烟机、热水器、家用锅炉、电熨斗、冰柜等在进口清关报关时较为常见,涉及到的品牌如西门子、松下、博世、伊莱克斯等,其中意大利的SMEG、德国的美诺和博世尤为受欢迎。
进口产品如何进行3C认证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从8月1日开始,凡是销售的汽车、摩托车、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电脑、数码设备、打印机、电钻、电门开关、电插座、电动剃须刀、电饭煲、微波炉、电熨斗、电灯、安全套等涉及安全、EMC(电磁兼容)、环保要求的共19大类132种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产品,都要有3C认证,最终销售的产品上都要有3C标志。
3C的全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而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其次,认证制度由于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第三,建立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可以完善和规范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同时也符合我国加入世贸协议后国际通行规则。
此外,有一点需要注意,因为3C认证是产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从健康安全和环保角度对产品进行的验证,并不能证明同类产品之间质量、性能的优劣,也不能说明该产品从此就没有质量问题。
请问进口样品办理免3C证该如何办理
具体申办手续如下:
1、免办3C认证申请书;
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
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
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
8、委托书;
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免办3C文件提交清单:
1、合同复印件 Contract;
2、 FP Invoice;
3、装箱单 Packing List;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License;
5、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6、产品描述: Product description:规格、型号、图纸、照片等;
7、产品信息录入清单 Detail List;
8、免办委托协议 letter Of Commitment等。
什么情况能免办3C认证
3C目录内产品在进口时才有可能申请免办,如果是国内生产的是无法办免办的。具体:\x0d\x0a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此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3月9日发布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对免办条件进行了公告。公告如下:\x0d\x0a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x0d\x0a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x0d\x0a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x0d\x0a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x0d\x0a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x0d\x0a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x0d\x0a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x0d\x0a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x0d\x0a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x0d\x0a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x0d\x0a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x0d\x0a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x0d\x0a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x0d\x0a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x0d\x0a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x0d\x0a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x0d\x0a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x0d\x0a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x0d\x0a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x0d\x0a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x0d\x0a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x0d\x0a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x0d\x0a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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