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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空运危险品原始舱单填写规范

2025-06-20 12:2253


近期,不少企业咨询海运、空运危险品相关问题。今天,我们就将主题聚焦于近期企业关注焦点,来看看海运、空运危险品原始舱单如何规范填报、传输。

一、有哪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及《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等相关公告。

二、传输的时间要求?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简称“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口货物舱单电子数据:

(一)水运

1、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3、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小时以前。

5、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的4小时以前。

6、货物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

(二)空运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如何规范填制?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原始舱单数据项》的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附件1、附件14、附件15。

危险品相关数据项填制规范如下: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等舱单数据信息。

1、危险品编号

填写联合国危险品标志代码。

2、危险品联系人姓名

填写能够提供危险品货物详细信息的联系人姓名。

3、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

如果原始舱单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必须填写通知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TE(电话)的,填写国际标准格式电话号码(国际字冠+国家代码+地区代码+电话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FX(电传)的,填写国际标准格式的电传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EM(电子邮件)的,填写符合标准的电子邮箱地址。

4、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填写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注意:

根据数据项填制要求,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关联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就属于上述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四、填错需承担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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