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海关监管方式作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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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退货 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一项重要公告,旨在优化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退货流程,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挑战。
根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境内代理人可向海关申请退货业务。退货商品需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且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详细规定了退货流程和时间限制。申请退货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在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此期间内,税款将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此外,公告还指出退货企业可以申请退货《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退货企业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此次公告是海关总署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公告的发布将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退货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
海关总署强调,公告内容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将不再适用。
分析跨境电商商业模式有哪些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有哪些
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体量不断增长,商业形态日趋多样化。根据商品流向不同,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不同,可分为跨境零售交易和企业对企业交易。本期将重点通过对现有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的梳理及在实施区域、政策要求、物流模式等项下各种模式的对比,为相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选择提供参考,为地方政府部门结合各地资源禀赋,选择适合当地特点的业务模式提供借鉴,方便消费者了解跨境电商模式特点,规范行业发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模式及对比分析
根据商务部等6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另外,对于486号文适用范围以外的城市,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A”,按规定开展跨境保税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通过上述三种模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跨境电商税款征收,清单申报,年度消费限额以及入境检疫方面的政策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业务流程则有明显区别。下文将从业务流程入手,对几种进口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1210网购保税进口”和“1239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下,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后,办理出区域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上期文章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已有详解,此处不再赘述。
“9610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商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因其在商品种类的多样性上具有优势,多被经营品类较宽泛的跨境电商平台及海外电商企业所采用。“9610直购进口”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9610直购进口”业务流程
结合上期所讨论的“网购保税进口”,表1对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表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对比
需强调,近期商务部等6部委《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将“1210网购保税进口”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几乎涵盖所有区域所在的城市,意味着“1239网购保税进口A”的模式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模式及对比分析
按照海关规定,跨境电商出口目前有四种模式,包括“1210特殊区域出口”“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1210特殊区域出口”又分为“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形式,上一期对1210的两种形式已做过详细介绍。下文将对“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作进一步介绍。
“9610一般出口”模式下,境外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分别将“三单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试区内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一般出口商品,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自2020年7月起,“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及“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陆续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10个海关首批正式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9月1日,海关新增上海、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至此,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已扩容至22家。“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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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包括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详解:
1.监管方式代码9610,代表电子商务。
2.监管方式代码1210,称为保税电商。
3.监管方式代码1239,指的是保税电商A。
4.监管方式代码9710,涉及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5.监管方式代码9810,指的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保持廉洁自律,公正执法,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包庇、纵容走私或与他人串通走私。
2.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场所。
3.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索取或收受贿赂。
5.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6.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或查验。
7.不得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8.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9.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10.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海关工作人员若遇以下情况,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跨境电商成果展背后的力量:“1210”海关监管模式大放异彩
5月9日,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展览展示在郑州中大门盛大开启。众多企业与2万多种商品,涵盖河南18个省辖市的优质进出口产品集体亮相。自郑州成为首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以来,跨境电商试点累计验放进出境商品包裹达到3.04亿单,税收贡献接近50亿元。这一系列成就的背后,离不开“1210”海关监管模式的贡献。
作为最早一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郑州率先提出了“1210”海关监管模式,这是河南在跨境电商领域提供的独到智慧。该模式借鉴了河南保税集团首创的“保税区内备货+个人纳税+邮快递终端配送”监管服务,又被称为“郑州模式”。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批准了“1210”模式,即“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随后,该模式被海关总署在全国推广,并被WCO国际海关组织确定为全球推广的监管样板。
今年,“1210”保税进口业务在北京、珠海、南京等地相继开通,河南跨境电商的经验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借助“1210”监管模式,河南中大门O2O跨境电商购物中心成为了国内首个跨境O2O现场自提商业模式的探索者与实践者,使消费者能够在2分钟内在家门口购买到全球优质商品。
香港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执行会长章志方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河南是一个充满创新精神的地方,“1210”海关监管模式是河南创新的典范,为全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树立了榜样。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为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的创新,探索构建了跨境电商事前、事中、事后正面监管新模式。该片区还形成了全国首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监管工作指引》及十余个配套操作措施,以保障跨境电商安全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