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新加坡水产品要求标准及具体流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上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中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的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介绍,本期,小编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新加坡的相关情况。
一、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新加坡食品局(SFA)、动物和兽医服务局(AVS)、贸易与工业部(MTI)。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食品销售法》《环境公共卫生法》《饲料原料法》和《渔业法》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食品条例》中规定允许在新加坡进口/制造销售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限量。
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相关规定:《食品条例》规定了水产品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有毒物质、抗生素、雌激素和霉菌毒素的限量要求。
三、合格评定程序
1.检验检疫。
新加坡对进口水产品应当按照《健康肉类和鱼类法》和《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主要包括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新加坡将冷冻牡蛎归类为高风险食品,所有进口到新加坡的冷冻牡蛎都要根据进口监测计划接受检查和抽样。
2.标签认证制度。
《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有关新加坡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食品局的食品标签及广告指南。
3.包装和集装箱的规定。
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
四、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进口食品。出口新加坡水产品须提前从新加坡食品局获得进口许可证;水产品进口清关,除提运单(B/L)或空运单(AWB)、发票、装箱单(P/L)外,必要时还需提供原产地证、卫生证等文件;进口商在清关后,应立即联系授权检验员,按照《肉类和海产品法》和《肉类和海产品(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海产品进行检验;需申请获得食品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