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农药残留标准有哪些规定?
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常常发生病虫草害危害,因此,需要用农药进行防治。施用农药后一部分农药直接或间接残存于谷物、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中以及土壤和水体中。本期推文介绍农药残留,为相关进出口企业提供参考。
一、农药残留
1、什么是农药残留
由于使用农药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
2、农药残留的原因
(1)不合理使用农药,如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施药量过多、使用频率过高。(2)土壤中部分农药的残留期比较长,由于长期不规范使用导致农药在土壤等环境中蓄积,进而使得其在果蔬中的再残留。(3)使用了隐性非法加入其他禁限用农药的农资,导致一些果蔬中农药残留超标或超范围存在。(4)未在最佳时机用药,导致害虫大量繁殖,增大用药量,或未轮换使用农药,造成其害虫对该类农药形成抗药性,为达到防治效果,增加用药量,致使果蔬达到上市成熟度时,施用的农药不能代谢降解至标准最大允许限下。
3、农药残留的危害
(1)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过量的农药残留会影响土壤环境,进而影响农作物的种植。土壤中农药残留过多也会对周边水资源造成影响,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药会通过地表径流等进入当地水系,影响水中生物的成长,破坏当地的水质,进而影响当地的渔业发展。(2)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当人们食用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可能会出现中毒的现象,进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3)对出口贸易造成影响,出口农产品出现农药残留超标,会被限制出口,进而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产生经济损失。
二、部分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在食品或农产品内部或表面法定允许的农药最大浓度,以每千克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表示(mg/kg)。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建立的协调各成员国食品法规、技术标准的唯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下属的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要承担CAC农药MRLs标准的制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以数据库的形式展现的,可通过在线查询的方式查找某类产品中某种或某类农药的法典MRLs和再残留限量(EMRLs)。
美国农药登记与MRLs制定由其环境保护署(EPA)负责。美国农药残留允许量主要在联邦法规(CFR)第40章第180节公布。
欧盟统一的农药MRLs标准由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依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及理事会指令 91/414/EEC, 欧盟食品安全局制定了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欧盟已建立了农药残留数据库,使用者可通过输入关键字的方式查找特定农药的使用范围或者特定农产品允许使用的农药品种。
日本农药的MRLs由其厚生劳动省制定,日本于2003年5月修订了《食品卫生法》, 并于2006年5月29日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并执行食品和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新的残留限量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累计达到10379项。
不同国家或组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有差异
比如:茶叶中部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g/kg)
三、进出口企业注意事项
合理使用农药,以正确的方式喷洒农药,切勿随意加大农药使用浓度和增加喷洒次数。
密切关注进口国相关政策法规出台情况,明确限量标准和实施日期,根据拟修订的最新限量要求,调整相关产品的农药使用,对于易超标的农药尽量避免使用。
加强生产及物流环节自检自控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原料、供应链和生产过程控制,完善监测体系和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