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解读:适用范围,判定标准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规则。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将该国(地区)视为原产地;由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把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确定为原产地。
二、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条例》第四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很多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使用了不同国家(地区)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这时就需要运用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具体标准如下: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这一标准强调了关键加工工序对货物原产地的决定性作用。
(3)“从价百分比”标准
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我国在《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中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根据规定,其随附的《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列名的商品适用《清单》所列原产地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或“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其他货物一律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三、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区别
1、制定目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促进协议方之间的贸易发展;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
2、法律依据:优惠原产地规则均为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协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依据国内法制定。
3、适用范围: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特定的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