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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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些什么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信用证修改的问题~
首先,你们不应提出让客户接受不符点,而应直接让其改证。因为信用证是他们开错的,他们有责任改证并承担相关的改证费用。这是最好的方法,你方的风险是最小的。
如果不改证,在你方交单时,需要让客户开具接受不符点的证明给银行,你们就可以拿着客户的证明一起交单,不过在偿付时,银行不会支付全款而会扣除不符点的钱,信用证上会有规定,一个不符点扣多少钱。不过交货期是大事,银行可以拒付。
还有一种方法是按照信用证实际开出的交货期交货
怎样才算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应该注意什么事情
修改信用证的含义修改信用证是指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收益人或开证申请人均有权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信用证根据开证行责任的不同,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收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有信用证不必得到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而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的规定,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收益人的同意后,修改方为有效,且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的修改书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到修改书,并自通知该修改书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得地受修改书的约束。此外,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保兑。如果保兑行这样做,它必须无迟延的将此通知开证行及收益人。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就受该修改书的约束,但收益人收到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后,并不必然受该修改的约束。在收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收益人任然有效。在通常情况下,收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收益人没能给予这种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收益人被视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反之,如果收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原信用证规定一致,但与修改后的要求不一致,则表示他不接受该修改,信用证未被修改。据此,收益人收到修改信用证的通知后,除非其表示接受修改,否则收益人不受该修改的约束,收益人只要向银行提交与原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银行就应付款。收益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发出接受的通知,作出明确的接受表示;二是不发出接受的通知,而向银行提交符合修改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收益人以实际行为来表示接受修改。由此可见,收益人可采用发出拒绝通知或在交单时提交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两种方式表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按照规定,收益人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当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收益人时,其中一个或几个收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收益人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收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信用证修改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1.要修改的内容尽量一次性提出。
2.对修改通知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3.《UCP600》第10条: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拒绝或接受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银行保汇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