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墨西哥的注意事项及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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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去墨西哥要注意哪些事项
墨西哥进口规定
进口证及规例:香港对墨西哥的主要出口产品(包括电子产品、电脑与电脑部件、纺织品与服装、鞋履、钟表、玩具及家庭用品)均毋须申领进口证。
进口税率: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
品及大多数进口商品均须缴纳15%增值税。进口货品的增值税按到岸交货价计算,但某些药物及基本食品获豁免增值税。进口货品还须缴纳相当于到岸交货价0.8%的海关服务费。
文件包括:商业发票(以西班牙文编制);提单;装箱单;保证为订价过低货品缴付额外关税的证明文件(如适用);货品符合墨西哥产品安全及性能Secretaria de Comercio y Fomento Industrial所发的规例证明书(如适用);性质特殊的货品必须出具特别证明书(例如卫生合格证明书、兽医卫生证明书、自由销售证明书、检验证明书);以及「货价申报书」。进口文件须由持牌墨西哥报关经纪人制备及提交。查询出口付运前检查的需要,可联络通用公证行有限公司(SGS)。
标签:依法须附贴标签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贴妥西班牙文标签,否则会被禁止进口。若进口商于墨西哥海关能出具标签核证中心的合约,可获豁免遵守此规定。大体上,零售产品的标签(一般称为NOM 50)必须载有以下资料:产品名称、数量、生产者及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和地址、原产地、适用的警告语句、以及指示消费者参考产品说明书。所有在产品上显示的资料,必须以西班牙文表达。墨西哥目前实施三项与标签有关的新标准,分别是适用于纺织品的NOM-004-SCFI-1994;适用于预先包装食品及不含酒精饮品的NOM-051-SCFI-1994;以及适用于不受强制标准规管消费品的NOM-050-SCFI-1994。若干类目的产品须附贴标签,当中包括镀银及镀镍制品、服装、皮革制品、包装食品及饮品。纺织品及服装上的标签应注明制造商或墨西哥进口商的名称、品牌名称、产品所用材料、尺码、护理方法、原产地等资料。食品及不含酒精饮品的标签(NOM-051-SCFI-1994,又称NOM 51)必须载有以下资料:产品名称;内含成份;数量;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进口产品必须向墨西哥商务部呈报此资料);产地来源;货品批号;失效日期,贮存方法(例如「保持冷冻」);营养资料;进口商名称及注册编号。如情况适当,标签应印明产品的烹制及食用方法。若同一包装内有多件产品,毋须每件产品都附贴标签,但须标明「不得分散销售」字样。每件产品必须标示失效日期及货品批号。查询标签事宜,可致电热线电话:(525) 729 9486。
产品标准:根据标准及量条例(Law on Standards and Metrology),墨西哥划分两种产品标准:法定标准(NOM)及自愿性标准(NMX)。墨西哥法定标准(NOM)规定进口产品经测试合格后,始可在市场上销售。墨西哥只承认本身的NOM安全标志,美国及加拿大的安全标志(例如U/L,ETL,CSA)不获该国政府承认。产品测试签证必须由墨西哥Deccion General de Normas(DGN)或其他认可的独立签证机构签发。产品进口前必须具备该签证认可才能入境。申请NOM签证时须附上货品样本到上述机构测试。若干产品受墨西哥NOM法定标准管辖。包装标签一般须以西班牙文标示规定的商品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由有关的NOM标准界定,一般包括使用须知、警告语句、产地来源、生产者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及地址。进口产品的标签必须注明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及地址。
总括而过言,NOM规定:
1.产品必须在墨西哥接受测试。
2.只有墨西哥公司才可持有NOM证明书。
3.文件必须以西班牙文编制。
4.产品安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5.NOM证明书持有人须承担产品安全责任。
以下产品必须附有墨西哥安全标志:
1.供家庭、办公室及工厂使用的电子或电气产品;
2.电脑局域网(LAN)设备;
3.照明装置;
4.轮胎、玩具及学校用品;
5.医学设备;
6.有线及无线电讯产品,例如有线电话、无线电话等;
7.凡以电气、丙烷、天然气或电池驱动的产品,必须经墨西哥测试后方可入境。
由于墨西哥对产品规例不时改进,出口商应尽量在出口前向当地入口商了解清楚。
查询墨西哥产品标准可联络: Direccion General de Normas(DGN). Puente de Tecamachalco No 6, pisco3, Col Lomas de Tecamachalco, CP 53950, Mexico电话:(525)729 9475-6传真:(525)729 9484
须注意事项
港制造的产品有部分受墨西哥的反倾销监察,受限制产品包括:用可锻铁制造的螺纹接头;蜡烛;鞋履(分类协调制度6401、6402、6403、6404及6405);氟化物;脚踏车;脚踏车轮胎内胎;黄铜挂锁;脚踏车轮胎;铅笔刨;已缝合制品(其他已缝合的纺织制品);已缝合制品(非针织或鈎织服装);已缝合制品(针织或鈎织服装);铅笔;牙线;Metamizole sodium或dipyrone sodium;纺织品(棉);纺织品(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纺织品(人造连续长纤维);纺织品(人造切段短纤维);纺织品(纱罗);钢及铁制阀门;玩具;球形门拉手用门锁;婴儿车;呋喃唑酮;餐具、厨房餐具或散装厨房用具;电动机器、电器及设备和零件;有机化学产品及工具。
出口墨西哥货物有什么要求
出口墨西哥货物需要遵循墨西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具体要求包括:
出口许可证:某些商品可能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建议咨询墨西哥政府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标签与包装:出口商品的标签和包装需符合墨西哥标准,应标明商品名称、成分、规格、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海关文件:出口商品需办理墨西哥海关文件,包括出口发票、装箱单和海关申报单等。
资质认证:部分商品需获得墨西哥政府认证的资质证书,例如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和食品安全证书等。
税费与关税:出口商品需缴纳相关税费和关税,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应咨询墨西哥海关或相关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墨西哥对于不同商品的出口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需根据出口商品的种类和特点来确定。
出口商品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较为复杂,建议在出口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符合墨西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出口哥斯达黎加注意事项丨发票、提单、原产地证等要求
哥斯达黎加是拉丁美洲国家,主要港口包括圣何塞、利蒙港、莫因港、卡尔德拉港和蓬塔雷纳斯港。其出口商品主要包括电子芯片、集成电路、纺织品、香蕉、菠萝、咖啡、医疗器械、加工食品、机械和电子配件,进口商品则多为原材料、消费品、燃料、润滑油和资本货物。
发票要求方面,必须提供商业发票,而非形式发票。发票需包含货物品名、数量、型号、商标、新旧状态,并注明国际贸易术语、运费和保险费(若有)以及原产国。如果寄运电子产品,还需列出所有产品的序列号;如果寄运手机,则需注明IMEI号码。
提单要求中,接受全套正本提单三份,且不可修改,提单上可不显示运费。若收货人为货运代理或NVOCC,则可签发海运单或进行电放操作。海关仅接受正本提单清关,不接受电放或SEAWAY BILL。目的港可接受放单。
在单证中必须明确显示海运费和各项附加费用,提单和费用舱单需保持一致。起运港代理应在船抵港前24小时递交单证更改申请。提单上必须显示收货人的CNPJ号码(收货人须为注册公司),私人物品则需在提单上显示CPF和护照号码,还应显示NCM-CODE的前四位数字。同行提单需在收货人栏显示货运公司或收货人资料,不接受“TO ORDER”提单。
原产地证方面,哥斯达黎加作为中美洲共同体成员,适用于原产地优惠政策,对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墨西哥、巴拿马等国产品在贸易协定范围内也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中国适用FORM L,这是一份由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及其项下《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规》签发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用于在两国之间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
关税相关,哥斯达黎加关税由进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组成。进口税采用HS分类代码,自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版HS修正案。附加税的征收依据是第6946号法律,税率为1%,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但有例外情况如自贸协定涵盖的进口商品、WTO关于信息技术协议的商品、受惠于第6695号出口加工区法案的商品、医疗手术设备及药品等。进口关税为从价税,适用于CIF价,但部分动植物产品、医疗产品和食品需特殊许可才能进口。
个人或企业在哥斯达黎加从事商品进口时,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估价税款增值税、戈尔非托税以及第6946法的附加税。增值税计算方式为标准增值税税率13%或优惠增值税税率10%,乘以CIF价、关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的总和。所有进口税费无起征点,无论进口商品价值大小,均需征收。消费税和估价税款增值税的税率范围分别为0%-95%和0%-125%。戈尔非托税的税率在1%-30%之间,而第6946法的附加税税率在0%-1%之间。
商品检验检疫由哥斯达黎加农业和畜牧业部管理,包括全国植物保护所(SFE)和全国动物安全防护所(SENASA)。植物性及动物性产品均需接受检验检疫,包括植物、植物制品、植物性副产品、动物、动物制品、动物性副产品等。所有进口的转基因产品在符合进口商品要求的同时,还需获得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认证。
哥斯达黎加在所有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中均加入了动植物检验检疫条款,这些条款基于WTO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并有所扩展。
哥斯达黎加没有外汇管制,美元可以自由兑换和汇出,但欧元需到指定国家银行兑换。在进口方面,企业需遵循哥斯达黎加海关法律框架,包括《海关总法》及其修正条例,同时注意海关估值、进口许可、限制及禁止、反倾销、反补贴、贸易防护及技术标准等政策。
对于哥斯达黎加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企业应进行详细的背调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催收成功的可能性。在自行催收超过3个月后,若仍未成功追回欠款,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球催收。专业机构的业务人员熟悉当地司法、商业环境和关系网络,具备丰富的催收经验,拥有全面的数据库,可对境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制定最合适的催收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