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价格的责任划分(fob价格包含哪些费用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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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义务划分
FOB(Free On Board)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卖方的主要责任包括: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确保货物按照习惯方式交付,并及时通知买方。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处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
需自行承担货物在装船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提供货物已交到船上的通常单据,如采用电子通讯,可使用EDI信息代替。
而买方的义务则包括:
获取进口许可证和相关批准,负责货物的进口和过境海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和过境费。
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通知卖方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
货物越过船舷后,买方需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接受并支付货款。
需要注意的是,从交货点开始,买方需承担货物的全部风险,如海上损失或海盗行为,卖方无需负责。因此,买方可能需要为货物购买保险。另外,FOB价格不包含国内运输费用,对于大量或利润丰厚的货物,这部分成本可能被忽略,但小批量货物则需考虑增加单价,因为单位成本增加,包括内陆运费、装卸费等。
在使用FOB时,卖方负责装船,但买方需负责船运安排,双方应保持充分通知以避免船货衔接问题。在集装箱运输中,FOB可能不适用,此时应考虑使用FCA(Free Carrier)术语。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办理保险。
最后,根据2010年修订的INCOTERMS,FOB、CFR和CIF的风险划分点从“船舷”改为“船上”,更好地反映了实际商业操作情况。
扩展资料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OB价格的构成是什么
FOB价格是指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价格。
FOB价格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通常用于描述商品在装运港的价格。在FOB交易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指定的船上,并承担将货物运至该地点的所有风险和费用。买方则负责处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和运费,以及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因此,FOB价格仅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而不包括运输和保险等其他费用。这种交易方式有助于简化交易流程,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
具体来说,FOB价格包含以下要素:
1.货物价值:这是指商品本身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加工费用等。这是FOB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
2.装运港费用: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从工厂运至装运港的费用,包括装卸费、港口操作费等。这些费用通常包含在FOB价格中。
3.保险费用:虽然FOB价格不包括保险费用,但在实际交易中,卖方可能会为货物购买保险以保障自身权益。保险费用并不包含在FOB价格内,而是由买方承担或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这种计价方式有利于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进行灵活调整。因此,FOB价格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了解FOB价格的构成和特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流程和责任划分。
fob中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界限的是
fob中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界限的是:船舷线。
价格和责任分界点:FOB价格是指卖方把货物交给运输公司或船东的费用,包括装载货物、通关、上船等费用,但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买方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用,以及货物在船上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运输方式:FOB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因为它表示货物已经被装载在船上。对于其他运输方式,例如陆上运输或空运,应使用其他贸易术语,如EXW(Ex Works)或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等。
常见的FOB术语:FOB术语有不同的变体,如FOB港口、FOB装运港、FOB船边等。FOB港口通常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港口,而FOB装运港则表示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FOB船边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载港口的船边,买方需要承担船上装卸费用。
使用FOB的优点:使用FOB有以下几个优点:
卖方只需支付装载货物的费用,可以节省成本。
买方可以选择自己的运输代理人,以获得更好的运输费用和服务。
双方都可以清楚地了解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避免纠纷。
注意事项:在使用FOB时,双方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确定好货物的装船日期和运输方式,以避免延误和损失。
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装船、保险、货物损失等。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买方需要安排清关、提货和运输等事宜。
在交货前检查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外观,以确保货物符合要求。
fob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分析:
1. FOB卖方的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照港口的通常做法,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风险。
2. FOB买方的责任:
-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所有风险。
-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清关手续。
在FOB术语中,卖方只要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装货和卸货的义务。若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即视为交货完成。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
-出卖人的取回权。
-买受人的回赎权。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履行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特定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在约定的或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FOB保险公司的责任是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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