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进口货物?(特殊货物进口要做好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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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和特殊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异同是什
一般进出口货物与特殊进出口货物在报关过程中存在显著差异。一般货物报关流程相对简洁,无需经过商检和任何证书、授权书审核,只需向海关递交报关资料,即可快速放行。
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则更为复杂。这类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名牌产品、金银制品、文物、药品以及生活用品等。对于此类货物,报关过程中需遵守更为严格的规定,涉及多种证书及商检要求。卫生许可证、毒理学检验证明及进口中文标签备案等各类文件成为必备条件。
其中,食品进口需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符合卫生要求;名牌产品进口则需获得品牌授权,避免侵权行为。金银制品、文物进口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文物不流失;药品进口需确保符合药品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药监部门的审批文件。生活用品进口同样需满足国家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综上所述,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简单、效率高;而特殊进出口货物报关则需遵循更严格的审查程序,涉及多项证书、商检要求及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循这些差异,有助于提高货物进出口的合规性和效率。
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征免是特案是什么意思
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征免”是指海关根据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税费,并对其进行减免。而“特案”则是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也就是说,对于某些特定的进口货物,可以按照特殊的税率进行征税和减免。
例如,为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对加工贸易中不作价设备进行关税减免,但又保留对增值税的征税,这时就需要用到特案征收。具体来说,如果要进行特案征收,必须在报关时提交有关免税表,并经过海关部门的审批。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特殊海关监管货物的差异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海关监管时限内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请问什么是“暂时出口”
第三十一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法定情形的货物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5、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2、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已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准确的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附件1);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海关受理(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交ATA单证册即视为提出申请,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1)对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2)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否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4、对于在境内举办展览会的暂时进境展览品的办展人,应当向展览会举办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一次性对该展览会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对于在境外举办展览会的暂时出境展览品的参展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对申请暂时出境的展览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二)许可的延续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3、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4、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材料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根据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详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监管部门、现场业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