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木质包装该如何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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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箱厂怎样获得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信得包装为您解答:
一、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四、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六、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三)企业迁址;(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七、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八、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九、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十、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物流运输海关对出境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
对出境木质包装的要求,包括标识、处理方式、目的地国家规定等方面。IPPC标识是全球通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认证标志,其左侧为IPPC符号,右侧CN代表中国,后接企业代码,例如HT表示热处理,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标识适用于木质包装中包含实木部件的情况,但不适用于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薄板制成的包装,或在生产过程中已进行除害处理的包装。
木质包装的使用范围应明确界定,出口企业应熟悉目标国家的木质包装规定,实施相应处理。海关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者将禁止出境。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的唯一合法途径是通过获得海关许可的企业进行,此类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网上公布。
如果木质包装未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或使用假冒标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接受处罚。出口企业应从具备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提供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为确保顺利通关,避免损失,出口企业应全面了解我国与目的国家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或从具备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
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选择诚实守信的货运代理公司代理货物出口,避免受骗。木质包装的正确处置对于国际运输至关重要,包括熏蒸处理、标识加施、包装要求等。熏蒸处理分为整箱、拼箱、单独包装,需确保24小时熏蒸时间,散毒后方可安排入港。木质包装不能含有树皮和虫眼,发现后应通知发货人更换包装。熏蒸后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应在出口报检时注明。进口货物需进行报检,确保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检疫要求。
木质包装的定义包括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各种木质材料。人工合成或经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密度板等,以及厚度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无需进行除害处理。企业应严格理解木质包装的定义,确保正确执行除害处理工作,避免因违规处理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熏蒸除害处理机构应确保标识加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标识遗漏导致的损失。出口企业务必认真执行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尽管成本较低,但不能为节省成本而承担退运的高风险和高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