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你可能想知道】专利程序性审查一问一答

1994
2024-07-19 11:19
2024-07-19 11:19
1994

4月16日深圳,POD卖家必看!AI设计/3D打印/欧洲市场实战拆解,点击报名


专利程序性审查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审查质量均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局对涉及专利程序性问题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以问答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希望能够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正确处理程序性问题,进而节约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所帮助。
一、关于送达
1、问: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应发送给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还是发给专利权人?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于对“专利权”有效期的理解。首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在补缴滞纳期内,专利权终止的效力处于法律上的待定状态,即在滞纳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尚未终止。
其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3.3节规定,专利年费滞纳期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4.2.2节还规定,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发出缴费通知书、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进行失效处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等,均是专利审查的各项程序,在以上专利审查程序处理过程中,赋予了专利权人可以补缴费用,请求恢复权利等救济手段,在等待补缴费用和等待恢复权利期间,专利权并未做失效处理,专利权人可通过一定行为而保持其有效。可见,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专利并不必然失效,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是专利失效前的行政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授权在专利有效期内进行代理的义务依然合法存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然可依法向专利代理机构送达文件。
此外,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层面考虑,无论是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还是进行失效处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等,均是针对同一专利的专利审查程序,这些审查程序具有完整性和延续性,且对社会公众有引导作用,审查程序包括送达,应统一标准,保持前后具体行政行为一致。若以审查程序的进程区分受送达人,将导致审查程序的混乱,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综上,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应发送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知行终197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
2、问:专利授权后,如果申请人与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授权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时专利权人应当注意什么?
答:此时的专利权人并不一定是当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而当时申请专利时,存在委托义务的代理机构不能因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而不再进行代理行为,此时专利权人应及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或解除代理关系,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仍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往申请人当前委托的代理机构,而该代理机构如果未及时转送通知书,从而导致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损害,甚至会导致专利权终止。为了避免意外发生,申请人应对自己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尽到审慎义务,如果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尤其是联系方式或通信地址变化时,应将自身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进行正式的变更以保证能正常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2018)最高法行申126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当事人认可涉案专利申请由涉案代理所代理,也认可其并未将已经解除该委托代理关系的事实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当事人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将涉案专利的缴费通知书等文件邮寄送达给前述涉案代理所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2012)知行字第86号、(2018)最高法行申1262号。
3、问: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应当怎样确定递交日?对于普通快递如何确定递交日?
答:EMS是“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英文简称,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因此,EMS属于邮寄的一种形式。国知复专[2020]0057、0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或者快递单打印日为递交日;邮戳日或者快递单打印日缺失或者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文件,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057、0058号。
4、问: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送达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送达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3.1节的规定,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不一致时,除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外,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推定为送达日。
国知复专[2021]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因申请人/专利权人未按照本协议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造成其不能正确、完整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文件的,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张其不能正确、完整接收该电子文件的责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1]0003号。

二、关于费用

1、问:为何费减备案成功了,但提交申请后却收到了“不同意减缴”的《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答: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种原因是由于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请求书时,漏填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29号公告《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在第三条中规定:“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也就是说,费减备案成功后,请求书中必须要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并且要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申请人勾选后,系统会通过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与费减申请中的记录进行关联,如果关联成功则费减就会成功。
现实中,出现不同意减缓的情况,通常要么是申请人忘记了勾选,要么是没有填写号码或代码。尤其是很多个人申请人,在填写了发明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之后,有时会漏填申请人信息。而申请人身份信息是用来与费减资格备案系统中进行比对的,如果漏填,那么即使费减备案成功,也无法进行比对,进而不能同意费减。因此提醒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请求书时,请务必注意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不要遗漏。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146号。
2、问:专利权人针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在诉讼期间,涉案专利的年费是否还要继续缴纳?
答: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后,针对该决定的法定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专利权人仍需缴纳年费;而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了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之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退还无效宣告决定日所在专利年度之后的年费。
有的当事人认为,无效宣告决定作为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从而年费也就没有继续缴纳的义务;而当生效的法院判决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之后,专利权人才有义务继续缴纳年费。这种认识存在偏差。如果这样操作,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即使法院判决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涉案专利也可能因为没缴年费而导致终止。
其理由简要说来,是因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所规定“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一法律内容,在经过法定期间或者法定程序确认之前(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并没有生效,即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年费缴纳义务并没有免除;如果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年费,涉案专利权将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相关案例:(2019)京73行初9951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94号、(2015)一中行初字第1604号。
3、问: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退还?
答: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的规定,当事人缴费时写错专利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退还。国知复专[2020]00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述“写错专利号”的情形,既包括“当事人错误填写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不一致的专利号”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填写的专利号虽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一致,但是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对“是否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和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等缴费义务人的信息等客观事实予以认定。经核实,专利A的专利权人是B公司,而不是C公司。C公司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其因工作失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因此,可以认定C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年费有违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其因写错专利号而错缴的费用,经当事人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退还。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095号。

三、关于其他

1、问:收到初步认定非正常的函件,是否可针对非正常申请的初步认定或相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诉讼?
答:《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七号)》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章。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于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业务专用函是行政机关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4)知行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前述规定,对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是行政机关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因此,一、二审裁定认定其属于过程性文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相关案例:(2014)知行字第99号。
2、问:我国台湾地区优先权如何办理,是否可在PCT申请中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答: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可根据《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八号)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但应注意申请人不可以通过PCT途径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国知复字第19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明确规定了享有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条件,即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相关案例:国知复字第1951号。
3、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中,作为预防性措施,非申请人/专利权人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在诉讼期间,申请人故意主动撤回涉案专利申请;怠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等以致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人故意主动放弃该专利权。如果作为诉讼标的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失效,当裁判文书对申请人/专利权人作出了与现状相反的认定,即认定申请人/专利权人应当为另一方当事人,该案将会陷入无从执行的困境。因此,当发生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作为预防性措施,非申请人/专利权人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中止有关程序;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有关程序。
(特别说明:本文引用的行政判决书中涉及相关法律依据的名称和条款号的内容,是对其原文的直接引用。)




4.10 杭州亚马逊大会-文章页底部图片
TikTok、Facebook、谷歌、Twitter广告服务,0门槛抢占全球流量!
极速开户+优化投流+风险保障+效果跟踪,仅需4步,轻松撬动亿万海外流量,让品牌销量翻倍增长!
已成功开通5000+账户
二维码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印尼电商Blibli公布25财年财报,营收增至22.36万亿印尼盾
AMZ123获悉,近日,印尼电商平台Blibli母公司PT Global Digital Niaga公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2025财年及第四季度业绩,公司在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显著收窄亏损,盈利能力和运营效率均有所改善。以下为Q4财务亮点:①净收入为71,220亿印尼盾,同比增长55%,上年同期为45,840亿印尼盾。②毛利润为12,310亿印尼盾,同比增长28%,上年同期为9,590亿印尼盾。③毛利率为17.3%,同比下降360个基点。④运营费用为15,840亿印尼盾,同比增长1%。⑤经营亏损为3,380亿印尼盾,同比收窄45%,上年同期为亏损6,200亿印尼盾。
男装区跑出黑马!TikTok一条“万能5分裤”卖了近150万
根据fortunebusinessinsights,2026年,全球男装市场规模约为7234亿美元,预计到2034年将增至1.24万亿美元,预测期内年复合增长率为6.92%。愈发多元的男士着装需求,拉动市场规模一路狂飙,在TikTok美区一款表面看起来平平无奇的男士裤衩,7天时间销量环比暴涨了12573.85%,成为类目的绝对黑马。01TikTok男士裤衩,销量暴走TT123观察到,3.23-29期间,在TikTok美区运动与户外类目,一款男士5分裤的周销量环比跳涨了120倍,在售价相差无几的情况下,销售额已反超类目“资深”的爆款女装。
印尼Q1快消品电商销售超400万亿印尼盾,Tokopedia增长最快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Compas.co.id最新发布的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印尼快速消费品(FMCG)电商销售额创下新高,总额超过400万亿印尼盾,高于2025年第四季度的396万亿印尼盾。报告显示,美妆类依然是销售主力,季度销售额达到186万亿印尼盾,同比增长33%。食品饮料(F&B)类受益于斋月与开斋节消费热潮,实现103万亿印尼盾的销售额,同比激增88%,成为增长最快的核心品类之一。家居清洁用品类表现亮眼,销售额达到20万亿印尼盾,同比大幅增长96%,其中包括纸巾、杀虫剂及家用清洁用品等深受消费者欢迎的商品。
印度优化电商出口与退货流程,降低卖家物流成本
AMZ123获悉,近日,印度中央间接税与关税委员会(CBIC)宣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系列针对电商出口和快递贸易的综合改革措施,此举旨在优化出口流程、提升物流效率,并增强印度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力,尤其惠及中小企业、手工艺者和初创企业。根据印度财政部的公告,此次改革取消了此前每票快递出口货物10万卢比的价值上限,允许电商出口商在快递模式下更灵活地处理高价值货物,无需转向传统航空或海运货运。这一措施预计将显著促进出口增长,简化卖家的操作流程,降低物流限制对业务的影响。为缓解国际快递中转站的拥堵、未清关、无人认领货物的滞留问题,CBIC引入了“退回原地”(Return to Origin,RTO)机制。
百亿营收难掩利润“雪崩”,傲基怎么了
在新一轮的财报季中,这位头顶“百亿大卖”、“华南城四少之一”两大光环的跨境大卖,交出了一份“冰火两重天”的成绩单。AMZ123获悉,3月27日,傲基股份发布了2025年业绩公告。报告期内,傲基实现营业收入136.99亿元,同比增长27.9%,继2024年突破百亿营收后再度创下新高。在宏观经济承压、市场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这无疑是一份亮眼的营收答卷。从业务结构来看,支撑傲基维持百亿营收的,仍是来自商品销售板块的持续增长。财报显示,傲基商品销售全年实现收入95.82亿元,同比增长15.9%,占总收入的69.9%。
今日生效!9610出口退货可跨关区办理
AMZ123获悉,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政策解读,明确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今日,该政策已正式生效。 所谓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以零售出口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后,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其优势在于: 退货口岸选择更加灵活。过去,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发生退货后,通常要回到原出口地办理相关手续,既增加物流调拨成本,也拉长退货周期。
Stripe与Meta合作,FB广告可完成一键结账
Fin123获悉,近日,Stripe宣布,为Facebook广告商推出全新结账体验,使消费者无需离开应用即可完成购买。通过这项功能,使用Stripe的卖家可以将Facebook广告与支付系统直接连接,买家点击广告中的“立即购买”按钮后,可使用Meta钱包中保存的支付凭证完成一键结账。该流程基于《智能体商务协议》,未来将扩展到包括Instagram广告在内的更多Meta平台。卖家可在Stripe管理平台中通过开关选择启用此功能,并关联其Meta广告账户。启用后,购买过程将完全嵌入广告体验,消除了用户在传统跳转浏览器或应用完成交易时的中断,从而提升购买转化率。
亚马逊如何构建品牌出海战略蓝图?实现长远发展
当前跨境出海赛道已从流量红利驱动的野蛮增长,转向品牌价值驱动的长期竞争。对于依托亚马逊平台布局全球市场的企业而言,零散的战术打法已无法支撑持续增长,唯有构建系统化的品牌出海战略蓝图,才能在全球市场竞争中锚定清晰路径,实现穿越周期的长效增长。本文基于亚马逊广告的品牌战略方法论,从趋势洞察、风险规避、框架搭建、落地心法四大维度,拆解品牌出海战略蓝图的完整构建逻辑,为出海企业提供可落地的战略指导。一、趋势洞察:锚定全球出海的底层航向战略构建的前提,是精准把握全球市场的底层趋势,确保战略方向与市场发展同频,避免在错误的赛道上投入资源。
突发!亚马逊搜索页大变天,Rufus 直接 “抢” 走大词流量
亚马逊搜索页更新!Rufus 截流大词,卖家如何保住流量?
卖家必看!2026出海全链路行动指南
在全球贸易格局深度重构、跨境电商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今天,中国品牌出海已迈入全新阶段:精细化运营、品牌化建设、本地化深耕、生态化协同成为出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对合规门槛提升、消费者需求升级、市场竞争加剧的多重挑战,单打独斗的出海模式早已行不通,与专业生态伙伴一起价值拼合,成为品牌高效破局、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必然选择。为此,卧兔WotoHub联合YinoLink易诺、店匠Shoplazza、连连、云途物流五大出海生态领军者,重磅发布《2026品牌出海行动指南》。
靠一件吊带裙,TikTok卖家7天拿下百万订单
国产女装杀疯了,这件清凉单品在TikTok卖了上千万
支出将达1650亿美元!26年美国宠物行业报告出炉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美国宠物用品协会(APPA)最新发布的《2026年行业状况报告》,美国宠物行业在2025年的总支出达到1580亿美元,同比增长3.7%,预计2026年将继续增长至1650亿美元,全年增速约4.4%。报告显示,尽管经济环境存在压力,美国养宠家庭规模依然稳步扩大,2025年共有9500万户家庭至少拥有一只宠物,宠物已成为美国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年轻人正在成为市场核心消费力。千禧一代养宠人士占比30%,Z世代占比20%,X世代占比25%,婴儿潮一代占25%。
为什么广泛匹配总跑出不相关的词,被80%卖家误判的相关性
如题,是前几天收到的一个卖家的问题基于cosmo算法我重新梳理了一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逻辑同时结合自己的操作习惯,说说如何应对这个问题不能单纯的纠结于“相关性”的问题因为广泛匹配跑出大量不相关词这个本来就是自身匹配逻辑(四种)决定的而应该跳出相关性单一的判定标准看多看一个维度---转化这样才能弥补我们卖家和平台匹配算法间的认知差距亚马逊定义的相关和我们认为的相关,本身是不对等的所以我上面用引号的相关性 亚马逊定义的相关是有转化概率的相关而我们卖家通常理解的是产品属性相关 在cosmo算法下,广泛匹配比之前字面匹配更广泛这种情况在这两年的广告数据中体现的很明显包括我自己看到的广告数据也是,这已经不是偶然个例而
巴西电商支出到2036年将增长104%,新兴市场加速崛起
AMZ123获悉,近日,由EBANX与World Data Lab联合发布、收录于《2026超越国界》报告的数据显示,巴西电商在整体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持续提升。到2036年,巴西消费者线上支出预计增长104%,明显高于整体消费(包含线上与线下)66%的增速。目前,巴西消费者已将11.5%的消费支出用于电商,这一比例已经高于多个发达国家,包括美国(9.1%)、荷兰(9%)、法国(6.9%)、德国(6.4%)和意大利(5.4%)。未来十年,巴西消费者线上支出占比预计将进一步提升至15.2%。类似趋势也出现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尼日利亚等新兴市场,这些国家的电商增长速度整体快于发达市场。
梅西起诉中国跨境卖家!单件索赔200万,世界杯风口变“封号风口”
近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平台连发“四连问”,控诉单依纯未经授权翻唱其代表作《李白》,该事件刷屏全网,让版权合规问
境外主体失效!亚马逊Q4报送港、美主体涉税数据
近期,跨境电商圈被一句 “不是说境外主体不报送吗?” 彻底刷屏。
《TikTok Shop 2025年度报告》PDF下载
2025年,TikTok Shop进一步加快扩张步伐,在巩固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先后上线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站点。此举不仅为平台带来新增量,也体现出其多元化市场战略的初步成效,以分散地缘政治风险。
《Shopee2025印尼站点X 汽车摩托品类专题》PDF下载
印尼当地汽车保有量并不高,每一千人的机动车保有量仅96人,未来可提升的空间仍大。空间参照系可以看泰国和马来,2024年泰国汽车保有量为322辆/千人,马来西亚为531辆/千人。
《2026年Shopee运动户外类目自行车爆品分享》PDF下载
巴西骑行爱好群体广泛,但平台上热销品呈现出的国际大牌极少,推测可能原因是国际品牌可能主要通过线下经销或自行渠道销售,未深度参与Shopee等本土电商。因此巴西用户在平台上几乎接触不到这些高端品牌产品。平台上巴西用户更倾向购买本土品牌的自行车,可能出于价格实惠和售后便利考虑。
2025年TikTok生态发展白皮书
2025年,全球内容电商迈入深度跃迁的新周期。TikTokShop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市场版图,完成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跃迁。在这一进程中,生态结构重构、参与者多元化、全球政策协同等因素叠加,构成内容电商演进的核心变量。
《2026美妆健康与保健创新报告》PDF下载
每年,我们都会分析美妆与个护以及健康与家居类目的动态变化。但2026 年呈现了一个意外的新现象:这两个类目不再孤立运营。美妆和健康正与食品杂货融合,形成由配方创新、成分病毒式传播和消费者行为演变所驱动的强大三方生态系统。
《中国宠物食品行业出海国别机会洞察报告》PDF下载
本报告旨在深入分析中国宠物食品的全球出口机遇与国别差异,通过对行业发展现状、出口趋势及各国政策环境的研究,揭示中国宠物食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与面临的潜在挑战。
《市场洞察:2025中国汽车出海英国市场动态追踪》PDF下载
根据英国汽车制造商与贸易商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1-9月中国汽车出海英国累计销量142,684辆,同比增长91%,远超英国整体市场4.2%增速。中国汽车出海英国市场份额从年初5%升至9月12.4%,成为英国第二大汽车来源国,仅次于德国。
《2026取暖电器行业简析报告》PDF下载
系统梳理了行业发展脉络、市场格局与未来趋势。取暖电器按能源类型与产品形态可分为电取暖、燃气取暖、辅助本报告为 2026 年中国取暖电器行业专业简析,集成类三大核心品类,行业发展历经萌芽起步、快速成长、加速升级、高质量发展四大阶段,完成了从单一功能向智能化、节能化、场景化的全面演进。
跨境电商赢商荟
跨境电商行业唯一一家一年365天不断更的媒体!
北美电商资讯
AMZ123旗下北美跨境电商新闻栏目,专注北美跨境电商热点资讯,为广大卖家提供北美跨境电商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AMZ123跨境电商
专注跨境行业热点事件报道,每日坚持推送原创深度热文
跨境数据中心
聚合海量跨境数据,输出跨境研究智慧。
亚马逊资讯
AMZ123旗下亚马逊资讯发布平台,专注亚马逊全球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亚马逊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跨境平台资讯
AMZ123旗下跨境电商平台新闻栏目,专注全球跨境电商平台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跨境电商平台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亚马逊公告
AMZ123旗下亚马逊公告发布平台,实时更新亚马逊最新公告,致力打造最及时和有态度的亚马逊公告栏目!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你可能想知道】专利程序性审查一问一答
柏斯特国际知识产权
2024-07-19 11:19
1994


专利程序性审查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审查质量均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局对涉及专利程序性问题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以问答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希望能够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正确处理程序性问题,进而节约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所帮助。
一、关于送达
1、问: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应发送给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还是发给专利权人?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于对“专利权”有效期的理解。首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在补缴滞纳期内,专利权终止的效力处于法律上的待定状态,即在滞纳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尚未终止。
其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3.3节规定,专利年费滞纳期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4.2.2节还规定,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发出缴费通知书、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进行失效处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等,均是专利审查的各项程序,在以上专利审查程序处理过程中,赋予了专利权人可以补缴费用,请求恢复权利等救济手段,在等待补缴费用和等待恢复权利期间,专利权并未做失效处理,专利权人可通过一定行为而保持其有效。可见,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专利并不必然失效,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是专利失效前的行政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授权在专利有效期内进行代理的义务依然合法存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然可依法向专利代理机构送达文件。
此外,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层面考虑,无论是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还是进行失效处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等,均是针对同一专利的专利审查程序,这些审查程序具有完整性和延续性,且对社会公众有引导作用,审查程序包括送达,应统一标准,保持前后具体行政行为一致。若以审查程序的进程区分受送达人,将导致审查程序的混乱,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综上,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应发送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知行终197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
2、问:专利授权后,如果申请人与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授权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时专利权人应当注意什么?
答:此时的专利权人并不一定是当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而当时申请专利时,存在委托义务的代理机构不能因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而不再进行代理行为,此时专利权人应及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或解除代理关系,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仍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往申请人当前委托的代理机构,而该代理机构如果未及时转送通知书,从而导致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损害,甚至会导致专利权终止。为了避免意外发生,申请人应对自己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尽到审慎义务,如果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尤其是联系方式或通信地址变化时,应将自身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进行正式的变更以保证能正常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2018)最高法行申126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当事人认可涉案专利申请由涉案代理所代理,也认可其并未将已经解除该委托代理关系的事实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当事人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将涉案专利的缴费通知书等文件邮寄送达给前述涉案代理所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2012)知行字第86号、(2018)最高法行申1262号。
3、问: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应当怎样确定递交日?对于普通快递如何确定递交日?
答:EMS是“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英文简称,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因此,EMS属于邮寄的一种形式。国知复专[2020]0057、0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或者快递单打印日为递交日;邮戳日或者快递单打印日缺失或者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文件,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057、0058号。
4、问: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送达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怎么确定收到日?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形式向申请人/专利权人送达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3.1节的规定,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与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不一致时,除当事人能提供证据外,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发文日推定为送达日。
国知复专[2021]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因申请人/专利权人未按照本协议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造成其不能正确、完整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文件的,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张其不能正确、完整接收该电子文件的责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1]0003号。

二、关于费用

1、问:为何费减备案成功了,但提交申请后却收到了“不同意减缴”的《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答: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种原因是由于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请求书时,漏填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29号公告《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在第三条中规定:“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也就是说,费减备案成功后,请求书中必须要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并且要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申请人勾选后,系统会通过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与费减申请中的记录进行关联,如果关联成功则费减就会成功。
现实中,出现不同意减缓的情况,通常要么是申请人忘记了勾选,要么是没有填写号码或代码。尤其是很多个人申请人,在填写了发明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之后,有时会漏填申请人信息。而申请人身份信息是用来与费减资格备案系统中进行比对的,如果漏填,那么即使费减备案成功,也无法进行比对,进而不能同意费减。因此提醒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请求书时,请务必注意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不要遗漏。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146号。
2、问:专利权人针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在诉讼期间,涉案专利的年费是否还要继续缴纳?
答: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后,针对该决定的法定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专利权人仍需缴纳年费;而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了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之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退还无效宣告决定日所在专利年度之后的年费。
有的当事人认为,无效宣告决定作为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从而年费也就没有继续缴纳的义务;而当生效的法院判决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之后,专利权人才有义务继续缴纳年费。这种认识存在偏差。如果这样操作,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即使法院判决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涉案专利也可能因为没缴年费而导致终止。
其理由简要说来,是因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所规定“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一法律内容,在经过法定期间或者法定程序确认之前(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并没有生效,即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年费缴纳义务并没有免除;如果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年费,涉案专利权将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相关案例:(2019)京73行初9951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94号、(2015)一中行初字第1604号。
3、问: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退还?
答: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的规定,当事人缴费时写错专利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退还。国知复专[2020]00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述“写错专利号”的情形,既包括“当事人错误填写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不一致的专利号”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填写的专利号虽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一致,但是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对“是否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和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等缴费义务人的信息等客观事实予以认定。经核实,专利A的专利权人是B公司,而不是C公司。C公司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其因工作失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因此,可以认定C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年费有违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其因写错专利号而错缴的费用,经当事人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退还。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095号。

三、关于其他

1、问:收到初步认定非正常的函件,是否可针对非正常申请的初步认定或相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诉讼?
答:《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七号)》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章。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于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业务专用函是行政机关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4)知行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前述规定,对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是行政机关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因此,一、二审裁定认定其属于过程性文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相关案例:(2014)知行字第99号。
2、问:我国台湾地区优先权如何办理,是否可在PCT申请中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答: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可根据《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八号)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但应注意申请人不可以通过PCT途径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国知复字第19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明确规定了享有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条件,即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相关案例:国知复字第1951号。
3、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中,作为预防性措施,非申请人/专利权人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在诉讼期间,申请人故意主动撤回涉案专利申请;怠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等以致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人故意主动放弃该专利权。如果作为诉讼标的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失效,当裁判文书对申请人/专利权人作出了与现状相反的认定,即认定申请人/专利权人应当为另一方当事人,该案将会陷入无从执行的困境。因此,当发生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时,作为预防性措施,非申请人/专利权人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中止有关程序;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有关程序。
(特别说明:本文引用的行政判决书中涉及相关法律依据的名称和条款号的内容,是对其原文的直接引用。)




1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