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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晶体硅光伏电池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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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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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毫米(约10 cm × 10 cm)且永久性集成于某一非发电用途消费品(如小型太阳能灯)的小尺寸太阳能电池不在 A-570-979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特定低功率小型非发电用途面板以及某些便携式离网型小型面板(比如户外便携太阳能板,露营充电板以及折叠式太阳能板等)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11 年 10 月 19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 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 提交的针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Assembled into modules))(以下统称“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的申诉(Petition)。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1 年 11 月 16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启动反倾销税调查,调查期 POI 为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2011 年 12 月 5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相关产业因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而遭受了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2012 年 5 月 25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77(i)(1) 条(Sections 735(d) and 777(i)(1)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2012 年 10 月 17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对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反倾销税调查中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2 年 11 月 30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依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 of the Act)之规定作出最终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2 年 12 月 7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 )(A-570-979),中国实体统一反倾销税税率(PRC-Wide Rate)249.96%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7 年 11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发布了启动该反倾销令首次五年日落复审(Five-year sunset review)的通知。2019 年 3 月 20 日,ITA 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做出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的反倾销税令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因此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继续执行反倾销税(A-570-979)令。

2024 年 2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启动了针对该案件的第二次日落复审。2024 年 10 月 7 日,ITA 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做出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的反倾销税令(AD)和反补贴税令(CVD)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净可抵消补贴(Net 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继续维持执行对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的反倾销令(A-570-979)和反补贴税令(C-570-980)。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晶体硅光伏电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以及由该类电池构成的组件(Modules)、层压板(Laminates)和面板(Panels),无论其是否已部分或全部组装成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以及建筑集成材料(Building integrated materials)。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厚度等于或大于 20 微米(Micrometers)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其 PN 结(p/n junction)可通过任何方式形成,无论该电池是否已经过其他加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洗(Cleaning)、刻蚀(Etching)、涂层处理(Coating),和/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化(Metallization)和导电图形(Conductor patterns))以收集和传输(Collect and forward)电池所产生的电能。

相关产品在进口时可能被申报为用于后续组装成最终成品的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建筑集成组件(Building-integrated modules)、建筑集成面板(Building-integrated panels)或其他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s)。凡符合所涉商品定义的此类零部件,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在第三国/地区使用中国生产的电池制造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但在中国使用第三国/地区生产的电池制造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则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以下产品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采用非晶硅 a-Si(Amorphous silicon)、碲化镉 CdTe(Cadmium telluride)或铜铟镓硒 CIGS(Copper indium gallium selenide)制成的薄膜光伏产品(Thin film photovoltaic products)。

此外,下列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表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毫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且该电池被永久集成于某一消费品(Consumer good)中,该消费品的主要功能并非发电,而是消耗该电池所产生的电能。如一个消费品中永久性地集成多个电池,则应以所有电池的总表面积作为是否适用该排除的判断标准。

此外,下列面板产品(Panel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表面积在 3,450 至 33,782 平方毫米之间,且具有一根黑色导线和一根红色导线(每根导线为 22 AWG 或 24 AWG 规格,自面板引出处(Panel extrusion)测量长度不超过 206 毫米)的面板,并且其电压不超过 2.9 伏(Volts)、电流不超过 1.1 安培(Amps)以及功率不超过 3.19 瓦。在此排除条款下,该类面板不得包含内置电池(Internal battery)或外接计算机接口端口(External computer peripheral ports)。

此外,下列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具有以下特征的带玻璃盖(Glass cover)的刚性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Off grid CSPV panels):

(A)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00 瓦;
(B)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8,000 平方厘米;
(C)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D)必须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Wire),该导线末端为 8 毫米公头圆筒接头(Male barrel connector)或带有两个针脚的方形双端口矩形接头(针脚颜色不同);
(E)每个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上必须每 1–4 毫米间距可见并行栅格集电金属线(Parallel grid collector metallic wire lines);以及
(F)必须采用独立零售包装(Individual retail packaging)(就该条款而言,零售包装通常包括图形(Graphics)、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和/或特性(Features)以及用于运输的泡沫材料);以及

(2)具有以下特征的无玻璃盖(Glass cover)的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Off grid CSPV panels):

(A)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00 瓦;
(B)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8,000 平方厘米;
(C)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D)每个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上必须每 1–4 毫米间距可见并行栅格集电金属线(Parallel grid collector metallic wire lines);以及
(E)每块面板(Panel)

1,永久集成于消费品(Consumer good)中;
2,采用无缝线的层压材料封装(Encased in a laminated material without stitching);或
3,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i)面板采用缝制织物封装,缝线可见(Encased in sewn fabric with visible stitching);(ii)包含网状拉链储物袋;以及(iii)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Wire),该导线末端为 USB-A 母头接头(Female USB-A connector)。

此外,下列 CSPV 面板(CSPV panel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带玻璃盖的刚性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且具备以下各项物理特征,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完整的用于将空气中的水蒸气转化为液态水的离网型水电面板(Completed off-grid hydropanel):

(A)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80 瓦;
(B)单块面板表面积小于 5,000 平方厘米;
(C)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D)面板边缘无边框;
(E)包含透明玻璃背板(Clear glass back panel);以及
(F)必须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Wire),其末端为双端口矩形接头(Two-port rectangular connector)。

此外,符合以下特征的离网型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面板(Off-grid small portable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anels)(无论是否带有玻璃盖)亦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1)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200 瓦;(2)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16,000 平方厘米;(3)不含内置逆变器;(4)带有集成式提手(Integrated handle)或包装上附带提手,以便于携带;(5)带有一个或多个集成式支架(Integrated kickstands)以便于安装或角度调节;以及(6)带有一根长度不少于 3 米的导线(永久连接或包装上附带),其末端为直径 8 毫米公头圆筒接头(Male barrel connector)。

此外,具备以下各项物理特征的带玻璃盖的刚性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亦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完整的用于将空气中的水蒸气转化为液态水的离网型水电面板(Completed off-grid hydropanel):

(A)单块面板在 155 摄氏度下的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80 瓦;
(B)单块面板表面积小于 16,000 平方厘米;
(C)面板边缘周围设有约 1,200 平方厘米的无太阳能电池区域;
(D)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E)面板边缘无边框;
(F)包含透明玻璃背板(Clear glass back panel);
(G)必须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该导线末端连接至一个双端口圆角矩形密封接头(Two-port rounded rectangular, sealed connector);
(H)在双端口接头(Two-port connector)之前的永久连接导线(Permanently connected wire)中安装一个热敏电阻器(Thermistor);以及
(I)在面板两端设有裸露的正负极接线端子,且不封装在接线盒(Junction box)内。

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离网型 CSPV 面板(Off-grid CSPV panels):刚性结构的离网型 CSPV 面板,无论是否带有玻璃盖,该面板永久固定在铝型材上,且该铝型材是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装置(Automation device)的组成部分,无论该面板是否已组装成完整的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装置,前提是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20 瓦;(2)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1,000 平方厘米;(3)不含用于给第三方设备供电的内置逆变器。

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还包括以下类型的离网型 CSPV 面板:专用于为单个低压设备(60 伏直流(60Vdc)或以下)供电,且具有以下特征:

(A)带有玻璃盖;
(B)每块面板边缘带有铝框;
(C)每块面板的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40 瓦;
(D)形状为长方形,长边长度至少为短边长度的 3.5 倍;
(E)单块面板表面积小于 8,200 平方厘米;
(F)使用长度在 1200 毫米至 1310 毫米之间的 12-16 号美标线径导线(American Wire Gauge wires)连接至设备;以及
(G)不含内置逆变器。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目前在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中归类于以下子目(Subheadings):8501.71.0000、8501.72.1000、8501.72.2000、8501.72.3000、8501.72.9000、8501.80.1000、8501.80.2000、8501.80.3000、8501.80.9000、8507.20.8010、8507.20.8031、8507.20.8041、8507.20.8061、8507.20.8091、8541.42.0010 以及 8541.43.001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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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毫米(约10 cm × 10 cm)且永久性集成于某一非发电用途消费品(如小型太阳能灯)的小尺寸太阳能电池不在 A-570-979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特定低功率小型非发电用途面板以及某些便携式离网型小型面板(比如户外便携太阳能板,露营充电板以及折叠式太阳能板等)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11 年 10 月 19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 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 提交的针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Assembled into modules))(以下统称“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的申诉(Petition)。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1 年 11 月 16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启动反倾销税调查,调查期 POI 为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2011 年 12 月 5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相关产业因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而遭受了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2012 年 5 月 25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77(i)(1) 条(Sections 735(d) and 777(i)(1)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2012 年 10 月 17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对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反倾销税调查中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2 年 11 月 30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依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 of the Act)之规定作出最终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2 年 12 月 7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 )(A-570-979),中国实体统一反倾销税税率(PRC-Wide Rate)249.96%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7 年 11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发布了启动该反倾销令首次五年日落复审(Five-year sunset review)的通知。2019 年 3 月 20 日,ITA 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做出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的反倾销税令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因此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继续执行反倾销税(A-570-979)令。

2024 年 2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启动了针对该案件的第二次日落复审。2024 年 10 月 7 日,ITA 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做出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组件)(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s)的反倾销税令(AD)和反补贴税令(CVD)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净可抵消补贴(Net 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继续维持执行对来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的反倾销令(A-570-979)和反补贴税令(C-570-980)。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晶体硅光伏电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以及由该类电池构成的组件(Modules)、层压板(Laminates)和面板(Panels),无论其是否已部分或全部组装成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以及建筑集成材料(Building integrated materials)。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厚度等于或大于 20 微米(Micrometers)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其 PN 结(p/n junction)可通过任何方式形成,无论该电池是否已经过其他加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洗(Cleaning)、刻蚀(Etching)、涂层处理(Coating),和/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化(Metallization)和导电图形(Conductor patterns))以收集和传输(Collect and forward)电池所产生的电能。

相关产品在进口时可能被申报为用于后续组装成最终成品的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建筑集成组件(Building-integrated modules)、建筑集成面板(Building-integrated panels)或其他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s)。凡符合所涉商品定义的此类零部件,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在第三国/地区使用中国生产的电池制造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但在中国使用第三国/地区生产的电池制造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则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以下产品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采用非晶硅 a-Si(Amorphous silicon)、碲化镉 CdTe(Cadmium telluride)或铜铟镓硒 CIGS(Copper indium gallium selenide)制成的薄膜光伏产品(Thin film photovoltaic products)。

此外,下列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表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毫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且该电池被永久集成于某一消费品(Consumer good)中,该消费品的主要功能并非发电,而是消耗该电池所产生的电能。如一个消费品中永久性地集成多个电池,则应以所有电池的总表面积作为是否适用该排除的判断标准。

此外,下列面板产品(Panel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表面积在 3,450 至 33,782 平方毫米之间,且具有一根黑色导线和一根红色导线(每根导线为 22 AWG 或 24 AWG 规格,自面板引出处(Panel extrusion)测量长度不超过 206 毫米)的面板,并且其电压不超过 2.9 伏(Volts)、电流不超过 1.1 安培(Amps)以及功率不超过 3.19 瓦。在此排除条款下,该类面板不得包含内置电池(Internal battery)或外接计算机接口端口(External computer peripheral ports)。

此外,下列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具有以下特征的带玻璃盖(Glass cover)的刚性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Off grid CSPV panels):

(A)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00 瓦;
(B)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8,000 平方厘米;
(C)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D)必须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Wire),该导线末端为 8 毫米公头圆筒接头(Male barrel connector)或带有两个针脚的方形双端口矩形接头(针脚颜色不同);
(E)每个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上必须每 1–4 毫米间距可见并行栅格集电金属线(Parallel grid collector metallic wire lines);以及
(F)必须采用独立零售包装(Individual retail packaging)(就该条款而言,零售包装通常包括图形(Graphics)、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和/或特性(Features)以及用于运输的泡沫材料);以及

(2)具有以下特征的无玻璃盖(Glass cover)的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Off grid CSPV panels):

(A)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00 瓦;
(B)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8,000 平方厘米;
(C)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D)每个太阳能电池(Solar cell)上必须每 1–4 毫米间距可见并行栅格集电金属线(Parallel grid collector metallic wire lines);以及
(E)每块面板(Panel)

1,永久集成于消费品(Consumer good)中;
2,采用无缝线的层压材料封装(Encased in a laminated material without stitching);或
3,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i)面板采用缝制织物封装,缝线可见(Encased in sewn fabric with visible stitching);(ii)包含网状拉链储物袋;以及(iii)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Wire),该导线末端为 USB-A 母头接头(Female USB-A connector)。

此外,下列 CSPV 面板(CSPV panel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1)带玻璃盖的刚性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且具备以下各项物理特征,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完整的用于将空气中的水蒸气转化为液态水的离网型水电面板(Completed off-grid hydropanel):

(A)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80 瓦;
(B)单块面板表面积小于 5,000 平方厘米;
(C)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D)面板边缘无边框;
(E)包含透明玻璃背板(Clear glass back panel);以及
(F)必须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Wire),其末端为双端口矩形接头(Two-port rectangular connector)。

此外,符合以下特征的离网型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面板(Off-grid small portable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anels)(无论是否带有玻璃盖)亦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1)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200 瓦;(2)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16,000 平方厘米;(3)不含内置逆变器;(4)带有集成式提手(Integrated handle)或包装上附带提手,以便于携带;(5)带有一个或多个集成式支架(Integrated kickstands)以便于安装或角度调节;以及(6)带有一根长度不少于 3 米的导线(永久连接或包装上附带),其末端为直径 8 毫米公头圆筒接头(Male barrel connector)。

此外,具备以下各项物理特征的带玻璃盖的刚性离网型晶体硅光伏 CSPV 面板亦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无论其是否已组装成完整的用于将空气中的水蒸气转化为液态水的离网型水电面板(Completed off-grid hydropanel):

(A)单块面板在 155 摄氏度下的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80 瓦;
(B)单块面板表面积小于 16,000 平方厘米;
(C)面板边缘周围设有约 1,200 平方厘米的无太阳能电池区域;
(D)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E)面板边缘无边框;
(F)包含透明玻璃背板(Clear glass back panel);
(G)必须包含一根永久连接的导线,该导线末端连接至一个双端口圆角矩形密封接头(Two-port rounded rectangular, sealed connector);
(H)在双端口接头(Two-port connector)之前的永久连接导线(Permanently connected wire)中安装一个热敏电阻器(Thermistor);以及
(I)在面板两端设有裸露的正负极接线端子,且不封装在接线盒(Junction box)内。

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离网型 CSPV 面板(Off-grid CSPV panels):刚性结构的离网型 CSPV 面板,无论是否带有玻璃盖,该面板永久固定在铝型材上,且该铝型材是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装置(Automation device)的组成部分,无论该面板是否已组装成完整的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装置,前提是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20 瓦;(2)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1,000 平方厘米;(3)不含用于给第三方设备供电的内置逆变器。

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还包括以下类型的离网型 CSPV 面板:专用于为单个低压设备(60 伏直流(60Vdc)或以下)供电,且具有以下特征:

(A)带有玻璃盖;
(B)每块面板边缘带有铝框;
(C)每块面板的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140 瓦;
(D)形状为长方形,长边长度至少为短边长度的 3.5 倍;
(E)单块面板表面积小于 8,200 平方厘米;
(F)使用长度在 1200 毫米至 1310 毫米之间的 12-16 号美标线径导线(American Wire Gauge wires)连接至设备;以及
(G)不含内置逆变器。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目前在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中归类于以下子目(Subheadings):8501.71.0000、8501.72.1000、8501.72.2000、8501.72.3000、8501.72.9000、8501.80.1000、8501.80.2000、8501.80.3000、8501.80.9000、8507.20.8010、8507.20.8031、8507.20.8041、8507.20.8061、8507.20.8091、8541.42.0010 以及 8541.43.001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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