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不还,能向股东追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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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不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却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面对此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其实,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笔者在今年办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就成功帮当事人追加了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两条规定,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实现这一权利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一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这是启动追加程序的基础,通常需要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这需要通过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之间存在差额。
虽然可以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来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也提醒各位债权人,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仅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股东认缴100万元,实缴30万元,那么其原则上最多在未出资的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您作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不应轻易放弃。建议立即着手调查被执行公司的工商内档,核实其股东的出资情况。一旦发现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出资期限已届满却未缴纳等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有力武器,能够有效拓宽债务清偿的财产来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欠债不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却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面对此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其实,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笔者在今年办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就成功帮当事人追加了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两条规定,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实现这一权利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一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这是启动追加程序的基础,通常需要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这需要通过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之间存在差额。
虽然可以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来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也提醒各位债权人,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仅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股东认缴100万元,实缴30万元,那么其原则上最多在未出资的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您作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不应轻易放弃。建议立即着手调查被执行公司的工商内档,核实其股东的出资情况。一旦发现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出资期限已届满却未缴纳等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有力武器,能够有效拓宽债务清偿的财产来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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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