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异议制度重大变革:异议期缩短至30天,企业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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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5年7月22日韩国新《商标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该国商标异议制度发生了自1973年设立以来的重大变化。此次修法对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和企业商标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将商标异议申请期限从原来的2个月缩短至30天。这是韩国自1973年设立商标异议制度以来首次对异议期限进行调整。

一、异议受理机构
韩国商标异议的受理机构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具体由其下属的商标审查委员会负责异议申请的审查与裁决。
若异议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可进一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提出复审申请,或通过司法途径向专利法院或大法院上诉。
二、异议提出的法律依据
①在先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缺乏显著性:
商标仅描述商品特征或通用名称,无法区分来源。
③损害在先权益:
如侵犯他人商号权、版权、外观设计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④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包含国家标志、宗教符号等禁用元素。
⑤恶意注册: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例如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途径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提交申请。
⑥地理标志误导:
商标包含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可能误导公众。
三、韩国异议期限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商标异议期已从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30天。这一修改仅适用于2025年7月22日之后公告的商标申请。
✅ 修订前的商标注册流程为:申请→公告→2个月异议期→注册决定。
✅ 修订后的流程变为:申请→公告→30天异议期→注册决定。
虽然异议期缩短了,但异议人仍然可以在提交异议申请后的30天内补充额外的异议理由(此期限还可以再延长30天)。
也就是说,在提交异议申请后,异议人仍有最多60天的时间来补充异议理由。
四、异议流程
1
材料准备
异议申请书(需包含异议人信息、被异议商标注册号、具体理由及证据);
代理人委托书(非强制,但建议委托韩国律师或代理人以提高成功率);
证据材料(如商标使用证明、在先注册证书、市场混淆分析报告等)。
2
提交申请
通过KIPO在线系统或邮寄递交,并缴纳申请费。
3
形式审查
KIPO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若存在缺漏,将要求补正(通常限2个月内完成)。
4
实质审查
KIPO通知被异议人答辩(通常需在6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反证);
必要时委托韩国知识产权鉴定院进行专业鉴定。
5
裁决与救济
KIPO作出撤销、部分撤销或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若异议人对结果不服,可在30日内向IPTAB申请复审,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异议周期
异议程序整体周期因案件复杂度而异:
常规异议:从提交到KIPO裁决通常需6-12个月;
含复审或诉讼:若进入复审或司法程序,周期可能延长至1-2年。
五、企业应对策略
1、密切关注公告信息:
异议期缩短至30天后,潜在异议人需要更加密切关注商标公布期刊,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冲突的商标。
2、提前准备异议材料:
由于异议期缩短,异议人需要更快决定是否提起异议,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证据。
3、充分利用补充期限:
虽然异议期缩短了,但异议人仍然可以在异议期届满后的30天内提交详细的异议申请理由。
4、考虑多种维权途径: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使用信息提供制度、无效宣告程序或不使用撤销程序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
5、寻求专业支持:
考虑到韩国商标异议程序的复杂性和语言障碍,建议委托卓熙帮您处理异议事宜(我们有韩国专业代理人),以提高成功率。
六、经典案例解析
五粮液(WULIANGYE)商标韩国异议案
背景:
2003年初,五粮液集团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在韩国申请注册。该商标已于2003年1月23日公告,异议期限仅剩最后8天。五粮液集团立即行动,在截止日前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焦点:
五粮液方面主张:
“WULIANGYE”是其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即使在韩国也因其出口和宣传而具有一定影响力。
韩国注册人完全复制其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后续调查证实,该注册人还抢注了“红星”、“酒鬼”等多个中国知名商标。
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共秩序。
对方则抗辩称“五粮液”在韩国知名度不足,不构成驰名商标,且其注册符合韩国“申请在先”原则。
裁决结果:
经过14个月的审理和三轮申辩,韩国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采纳了五粮液的意见,裁定异议成立,驳回韩方的注册申请。
此案是中国白酒行业在跨国商标纠纷中的首次胜诉。
启示:
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时可以超越地域性限制。及时发现并迅速反应(五粮液当时只剩8天应对)至关重要。此外,充分证明对方的恶意(如抢注一系列相关商标的行为)能极大提高胜诉几率。
沈阳“老龙口”商标韩国异议案
背景:
沈阳“老龙口”是一家历史悠久的老字号白酒企业。2002年底,当其准备在韩国注册商标时,发现已有韩国人模仿其文字、拼音及图形进行了注册申请。老龙口公司随即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于2003年2月21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行动:
老龙口公司的主要理由包括其在先权利遭到侵犯以及对方恶意抢注。其提供了大量证据,如:
过去三年在韩国和中国的销售量、市场份额数据。
在韩国市场的销售发票、提单等证明商标已在韩使用。
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和各种荣誉证书。
裁决结果:
韩国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裁定老龙口公司异议成功,驳回了韩国注册人的申请。
此案被誉为“中国老字号跨国维权的成功典范”。
启示:
对于计划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特别是老字号或已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是基本原则。进行国际商标监测,及时发现抢注行为。在异议过程中,提供系统、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等)至关重要。


随着2025年7月22日韩国新《商标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该国商标异议制度发生了自1973年设立以来的重大变化。此次修法对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和企业商标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将商标异议申请期限从原来的2个月缩短至30天。这是韩国自1973年设立商标异议制度以来首次对异议期限进行调整。

一、异议受理机构
韩国商标异议的受理机构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具体由其下属的商标审查委员会负责异议申请的审查与裁决。
若异议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可进一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提出复审申请,或通过司法途径向专利法院或大法院上诉。
二、异议提出的法律依据
①在先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缺乏显著性:
商标仅描述商品特征或通用名称,无法区分来源。
③损害在先权益:
如侵犯他人商号权、版权、外观设计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④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包含国家标志、宗教符号等禁用元素。
⑤恶意注册: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例如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途径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提交申请。
⑥地理标志误导:
商标包含地理标志但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可能误导公众。
三、韩国异议期限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商标异议期已从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30天。这一修改仅适用于2025年7月22日之后公告的商标申请。
✅ 修订前的商标注册流程为:申请→公告→2个月异议期→注册决定。
✅ 修订后的流程变为:申请→公告→30天异议期→注册决定。
虽然异议期缩短了,但异议人仍然可以在提交异议申请后的30天内补充额外的异议理由(此期限还可以再延长30天)。
也就是说,在提交异议申请后,异议人仍有最多60天的时间来补充异议理由。
四、异议流程
1
材料准备
异议申请书(需包含异议人信息、被异议商标注册号、具体理由及证据);
代理人委托书(非强制,但建议委托韩国律师或代理人以提高成功率);
证据材料(如商标使用证明、在先注册证书、市场混淆分析报告等)。
2
提交申请
通过KIPO在线系统或邮寄递交,并缴纳申请费。
3
形式审查
KIPO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若存在缺漏,将要求补正(通常限2个月内完成)。
4
实质审查
KIPO通知被异议人答辩(通常需在6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反证);
必要时委托韩国知识产权鉴定院进行专业鉴定。
5
裁决与救济
KIPO作出撤销、部分撤销或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
若异议人对结果不服,可在30日内向IPTAB申请复审,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异议周期
异议程序整体周期因案件复杂度而异:
常规异议:从提交到KIPO裁决通常需6-12个月;
含复审或诉讼:若进入复审或司法程序,周期可能延长至1-2年。
五、企业应对策略
1、密切关注公告信息:
异议期缩短至30天后,潜在异议人需要更加密切关注商标公布期刊,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冲突的商标。
2、提前准备异议材料:
由于异议期缩短,异议人需要更快决定是否提起异议,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证据。
3、充分利用补充期限:
虽然异议期缩短了,但异议人仍然可以在异议期届满后的30天内提交详细的异议申请理由。
4、考虑多种维权途径: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使用信息提供制度、无效宣告程序或不使用撤销程序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
5、寻求专业支持:
考虑到韩国商标异议程序的复杂性和语言障碍,建议委托卓熙帮您处理异议事宜(我们有韩国专业代理人),以提高成功率。
六、经典案例解析
五粮液(WULIANGYE)商标韩国异议案
背景:
2003年初,五粮液集团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在韩国申请注册。该商标已于2003年1月23日公告,异议期限仅剩最后8天。五粮液集团立即行动,在截止日前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焦点:
五粮液方面主张:
“WULIANGYE”是其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即使在韩国也因其出口和宣传而具有一定影响力。
韩国注册人完全复制其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后续调查证实,该注册人还抢注了“红星”、“酒鬼”等多个中国知名商标。
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共秩序。
对方则抗辩称“五粮液”在韩国知名度不足,不构成驰名商标,且其注册符合韩国“申请在先”原则。
裁决结果:
经过14个月的审理和三轮申辩,韩国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采纳了五粮液的意见,裁定异议成立,驳回韩方的注册申请。
此案是中国白酒行业在跨国商标纠纷中的首次胜诉。
启示:
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时可以超越地域性限制。及时发现并迅速反应(五粮液当时只剩8天应对)至关重要。此外,充分证明对方的恶意(如抢注一系列相关商标的行为)能极大提高胜诉几率。
沈阳“老龙口”商标韩国异议案
背景:
沈阳“老龙口”是一家历史悠久的老字号白酒企业。2002年底,当其准备在韩国注册商标时,发现已有韩国人模仿其文字、拼音及图形进行了注册申请。老龙口公司随即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机构,于2003年2月21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行动:
老龙口公司的主要理由包括其在先权利遭到侵犯以及对方恶意抢注。其提供了大量证据,如:
过去三年在韩国和中国的销售量、市场份额数据。
在韩国市场的销售发票、提单等证明商标已在韩使用。
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和各种荣誉证书。
裁决结果:
韩国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裁定老龙口公司异议成功,驳回了韩国注册人的申请。
此案被誉为“中国老字号跨国维权的成功典范”。
启示:
对于计划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特别是老字号或已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是基本原则。进行国际商标监测,及时发现抢注行为。在异议过程中,提供系统、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等)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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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