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钢制车轮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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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70-090 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 12 至 16.5 英寸的钢制车轮仅覆盖拖车(Trailers)用车轮。
背景(Background)
2018 年 8 月 8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 Americana Development, Inc. 旗下的 Dexstar Wheel 部门提交的关于进口自中国的某些直径为 12 至 16.5 英寸钢制车轮(Steel wheels)的反倾销税(AD)申诉(Petition)。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一份关于同类产品的反补贴税(CVD)申诉。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规定,申诉方指称,来自中国的涉案钢制车轮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该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 of the Act)所指的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并且此类进口产品已经对美国国内钢制车轮生产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9 年 4 月 22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Preliminarily determines),认定来自中国的某些直径为 12 至 16.5 英寸的钢制车轮正在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如果终裁结果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自本初裁之日起 120 天内或自终裁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9 年 7 月 9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来自中国的某些直径为 12 至 16.5 英寸的钢制车轮正在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 LFTV 的价格销售的最终肯定性裁定(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由于本案终裁为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本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来自中国的涉案钢制车轮的进口或销售(或可能发生的进口销售)而已经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4 年 8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经修订)第 751(c) 条的规定,启动对该反倾销税令的首次日落审查。2025 年 3 月 26 日,ITA 正式发布公告,继续实施反倾销税令(A-570-090)及反补贴税令(C-570-091)。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产品(Products)为某些用于无内胎轮胎(Tubeless tires)的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轮盘(Discs)和轮辋(Rims),其标称直径为 12 英寸至 16.5 英寸,不论宽度如何。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的上述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通常用于公路及高速公路拖车(Road and highway trailers)及其他可牵引设备(Towable equipment),包括但不限于:多用途拖车(Utility trailers)、货运拖车(Cargo trailers)、马匹拖车(Horse trailers)、船用拖车(Boat trailers)、休闲拖车(Recreational trailers)以及可牵引式移动房屋(Towable mobile homes)。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的标准宽度通常为 4 英寸、4.5 英寸、5 英寸、5.5 英寸、6 英寸和 6.5 英寸,但所有此类公路用钢制车轮,无论宽度如何,均在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的轮盘(Discs)和轮辋(Rims),无论其是以组装件状态(Assembly)、未组装件状态(Unassembled)还是单独进口。该反倾销税令范围还涵盖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无论其钢材成分如何,无论是否包覆(Cladded),无论是否为成品,无论是否经过表面处理,以及无论是否经过涂层处理。该反倾销税令范围还涵盖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其轮盘(Discs)采用“轮毂导向”(Hub-piloted)或“螺栓导向”(Stud-piloted)安装结构,尽管在该反倾销范围涵盖的尺寸范围内,螺栓导向安装结构(Configuration)最为常见。
在美国销售的所有公路用车轮(On-the-road wheels)必须符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中的第 110 号或第 120 号标准(Standard 110 or 120),该标准要求在车辆轮辋上标注标识(Rim marking),例如“DOT”标志(Symbol),以表明其符合相关机动车车辆安全标准(参见 49 CFR 571.110 和 571.120)。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涵盖某些进口的公路用钢制车轮,无论其是否带有 NHTSA 要求的标记。
某些作为装配品(Assembly)进口的、轮毂上已安装轮胎和/或带有气门嘴的公路用钢制车轮,以及作为装配品进口的、轮辋上已安装轮胎(Tire)和/或带有气门嘴(Valve stem)的轮辋,均包含在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但是,如果钢制车轮或轮辋是以组装件形式进口的,且轮胎已安装在车轮或轮辋上,和/或已安装有气门嘴,则轮胎和/或气门嘴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包括在第三国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轮辋(Rims)、轮盘(Discs)和车轮(Wheels),包括但不限于对来自中国的车轮进行喷漆处理,以及对来自中国的轮辋和轮盘进行焊接并喷漆以制成钢制车轮,或进行任何其他加工处理,只要该等加工在中国境内实施,也不改变其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的认定。
以下情况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1)用于有内胎轮胎的钢制车轮(Steel wheels for use with tube-type tires)。此类轮胎使用多片式轮辋,即两片式或三片式组件,且需配合内胎使用;(2)铝制轮毂(Aluminum wheels);(3)某些完全镀铬的公路用钢制车轮。此项排除仅限于完全镀铬并通过镀铬电镀工艺生产的镀铬轮毂(Chrome wheels),不适用于采用其他工艺(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气相沉积 PVD)(Physical Vapor Deposition)处理的轮毂;(4)不符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中的第 110 号或第 120 号标准的钢制车轮,但不包括仅不符合 49 CFR 571.110S4.4.2 和 571.120S5.2 中规定的轮辋标记要求(Rim marking requirements)的情况;(5)符合下列规格的钢制车轮:标称轮径(Nominal wheel diameter)为 15 英寸至 16.5 英寸,轮辋宽度(Rim width)为 8 英寸或更大,轮辋后距(Wheel backspacing)为 3.75 英寸至 5.5 英寸;以及(6)带钢丝辐条的钢制车轮(Steel wheels with wire spokes)。
该反倾销税令项下的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通常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 8716.90.5035 项下,此 HTS 税号涵盖该反倾销税令范围所列产品,无论其以组装好的轮毂(Assembled wheel)还是零部件(Components)形式进口。某些已装配有轮胎的公路用钢制车轮可能归入 HTSUS 子目 8716.90.5059 项下(拖车和半挂车;其他非机动车辆,零部件,其他车轮,以及配备其他轮胎的车轮)(Trailers and semi-trailers; other vehicles, not mechanically propelled, parts, wheels, other, wheels with other tires)(此税号涵盖范围大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


A-570-090 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 12 至 16.5 英寸的钢制车轮仅覆盖拖车(Trailers)用车轮。
背景(Background)
2018 年 8 月 8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 Americana Development, Inc. 旗下的 Dexstar Wheel 部门提交的关于进口自中国的某些直径为 12 至 16.5 英寸钢制车轮(Steel wheels)的反倾销税(AD)申诉(Petition)。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一份关于同类产品的反补贴税(CVD)申诉。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规定,申诉方指称,来自中国的涉案钢制车轮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该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 of the Act)所指的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并且此类进口产品已经对美国国内钢制车轮生产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9 年 4 月 22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Preliminarily determines),认定来自中国的某些直径为 12 至 16.5 英寸的钢制车轮正在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如果终裁结果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自本初裁之日起 120 天内或自终裁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9 年 7 月 9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来自中国的某些直径为 12 至 16.5 英寸的钢制车轮正在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 LFTV 的价格销售的最终肯定性裁定(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由于本案终裁为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本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来自中国的涉案钢制车轮的进口或销售(或可能发生的进口销售)而已经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4 年 8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经修订)第 751(c) 条的规定,启动对该反倾销税令的首次日落审查。2025 年 3 月 26 日,ITA 正式发布公告,继续实施反倾销税令(A-570-090)及反补贴税令(C-570-091)。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产品(Products)为某些用于无内胎轮胎(Tubeless tires)的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轮盘(Discs)和轮辋(Rims),其标称直径为 12 英寸至 16.5 英寸,不论宽度如何。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的上述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通常用于公路及高速公路拖车(Road and highway trailers)及其他可牵引设备(Towable equipment),包括但不限于:多用途拖车(Utility trailers)、货运拖车(Cargo trailers)、马匹拖车(Horse trailers)、船用拖车(Boat trailers)、休闲拖车(Recreational trailers)以及可牵引式移动房屋(Towable mobile homes)。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的标准宽度通常为 4 英寸、4.5 英寸、5 英寸、5.5 英寸、6 英寸和 6.5 英寸,但所有此类公路用钢制车轮,无论宽度如何,均在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的轮盘(Discs)和轮辋(Rims),无论其是以组装件状态(Assembly)、未组装件状态(Unassembled)还是单独进口。该反倾销税令范围还涵盖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无论其钢材成分如何,无论是否包覆(Cladded),无论是否为成品,无论是否经过表面处理,以及无论是否经过涂层处理。该反倾销税令范围还涵盖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其轮盘(Discs)采用“轮毂导向”(Hub-piloted)或“螺栓导向”(Stud-piloted)安装结构,尽管在该反倾销范围涵盖的尺寸范围内,螺栓导向安装结构(Configuration)最为常见。
在美国销售的所有公路用车轮(On-the-road wheels)必须符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中的第 110 号或第 120 号标准(Standard 110 or 120),该标准要求在车辆轮辋上标注标识(Rim marking),例如“DOT”标志(Symbol),以表明其符合相关机动车车辆安全标准(参见 49 CFR 571.110 和 571.120)。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涵盖某些进口的公路用钢制车轮,无论其是否带有 NHTSA 要求的标记。
某些作为装配品(Assembly)进口的、轮毂上已安装轮胎和/或带有气门嘴的公路用钢制车轮,以及作为装配品进口的、轮辋上已安装轮胎(Tire)和/或带有气门嘴(Valve stem)的轮辋,均包含在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但是,如果钢制车轮或轮辋是以组装件形式进口的,且轮胎已安装在车轮或轮辋上,和/或已安装有气门嘴,则轮胎和/或气门嘴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包括在第三国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轮辋(Rims)、轮盘(Discs)和车轮(Wheels),包括但不限于对来自中国的车轮进行喷漆处理,以及对来自中国的轮辋和轮盘进行焊接并喷漆以制成钢制车轮,或进行任何其他加工处理,只要该等加工在中国境内实施,也不改变其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的认定。
以下情况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1)用于有内胎轮胎的钢制车轮(Steel wheels for use with tube-type tires)。此类轮胎使用多片式轮辋,即两片式或三片式组件,且需配合内胎使用;(2)铝制轮毂(Aluminum wheels);(3)某些完全镀铬的公路用钢制车轮。此项排除仅限于完全镀铬并通过镀铬电镀工艺生产的镀铬轮毂(Chrome wheels),不适用于采用其他工艺(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气相沉积 PVD)(Physical Vapor Deposition)处理的轮毂;(4)不符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中的第 110 号或第 120 号标准的钢制车轮,但不包括仅不符合 49 CFR 571.110S4.4.2 和 571.120S5.2 中规定的轮辋标记要求(Rim marking requirements)的情况;(5)符合下列规格的钢制车轮:标称轮径(Nominal wheel diameter)为 15 英寸至 16.5 英寸,轮辋宽度(Rim width)为 8 英寸或更大,轮辋后距(Wheel backspacing)为 3.75 英寸至 5.5 英寸;以及(6)带钢丝辐条的钢制车轮(Steel wheels with wire spokes)。
该反倾销税令项下的某些公路用钢制车轮(On-the-road steel wheels)通常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 8716.90.5035 项下,此 HTS 税号涵盖该反倾销税令范围所列产品,无论其以组装好的轮毂(Assembled wheel)还是零部件(Components)形式进口。某些已装配有轮胎的公路用钢制车轮可能归入 HTSUS 子目 8716.90.5059 项下(拖车和半挂车;其他非机动车辆,零部件,其他车轮,以及配备其他轮胎的车轮)(Trailers and semi-trailers; other vehicles, not mechanically propelled, parts, wheels, other, wheels with other tires)(此税号涵盖范围大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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