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被抢注或遭遇“拦路虎”?无效程序助您夺回品牌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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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扬帆出海,雄心勃勃进军法国市场,却迎面撞上晴天霹雳:
苦心经营的品牌已被他人抢注商标?
精心设计的商标竟与法国本土某个“影子商标”高度近似?
明明已在欧盟注册商标,却在法国市场寸步难行?
这些并非危言耸听,而是中国品牌出海法国时频频遭遇的“商标困局”。 当精心布局的品牌资产在法国市场遭遇“拦路虎”,如何破局?法国商标无效程序,正是您手中那把关键的“解困之钥”。
一、为什么在法国注册商标也会“失效”?
法国商标并非“终身制”,其有效性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上(主要依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特定情形下,已注册商标可被官方宣告无效:
1、绝对无效理由:触及注册根本红线
①缺乏显著性:商标仅为描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如“纯棉”用于服装)。
②违反公序良俗或欺骗公众:商标包含非法、歧视性元素或具有严重误导性(如使用官方标志暗示政府背书)。
③恶意抢注: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尤其是驰名商标)仍进行注册。
2、相对无效理由: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冲突: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法国/欧盟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服务,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侵犯在先版权、设计权或人格权等:商标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受保护的设计或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等。
③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该商标。
④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即便商品服务不类似,但新商标的注册会不当利用或损害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二、两大法国商标无效途径详解
1、行政途径: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基于绝对无效理由或特定的相对无效理由(如与在先法国商标冲突)。
核心优势: 程序相对快捷、成本通常低于司法诉讼。
关键流程:
提交详尽的无效申请,清晰阐述无效理由并附具证据链。
INPI将通知被申请人(商标权利人)进行答辩。
INPI审查双方材料后作出行政裁决(宣告全部/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
时限: 无效宣告申请通常需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异议期)提出,但基于某些理由(如恶意抢注、缺乏显著性、驰名商标侵权等)可在注册后任意时间提出。
2、司法途径:向法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对象:适用于所有无效理由,尤其当涉及复杂事实认定(如恶意)、需主张损害赔偿或行政途径不适用时。
核心优势: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就侵权主张一并索赔。
关键流程:
向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提交起诉状。
完整诉讼程序: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可宣告商标无效及判令赔偿。
时限:基于相对理由(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诉讼,一般需在权利人知悉无效事由之日起3年内提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6-5条)。但基于绝对理由或恶意抢注等,时限可能更长或不受限。
三、为何启动无效程序?
1、清除市场准入障碍:
拔掉恶意抢注或冲突商标这颗“钉子”,为您的正牌产品与服务在法国市场扫清道路。
2、捍卫品牌资产与商誉:
阻止他人不当攀附您的品牌价值,保护企业在法国市场长期积累的品牌形象与消费者信任。
3、避免高额侵权索赔与强制下架:
主动无效问题商标,避免陷入被动侵权诉讼,规避产品下架、账户冻结等重大经营风险。
4、构建商标布局竞争优势:
通过无效程序移除在先障碍,为您自身核心商标在法国的顺利注册与保护铺平道路。
四、经典案例解析
“Giant”商标无效案:缺乏显著性
案件背景:
法国快餐连锁店Quick于2006年在快餐食品上注册“Giant”商标,用于推广汉堡系列。2011年,鲜食制造商Sodebo申请“Pizza Giant Sodebo”商标用于披萨产品,Quick随即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双方历经初审、上诉和最高法院三审,焦点在于“Giant”是否具备显著性。
争议焦点:
显著性认定:
1、上诉法院认为“Giant”(意为“巨大”)仅间接描述食物尺寸,未直接指明产品质量,具有“感官感受”因而具备显著性。
2、最高法院推翻此观点,强调若商标仅描述产品或服务特征(无论主要或次要),即缺乏显著性,无效。
判决结果:
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Giant”商标无效,明确:
“商标若仅表明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无论该特征是否关键,均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效。”这一判决严格限定了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防止描述性词汇垄断市场。
关键启示:
1、企业注册法国商标时需避免使用直接或间接描述产品特征的词汇,尤其是尺寸、质量等通用术语。
2、即使词汇带有积极联想(如“Giant”暗示产品分量足),仍可能因缺乏区分功能被无效。
“Lafite”商标撤销案: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法律后果
背景: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âteau Lafite Rothschild)在法国注册“Lafite”商标(第33类酒精饮料)。另一酒商Château Lafitte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商标,理由是其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实际使用。
争议焦点:
商标使用标准:
1、酒庄主张报刊文章提及“Lafite”作为酒庄名称缩写,应视为商标使用。
2、法院认定:商标使用需满足:
①标识产品来源:须将商标直接用于商品并推向消费者;
②区别于其他标识:实际使用的“Châ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篡改了“Lafite”的显著性,不能视为对后者的使用。
裁决结果:
法国最高法院维持波尔多上诉法院判决,撤销“Lafite”商标,理由包括:
①自1995年注册起,酒庄未提供任何将“Lafite”作为商标用于产品的证据;
②媒体报道中“Lafite”仅作为酒庄名称或地理标识,非商标使用。
启示:
1、使用须规范:商标须以注册形式直接用于商品销售,宣传中作为企业名称或描述性术语不构成有效使用。
2、维权需及时:连续五年未使用可能被撤销,企业需系统留存销售合同、产品标签等使用证据。






















中国企业扬帆出海,雄心勃勃进军法国市场,却迎面撞上晴天霹雳:
苦心经营的品牌已被他人抢注商标?
精心设计的商标竟与法国本土某个“影子商标”高度近似?
明明已在欧盟注册商标,却在法国市场寸步难行?
这些并非危言耸听,而是中国品牌出海法国时频频遭遇的“商标困局”。 当精心布局的品牌资产在法国市场遭遇“拦路虎”,如何破局?法国商标无效程序,正是您手中那把关键的“解困之钥”。
一、为什么在法国注册商标也会“失效”?
法国商标并非“终身制”,其有效性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上(主要依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特定情形下,已注册商标可被官方宣告无效:
1、绝对无效理由:触及注册根本红线
①缺乏显著性:商标仅为描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如“纯棉”用于服装)。
②违反公序良俗或欺骗公众:商标包含非法、歧视性元素或具有严重误导性(如使用官方标志暗示政府背书)。
③恶意抢注: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尤其是驰名商标)仍进行注册。
2、相对无效理由: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冲突: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法国/欧盟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服务,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侵犯在先版权、设计权或人格权等:商标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受保护的设计或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等。
③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该商标。
④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即便商品服务不类似,但新商标的注册会不当利用或损害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二、两大法国商标无效途径详解
1、行政途径: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基于绝对无效理由或特定的相对无效理由(如与在先法国商标冲突)。
核心优势: 程序相对快捷、成本通常低于司法诉讼。
关键流程:
提交详尽的无效申请,清晰阐述无效理由并附具证据链。
INPI将通知被申请人(商标权利人)进行答辩。
INPI审查双方材料后作出行政裁决(宣告全部/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
时限: 无效宣告申请通常需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异议期)提出,但基于某些理由(如恶意抢注、缺乏显著性、驰名商标侵权等)可在注册后任意时间提出。
2、司法途径:向法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对象:适用于所有无效理由,尤其当涉及复杂事实认定(如恶意)、需主张损害赔偿或行政途径不适用时。
核心优势: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就侵权主张一并索赔。
关键流程:
向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提交起诉状。
完整诉讼程序: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可宣告商标无效及判令赔偿。
时限:基于相对理由(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诉讼,一般需在权利人知悉无效事由之日起3年内提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6-5条)。但基于绝对理由或恶意抢注等,时限可能更长或不受限。
三、为何启动无效程序?
1、清除市场准入障碍:
拔掉恶意抢注或冲突商标这颗“钉子”,为您的正牌产品与服务在法国市场扫清道路。
2、捍卫品牌资产与商誉:
阻止他人不当攀附您的品牌价值,保护企业在法国市场长期积累的品牌形象与消费者信任。
3、避免高额侵权索赔与强制下架:
主动无效问题商标,避免陷入被动侵权诉讼,规避产品下架、账户冻结等重大经营风险。
4、构建商标布局竞争优势:
通过无效程序移除在先障碍,为您自身核心商标在法国的顺利注册与保护铺平道路。
四、经典案例解析
“Giant”商标无效案:缺乏显著性
案件背景:
法国快餐连锁店Quick于2006年在快餐食品上注册“Giant”商标,用于推广汉堡系列。2011年,鲜食制造商Sodebo申请“Pizza Giant Sodebo”商标用于披萨产品,Quick随即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双方历经初审、上诉和最高法院三审,焦点在于“Giant”是否具备显著性。
争议焦点:
显著性认定:
1、上诉法院认为“Giant”(意为“巨大”)仅间接描述食物尺寸,未直接指明产品质量,具有“感官感受”因而具备显著性。
2、最高法院推翻此观点,强调若商标仅描述产品或服务特征(无论主要或次要),即缺乏显著性,无效。
判决结果:
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Giant”商标无效,明确:
“商标若仅表明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无论该特征是否关键,均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效。”这一判决严格限定了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防止描述性词汇垄断市场。
关键启示:
1、企业注册法国商标时需避免使用直接或间接描述产品特征的词汇,尤其是尺寸、质量等通用术语。
2、即使词汇带有积极联想(如“Giant”暗示产品分量足),仍可能因缺乏区分功能被无效。
“Lafite”商标撤销案: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法律后果
背景: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âteau Lafite Rothschild)在法国注册“Lafite”商标(第33类酒精饮料)。另一酒商Château Lafitte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商标,理由是其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实际使用。
争议焦点:
商标使用标准:
1、酒庄主张报刊文章提及“Lafite”作为酒庄名称缩写,应视为商标使用。
2、法院认定:商标使用需满足:
①标识产品来源:须将商标直接用于商品并推向消费者;
②区别于其他标识:实际使用的“Châ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篡改了“Lafite”的显著性,不能视为对后者的使用。
裁决结果:
法国最高法院维持波尔多上诉法院判决,撤销“Lafite”商标,理由包括:
①自1995年注册起,酒庄未提供任何将“Lafite”作为商标用于产品的证据;
②媒体报道中“Lafite”仅作为酒庄名称或地理标识,非商标使用。
启示:
1、使用须规范:商标须以注册形式直接用于商品销售,宣传中作为企业名称或描述性术语不构成有效使用。
2、维权需及时:连续五年未使用可能被撤销,企业需系统留存销售合同、产品标签等使用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