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有原始载体就等于有原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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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证据提交时,偶尔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把关键网址的页面截图保存后打印出来作为证据,却不清楚这张截图是否能被视为有原件。这个简单的问题,触及了电子证据认定的核心问题——电子证据的 “原件” 该如何界定?有存储截图的原始载体,一定意味着手里的截图是原件吗?要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电子证据语境下“原始载体” 与 “原件” 的核心区别。

电子证据语境下的原始载体与原件是两个密切相关但不等同的概念。原始载体特指最初生成、存储电子数据的物理介质,比如存储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保存电子合同的电脑硬盘、记录转账信息的银行服务器原始存储设备,或是截取网址页面的原电脑、手机等,它是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物理基础,承载着原始数据的初始形态。而电子证据的原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1]和第九十三条[2]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初形成的、未经过复制、篡改,能真实完整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版本,它更强调数据本身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而非承载数据的物理介质本身。
既然原始载体与原件本身不同,那有原始载体,是否就意味着该电子证据有原件?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也就是说,原始载体是证明该电子证据有原件的最优选择,但并非唯一选择。因为能提供原始载体意味着能直接获取未被篡改的原始电子数据,其证明力通常更强;但即便没有原始载体,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副本、打印件等,能够与原始电子数据核对一致,满足准确反映原始数据的核心条件,也可被视为原件,具备相应的证明效力。这一规定既考虑了电子数据易复制、易传输的特性,也兼顾了司法实践中原始载体可能丢失、损坏的现实情况,为电子证据的采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回到开头网址截图的问题:这张截图能否被认定为电子证据原件,关键在于截图是否直接来源于原始电子数据、未被篡改,且能准确反映网址页面的原始内容。如果截图是从原始浏览器页面直接截取、未经过编辑修改,同时能通过原始载体(或其他合法备份)核对内容一致性,甚至可以提供截图的生成时间、原始存储路径等辅助证明,那么即便提交的是打印件或电子副本,也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视为原件” 的要求;反之,若截图经过拼接、修改,或无法与原始页面数据核对一致,即便持有原始载体,也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原件。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形式,厘清“原始载体” 与 “原件” 的关系,能帮助我们更高效地准备和提交证据。无论是日常留存聊天记录、电子合同,还是固定网页信息、转账凭证,核心都在于保障数据的真实完整——能保留原始载体自然最佳,若无法留存,也需确保副本可追溯、可核对。遵循这一核心原则,才能让电子证据真正发挥证明价值,为权益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注释:


在处理证据提交时,偶尔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把关键网址的页面截图保存后打印出来作为证据,却不清楚这张截图是否能被视为有原件。这个简单的问题,触及了电子证据认定的核心问题——电子证据的 “原件” 该如何界定?有存储截图的原始载体,一定意味着手里的截图是原件吗?要搞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电子证据语境下“原始载体” 与 “原件” 的核心区别。

电子证据语境下的原始载体与原件是两个密切相关但不等同的概念。原始载体特指最初生成、存储电子数据的物理介质,比如存储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保存电子合同的电脑硬盘、记录转账信息的银行服务器原始存储设备,或是截取网址页面的原电脑、手机等,它是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物理基础,承载着原始数据的初始形态。而电子证据的原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1]和第九十三条[2]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初形成的、未经过复制、篡改,能真实完整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版本,它更强调数据本身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而非承载数据的物理介质本身。
既然原始载体与原件本身不同,那有原始载体,是否就意味着该电子证据有原件?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也就是说,原始载体是证明该电子证据有原件的最优选择,但并非唯一选择。因为能提供原始载体意味着能直接获取未被篡改的原始电子数据,其证明力通常更强;但即便没有原始载体,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副本、打印件等,能够与原始电子数据核对一致,满足准确反映原始数据的核心条件,也可被视为原件,具备相应的证明效力。这一规定既考虑了电子数据易复制、易传输的特性,也兼顾了司法实践中原始载体可能丢失、损坏的现实情况,为电子证据的采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回到开头网址截图的问题:这张截图能否被认定为电子证据原件,关键在于截图是否直接来源于原始电子数据、未被篡改,且能准确反映网址页面的原始内容。如果截图是从原始浏览器页面直接截取、未经过编辑修改,同时能通过原始载体(或其他合法备份)核对内容一致性,甚至可以提供截图的生成时间、原始存储路径等辅助证明,那么即便提交的是打印件或电子副本,也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视为原件” 的要求;反之,若截图经过拼接、修改,或无法与原始页面数据核对一致,即便持有原始载体,也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原件。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形式,厘清“原始载体” 与 “原件” 的关系,能帮助我们更高效地准备和提交证据。无论是日常留存聊天记录、电子合同,还是固定网页信息、转账凭证,核心都在于保障数据的真实完整——能保留原始载体自然最佳,若无法留存,也需确保副本可追溯、可核对。遵循这一核心原则,才能让电子证据真正发挥证明价值,为权益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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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