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获悉,近日,欧洲联盟普通法院驳回了亚马逊针对其在《数字服务法案》(DSA)中被认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申诉,维持欧盟委员会此前的裁定。
根据DSA法案,活跃用户超过4500万的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将被归类为“超大型平台”,并需承担更严格的监管义务,包括加强对非法内容的管理和提升透明度要求。
此前,亚马逊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欧盟将其电商平台亚马逊商城归类为“超大型平台”,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保障的多项权利,包括经营自由、财产权、法律平等原则、言论与信息自由,以及隐私权与机密信息保护。
亚马逊强调,超大型平台的定义原本旨在应对以广告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传播言论信息的大型科技公司,而亚马逊商城仅提供商品销售,不传播或强化信息,因此不应被视为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主体。亚马逊对判决表示失望并计划提起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在裁决中指出,用户规模超过4500万的在线市场同样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在非法内容传播或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因此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具有合理性。
法院强调,尽管相关义务可能提高平台运营成本,要求其投入额外技术与资源,但这并未损害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本质自由,同时这些监管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亚马逊提出的财产权受侵犯问题,法院认为相关规定仅涉及行政负担的增加,不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
在法律平等原则方面,法院指出立法者有权根据用户规模区分不同平台,而所有达到“超大型平台”标准的企业均受到同等对待,因此不存在不平等对待。
在言论与信息自由方面,法院承认基于用户偏好的产品推荐限制可能影响到商品展示方式,但并未触及言论自由的实质内容。
关于隐私权与机密数据保护,法院指出广告透明度要求以及向科研机构提供数据确实构成干预,但该干预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旨在确保社会利益与透明度。
法院最终驳回了亚马逊提出的所有诉求,确认欧盟委员会将亚马逊商城归类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举动合法有效。
作者✎ Summer/AMZ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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