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赔偿3.5亿!新版危险品责任公约或将于明年生效
一项针对危险货物相关损害与污染制定赔偿规则的公约即将生效。
在未来18个月内,《2010 年海上危险有毒物质损害责任与赔偿国际公约》(简称2010年HNS公约)在获得规定数量的批准后,将正式生效。
比利时、德国、荷兰与瑞典成为最新一批批准该公约的国家,由此启动一套全新机制:
航运公司及相关行业须对因海上运输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公约覆盖的货物范围广泛,包括石油、有毒或危险液体、各类液化气体、低闪点液体,以及危险散装干货或包装危险货物。
该公约至少需要12个国家表示同意受其约束,其中须包含4个总吨位不低于200万总吨的国家。
此前已批准该公约的8个国家中,有5个国家的总吨位均超过200万总吨。
公约将在缔约国在一个日历年内承运的HNS货物总量达到至少4000万吨后的18个月内生效。
去年,比利时、德国、荷兰与瑞典承运的HNS相关货物近2800万吨。
国际海事组织(IMO)将于5月对其余8个签约国2025年的HNS货运量进行评估,根据以往数据,相关条件极有可能达标,从而启动为期18个月的生效倒计时
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航运业与危险有毒物质相关行业将对海上运输HNS货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污染损害外,赔偿责任还涵盖火灾与爆炸风险、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
该机制采用双层赔偿模式,单次事故的第一层赔偿总额上限为2.5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约合3.6亿美元。
若损害赔偿费用超过船东在第一层赔偿机制下的责任限额,根据公约设立的HNS 基金将追加赔偿,连同船东承担部分在内,单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上限同样为2.5亿特别提款权(SDR)(约3.6亿美元)。 该基金资金来源于事故发生后由危险有毒物质货物收货人缴纳的摊款。
鉴于海上散装运输的化学品及替代燃料数量不断增加,据估算,约65,000艘船舶需按照公约要求,持有HNS保险证明或其他财务担保文件。
该公约为航运业增设了一层新的责任约束,进一步加重了其在石油运输、燃油污染、沉船打捞及旅客损害等现有索赔事项之外的责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