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原产地概念日益受到重视。作为外贸中的关键文件之一,原产地证不仅能够帮助进口商享受关税减免,还因其重要性被誉为“纸黄金”。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主题。
什么是C.O.原产地证
C.O.原产地证,也叫一般产地证,是一种证明出口货物生产地的文件。它用来证明货物是在中国制造的,主要用于国外海关清关。有时候,进口国根据这个证书会给进口货物不同的关税待遇。
通常,C/O原产地证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签发的,另一种是由海关直接签发的。这两种证书格式相同,只是背景颜色不同。无论哪种证书,都证明货物来自中国,并且不影响进口国的清关过程。
办理贸促会C.O.证书的流程
企业准备材料并备案:首先,你的公司需要有进出口权。准备好以下文件:营业执照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原件、海关注册登记证、企业备案申请表和手签员备案申请表。把这些材料带到当地的贸促会进行备案。
获取账号信息:备案成功后,贸促会会给你一个唯一的注册号以及账号密码。用这些信息登录系统,在里面上传公司的印章和手签员的签字。等待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开始制作证书了。
提交审核与领取证书:完成证书制作后,将它发送给贸促会审核。一旦审核通过,你就可以去贸促会缴费并领取证书。此外,现在也可以选择让企业自己打印C.O.产地证。
C.O.原产地证内容详解
第1栏(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此栏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或“O/B”,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此栏填写生产商公司的详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
第3栏(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此栏填写收货人公司的详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也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时,那此栏要注意不得留空,应加注“TOWHOMITMAY CONCERN”或“TO ORDER”。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同样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4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装货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或航班号)、离港日期以及运输方式描述等详细的运输过程信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第5栏(Remarks):备注栏
通常都是不显示信息,做留空处理。或本栏按顺序打印第三方/非缔约方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对背证书)、重发证信息、证书备注,换行展示。
第6栏(Item number):商品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产品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第7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包装唛头及编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产品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第8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货物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产品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产品应分项列明。
其中,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产品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产品无包装的,应填明产品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9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 HS 编码。
第10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1.出口的产品没有经过加工处理的,就填“WO”;
2.出口的产品已经经过加工处理的,就填“WP”;
这里要注意,无论填制“WO或“WP”,其实并不影响货物享受的关税优惠幅度。但错误的填写可能会引起进口国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的拒绝接受或退证查询,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为提高企业原产地证书申办效率,确保货物在进口国顺利清关和享受关税减免优惠,建议还是要正确了解原产地规则。
第11栏(Gross weight,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产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若产品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第12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与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的离港日期以及第13、14栏的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第13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RCEP成员方。
第14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