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铝挤压型材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967)
已表面处理的、已加工的,或两者结合的铝型材,只要本质还是挤压型材,就仍可能属于 A-570-967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10 年 3 月 3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铝挤压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以及美国钢铁、造纸、林业、橡胶、制造业、能源、相关产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联合会(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提交的关于从中国进口的铝挤压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的申诉(Petition)。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铝挤压型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0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9 日期间,美国商务部 DOC 就申诉中的某些内容要求补充信息及澄清,申诉方及时提交了补充答复。经审查,美国商务部认定该申诉符合立案条件,并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正式启动对中国铝挤压型材的反倾销调查,调查期 POI 为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自中国进口铝挤压型材,美国相关产业已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0 年 11 月 12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对中国铝挤压型材反倾销调查中,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销售的初步裁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认定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1 年 4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1 年 5 月 1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依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 of the Act)之规定作出最终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铝挤压型材(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1 年 5 月 26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 )(A-570-967),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33.28%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6 年 4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发布了对中国铝挤压型材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进行首次五年日落复审(Five-year sunset review)的通知。2017 年 4 月 25 日,ITA 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做出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的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因此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继续执行反倾销税(A-570-967)和反补贴税(C-570-968)令。
2022 年 3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中国铝挤压型材反倾销税令进行第二次日落复审的通知。2022 年 7 月 7 日,根据该反倾销税令第二次快速日落复审最终结果,美国商务部 DOC 裁定,撤销该反倾销税令可能会导致倾销行为持续或再次发生,2022 年 11 月 2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继续执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铝挤压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即通过挤压工艺(Extrusion process)生产的各种形状和型式(Shapes and forms)的产品,其原料为铝合金,且该铝合金的金属元素与美国铝业协会(The Aluminum Association)发布的以数字 1、3 和 6 开头的合金系列编号相对应(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专有合金或其他认证机构认可的同等合金)。具体而言,由美国铝业协会合金系列编号以数字 1 开头的铝合金制成的商品,其铝含量(按重量计)不低于 99%。由美国铝业协会合金系列编号以数字 3 开头的铝合金制成的商品,其主要合金元素为锰(Manganese),且锰的含量(按重量计)不超过总材料重量的 3.0%。涉案商品由一种铝合金制成,该合金的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6 开头,主要合金元素为镁(Magnesium)和硅(Silicon),其中镁占材料总重量的 0.1% 以上但不超过 2.0%,硅占材料总重量的 0.1% 以上但不超过 3.0%。涉案铝挤压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通过四位数合金系列号(Four-digit alloy series)进行正确标识,该系列号不包含小数点或前导字母。以下列举了可能构成涉案商品特征的约 160 种已注册合金(Alloys)中的几个示例:1350、3003 和 6060。
铝挤压型材的生产和进口涵盖多种形状和型式(Shapes and forms),包括但不限于空心型材(Hollow profiles)、其他实心型材(Solid profiles)、管材(Pipes)、管子(Tubes)、棒材(Bars)和杆材(Rods)。挤压后经拉伸加工的铝挤压型材(拉伸铝材)(Drawn aluminum)也包含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内。
铝挤压型材的生产和进口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表面处理(包括涂层和表面加工)及加工方式。适用于涉案铝挤压型材的涂层及处理类型(Types of coatings and treatments)包括但不限于:轧制表面(Mill finished)(即未进行任何涂层或进一步加工)、拉丝(Brushed)、抛光(Buffed)、打磨(Polished)、阳极氧化(Anodized)(包括光亮浸阳极氧化)、液态喷漆(Liquid painted)或粉末喷涂(Powder coated)。铝挤压型材也可进行加工,即为组装做准备。此类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定尺切割(Cut-to-length)、机加工(Machined)、钻孔(Drilled)、冲孔(Punched)、开槽(Notched)、弯曲(Bent)、拉伸(Stretched)、滚花(Knurled)、压边(Swedged)、斜切(Mitered)、倒角(Chamfered)、螺纹加工(Threaded)和旋压(Spun)。涉案商品包括已进行表面处理(涂层(Coated)、喷漆(Painted)等)、加工(Fabricated)或两者任意组合的铝挤压型材。
相关涉案铝挤压型材在进口时可被描述为进口后进行组装的最终成品部件(Parts for final finished products),包括但不限于窗框(Window frames)、门框(Door frames)、太阳能电池板(Solar panels)、幕墙(Curtain walls)或家具(Furniture)。凡符合铝挤压型材定义的此类零部件均包含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范围包括通过焊接(Welding)或紧固件(Fasteners)等方式连接以形成子组件(Subassemblies)(即部分组装的商品)(Partially assembled merchandise)的铝型材部件(Aluminum extrusion components),但作为下文进一步定义的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的一部分进口的情况除外。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子组件(Subassemblies)或相关套件(Subject kits)中的非铝挤压型材部件(Non-aluminum extrusion components)。
相关挤压型材可根据其最终用途(End use)进行识别,例如栅栏柱(Fence posts)、电线导管(Electrical conduits)、门槛(Door thresholds)、地毯饰边(Carpet trim)或散热器(Heat sinks)(不包括下文成品散热器排除条款中的散热器)。只要符合范围定义,无论进口时是否已准备就绪(Ready for use),此类货物均属于涉案商品(Subject merchandise)。
以下铝挤压型材产品除外:由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2 开头且铜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1.5% 的铝合金(Aluminum alloy)制成的铝挤压型材;由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5 开头且镁含量超过 1.0%(按重量计)的铝合金制成的铝挤压型材;以及由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7 开头且锌含量超过 2.0%(按重量计)的铝合金制成的铝挤压型材。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不包括在进口时已完全且永久组装并完成的、含有铝挤压型材的成品(Finished merchandise),例如带玻璃的成品窗、带玻璃或乙烯基的成品门、带玻璃面板和背衬材料(Backing material)的相框以及太阳能电池板(Solar panels)。该反倾销税令范围还排除以“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形式进口的未组装的、含有铝挤压型材的成品(Finished goods)。“成品套件”是指在进口时包含组装最终成品所需的所有必要部件、无需进一步加工或制造(例如切割或冲压),且可“按原样”直接组装成成品的包装部件组合(Packaged combination of parts)。仅因铝挤压型材产品包装中包含螺钉、螺栓等紧固件,并不意味着该进口产品即被视为“成品套件”,从而被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外。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不包括挤压工艺(Extrusion process)以外的其他工艺生产的铝合金板材(Aluminum alloy sheet or plates),例如采用铸造工艺(Casting)生产的铝制品(Aluminum products)。铸铝制品(Cast aluminum products)的正确标识为四位数字,小数点位于第三位和第四位数字之间。四位数字前也可加一个字母。以下美国铝业协会的代号代表用于铸造的铝合金:208.0、295.0、308.0、355.0、C355.0、356.0、A356.0、A357.0、360.0、366.0、380.0、A380.0、413.0、443.0、514.0、518.1 以及 712.0。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也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纯未加工的铝材(Pure, unwrought aluminum)。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由美国铝业协会指定的合金代码(Alloy code)为 1080A 的金属元件(Metallic elements)制成的可折叠管状容器(Collapsible tubular containers),前提是该管状容器(不包括喷嘴)满足以下所有尺寸特征:(1)长度为 37 毫米或 62 毫米;(2)外径为 11.0 毫米或 12.7 毫米;(3)壁厚不超过 0.13 毫米。
此外,成品散热器(Finished heat sink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成品散热器是指由铝挤压型材制成的散热器(Heat sinks),其设计和生产均围绕满足某些特定的散热性能要求而进行,并且已经过全面测试(尽管不一定是逐个测试),以确保符合这些要求。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也不包括由连续铸造轧制铝线材(Continuously cast rolled aluminum wire rod)制成、随后经挤压加工成型至特定尺寸而成的某些矩形线材(Rectangular wire)。该产品采用 1070 或 1370 号铝合金制成,不允许含有任何再生金属(Recycled metal content)成分。线材尺寸为宽度 5 毫米(±0.05毫米),厚度 1.0 毫米(±0.02毫米)。矩形线材(Rectangular wire)的进口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 7605.19.000 项下。
涉案商品的进口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项下: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 以及 7608.20.0090。此外,作为其他铝制品部件(Parts of other aluminum products)进口的涉案产品,除上述分类外,还可能归入以下 HTSUS 第 76 章(Chapter 76)子目项下:7610.10、7610.90、7615.19、7615.20 和 7616.99,以及其他 HTSUS 章(HTSUS chapters)。此外,翅片蒸发器盘管(Fin evaporator coils)可能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项下:8418.99.80.50 和 8418.99.80.60。
其他相关产品可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项下:7615.19.10、7615.19.30、7615.19.50、7615.19.70、7615.19.90、7616.99.10、7616.99.50、8302.10.3000、8302.10.6030、8302.10.6060、8302.10.6090、8302.30.3010、8302.30.3060、8302.41.3000、8302.41.6015、8302.41.6045、8302.41.6050、8302.41.6080、8302.42.3010、8302.42.3015、8302.42.3065、8302.49.6035、8302.49.6045、8302.49.6055、8302.49.6085、8302.50.0000、8302.60.9000、8306.30.0000、8419.90.1000、8479.89.98、8479.90.94、8513.90.20、9403.10.00、9403.20.00、9403.90.1040、9403.90.1050、9403.90.1085、9403.90.2540、9403.90.2580、9403.90.4005、9403.90.4010、9403.90.4060、9403.90.5005、9403.90.5010、9403.90.5080、9403.90.6005、9403.90.6010、9403.90.6080、9403.90.7005、9403.90.7010、9403.90.7080、9403.90.8010、9403.90.8015、9403.90.8020、9403.90.8030、9403.90.8041、9403.90.8051、9403.90.8061、9506.11.4080、9506.51.4000、9506.51.6000、9506.59.4040、9506.70.2090、9506.91.0010、9506.91.0020、9506.91.0030、9506.99.0510、9506.99.0520、9506.99.0530、9506.99.1500、9506.99.2000、9506.99.2580、9506.99.2800、9506.99.6080、9507.30.2000、9507.30.4000,、9507.30.6000 以及 9507.90.6000。
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已表面处理的、已加工的,或两者结合的铝型材,只要本质还是挤压型材,就仍可能属于 A-570-967 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10 年 3 月 3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铝挤压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以及美国钢铁、造纸、林业、橡胶、制造业、能源、相关产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联合会(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提交的关于从中国进口的铝挤压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的申诉(Petition)。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铝挤压型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0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9 日期间,美国商务部 DOC 就申诉中的某些内容要求补充信息及澄清,申诉方及时提交了补充答复。经审查,美国商务部认定该申诉符合立案条件,并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正式启动对中国铝挤压型材的反倾销调查,调查期 POI 为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5 月 17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自中国进口铝挤压型材,美国相关产业已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0 年 11 月 12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对中国铝挤压型材反倾销调查中,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销售的初步裁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认定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1 年 4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1 年 5 月 1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依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 of the Act)之规定作出最终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铝挤压型材(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1 年 5 月 26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 )(A-570-967),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33.28%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6 年 4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发布了对中国铝挤压型材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进行首次五年日落复审(Five-year sunset review)的通知。2017 年 4 月 25 日,ITA 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做出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的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因此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继续执行反倾销税(A-570-967)和反补贴税(C-570-968)令。
2022 年 3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中国铝挤压型材反倾销税令进行第二次日落复审的通知。2022 年 7 月 7 日,根据该反倾销税令第二次快速日落复审最终结果,美国商务部 DOC 裁定,撤销该反倾销税令可能会导致倾销行为持续或再次发生,2022 年 11 月 2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铝挤压型材继续执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铝挤压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即通过挤压工艺(Extrusion process)生产的各种形状和型式(Shapes and forms)的产品,其原料为铝合金,且该铝合金的金属元素与美国铝业协会(The Aluminum Association)发布的以数字 1、3 和 6 开头的合金系列编号相对应(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专有合金或其他认证机构认可的同等合金)。具体而言,由美国铝业协会合金系列编号以数字 1 开头的铝合金制成的商品,其铝含量(按重量计)不低于 99%。由美国铝业协会合金系列编号以数字 3 开头的铝合金制成的商品,其主要合金元素为锰(Manganese),且锰的含量(按重量计)不超过总材料重量的 3.0%。涉案商品由一种铝合金制成,该合金的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6 开头,主要合金元素为镁(Magnesium)和硅(Silicon),其中镁占材料总重量的 0.1% 以上但不超过 2.0%,硅占材料总重量的 0.1% 以上但不超过 3.0%。涉案铝挤压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通过四位数合金系列号(Four-digit alloy series)进行正确标识,该系列号不包含小数点或前导字母。以下列举了可能构成涉案商品特征的约 160 种已注册合金(Alloys)中的几个示例:1350、3003 和 6060。
铝挤压型材的生产和进口涵盖多种形状和型式(Shapes and forms),包括但不限于空心型材(Hollow profiles)、其他实心型材(Solid profiles)、管材(Pipes)、管子(Tubes)、棒材(Bars)和杆材(Rods)。挤压后经拉伸加工的铝挤压型材(拉伸铝材)(Drawn aluminum)也包含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内。
铝挤压型材的生产和进口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表面处理(包括涂层和表面加工)及加工方式。适用于涉案铝挤压型材的涂层及处理类型(Types of coatings and treatments)包括但不限于:轧制表面(Mill finished)(即未进行任何涂层或进一步加工)、拉丝(Brushed)、抛光(Buffed)、打磨(Polished)、阳极氧化(Anodized)(包括光亮浸阳极氧化)、液态喷漆(Liquid painted)或粉末喷涂(Powder coated)。铝挤压型材也可进行加工,即为组装做准备。此类加工包括但不限于:定尺切割(Cut-to-length)、机加工(Machined)、钻孔(Drilled)、冲孔(Punched)、开槽(Notched)、弯曲(Bent)、拉伸(Stretched)、滚花(Knurled)、压边(Swedged)、斜切(Mitered)、倒角(Chamfered)、螺纹加工(Threaded)和旋压(Spun)。涉案商品包括已进行表面处理(涂层(Coated)、喷漆(Painted)等)、加工(Fabricated)或两者任意组合的铝挤压型材。
相关涉案铝挤压型材在进口时可被描述为进口后进行组装的最终成品部件(Parts for final finished products),包括但不限于窗框(Window frames)、门框(Door frames)、太阳能电池板(Solar panels)、幕墙(Curtain walls)或家具(Furniture)。凡符合铝挤压型材定义的此类零部件均包含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范围包括通过焊接(Welding)或紧固件(Fasteners)等方式连接以形成子组件(Subassemblies)(即部分组装的商品)(Partially assembled merchandise)的铝型材部件(Aluminum extrusion components),但作为下文进一步定义的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的一部分进口的情况除外。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子组件(Subassemblies)或相关套件(Subject kits)中的非铝挤压型材部件(Non-aluminum extrusion components)。
相关挤压型材可根据其最终用途(End use)进行识别,例如栅栏柱(Fence posts)、电线导管(Electrical conduits)、门槛(Door thresholds)、地毯饰边(Carpet trim)或散热器(Heat sinks)(不包括下文成品散热器排除条款中的散热器)。只要符合范围定义,无论进口时是否已准备就绪(Ready for use),此类货物均属于涉案商品(Subject merchandise)。
以下铝挤压型材产品除外:由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2 开头且铜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1.5% 的铝合金(Aluminum alloy)制成的铝挤压型材;由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5 开头且镁含量超过 1.0%(按重量计)的铝合金制成的铝挤压型材;以及由美国铝业协会系列编号以数字 7 开头且锌含量超过 2.0%(按重量计)的铝合金制成的铝挤压型材。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不包括在进口时已完全且永久组装并完成的、含有铝挤压型材的成品(Finished merchandise),例如带玻璃的成品窗、带玻璃或乙烯基的成品门、带玻璃面板和背衬材料(Backing material)的相框以及太阳能电池板(Solar panels)。该反倾销税令范围还排除以“成品套件”(Finished goods kit)形式进口的未组装的、含有铝挤压型材的成品(Finished goods)。“成品套件”是指在进口时包含组装最终成品所需的所有必要部件、无需进一步加工或制造(例如切割或冲压),且可“按原样”直接组装成成品的包装部件组合(Packaged combination of parts)。仅因铝挤压型材产品包装中包含螺钉、螺栓等紧固件,并不意味着该进口产品即被视为“成品套件”,从而被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外。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不包括挤压工艺(Extrusion process)以外的其他工艺生产的铝合金板材(Aluminum alloy sheet or plates),例如采用铸造工艺(Casting)生产的铝制品(Aluminum products)。铸铝制品(Cast aluminum products)的正确标识为四位数字,小数点位于第三位和第四位数字之间。四位数字前也可加一个字母。以下美国铝业协会的代号代表用于铸造的铝合金:208.0、295.0、308.0、355.0、C355.0、356.0、A356.0、A357.0、360.0、366.0、380.0、A380.0、413.0、443.0、514.0、518.1 以及 712.0。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也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纯未加工的铝材(Pure, unwrought aluminum)。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由美国铝业协会指定的合金代码(Alloy code)为 1080A 的金属元件(Metallic elements)制成的可折叠管状容器(Collapsible tubular containers),前提是该管状容器(不包括喷嘴)满足以下所有尺寸特征:(1)长度为 37 毫米或 62 毫米;(2)外径为 11.0 毫米或 12.7 毫米;(3)壁厚不超过 0.13 毫米。
此外,成品散热器(Finished heat sink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之内。成品散热器是指由铝挤压型材制成的散热器(Heat sinks),其设计和生产均围绕满足某些特定的散热性能要求而进行,并且已经过全面测试(尽管不一定是逐个测试),以确保符合这些要求。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也不包括由连续铸造轧制铝线材(Continuously cast rolled aluminum wire rod)制成、随后经挤压加工成型至特定尺寸而成的某些矩形线材(Rectangular wire)。该产品采用 1070 或 1370 号铝合金制成,不允许含有任何再生金属(Recycled metal content)成分。线材尺寸为宽度 5 毫米(±0.05毫米),厚度 1.0 毫米(±0.02毫米)。矩形线材(Rectangular wire)的进口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 7605.19.000 项下。
涉案商品的进口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项下: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 以及 7608.20.0090。此外,作为其他铝制品部件(Parts of other aluminum products)进口的涉案产品,除上述分类外,还可能归入以下 HTSUS 第 76 章(Chapter 76)子目项下:7610.10、7610.90、7615.19、7615.20 和 7616.99,以及其他 HTSUS 章(HTSUS chapters)。此外,翅片蒸发器盘管(Fin evaporator coils)可能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项下:8418.99.80.50 和 8418.99.80.60。
其他相关产品可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项下:7615.19.10、7615.19.30、7615.19.50、7615.19.70、7615.19.90、7616.99.10、7616.99.50、8302.10.3000、8302.10.6030、8302.10.6060、8302.10.6090、8302.30.3010、8302.30.3060、8302.41.3000、8302.41.6015、8302.41.6045、8302.41.6050、8302.41.6080、8302.42.3010、8302.42.3015、8302.42.3065、8302.49.6035、8302.49.6045、8302.49.6055、8302.49.6085、8302.50.0000、8302.60.9000、8306.30.0000、8419.90.1000、8479.89.98、8479.90.94、8513.90.20、9403.10.00、9403.20.00、9403.90.1040、9403.90.1050、9403.90.1085、9403.90.2540、9403.90.2580、9403.90.4005、9403.90.4010、9403.90.4060、9403.90.5005、9403.90.5010、9403.90.5080、9403.90.6005、9403.90.6010、9403.90.6080、9403.90.7005、9403.90.7010、9403.90.7080、9403.90.8010、9403.90.8015、9403.90.8020、9403.90.8030、9403.90.8041、9403.90.8051、9403.90.8061、9506.11.4080、9506.51.4000、9506.51.6000、9506.59.4040、9506.70.2090、9506.91.0010、9506.91.0020、9506.91.0030、9506.99.0510、9506.99.0520、9506.99.0530、9506.99.1500、9506.99.2000、9506.99.2580、9506.99.2800、9506.99.6080、9507.30.2000、9507.30.4000,、9507.30.6000 以及 9507.90.6000。
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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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