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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电商法》的来袭,广大代购们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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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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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出台后,距离正式执行仅剩一个多月的时间了,代购行业可谓是一片哀号,充斥着“正在消失”或“即将消失的代购”的说法,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让我们今天一起来看看!


首先,跨境电商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并不算长,经过多年的“疯狂”生长,也该走上合规的道路了,虽然两年前的《48新政》让人白担心一场,但是《电商法》的出台还是给整个行业套上了一个合规的枷锁,同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商。再加之前段时间的进博会的召开,更加确定了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支持。


其次,根据9月19日,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8年(上)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8上半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1.03万亿元,同比增长19.4%,预计2018全年将达到1.9万亿元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经常进行跨境网购的用户达7500万人,人数大幅度增长。预计到2018年底用户数量将达8800万人。



那么就让我们先来看看《电商法》的罚则跟普通的代购到底都有哪些关联。 


如果细读《电商法》第六章的话,从第七十四条到第八十八条的法律责任中,绝大部分是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对象的;而以”电子商务经营者(代购可以是其构成者)为管理对象、同时又只单独由《电商法》规定的罚则一共只有三条,其他的都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等等,不归于《电商法》单独管辖


而这单独的三则罚条,第一款规定是第七十六条: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登记或不需登记信息;未明示用户信息的管理方式、程序,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会被责令整改,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其他两款跟代购并没有直接联系。

如:第二款规定是第七十七条,不当利用用户信息提供有偏性的搜索结果,或者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规定是第七十八条,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会被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也能明白,滥用用户信息、搭售商品,和恶意克扣用户的押金绝对不是一般意义上代购的行为,对市场上的这些不当行为的管罚也是《电商法》存在意义所在,同时也是对正规代购的保护和扶持。那么,是不是每一个代购都是《电商法》定义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呢?


在《电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是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且第十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市场主体登记。但是,《电商法》也有留出一个口子--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不过以目前来看,《电商法》实际落地的执行力度还未可知,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代购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直接上升: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


这意味着,未来代购要以正规主体运作,而且需要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增加的税务成本让其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价格优势,同时正规化运营加大了管理难度和成本。


这时候,代购们拥有两个选择:一是维持原来的业务不变,依法登记纳税;二是放弃供应链环节,专心运营已有的流量体系。中大型代购更倾向于前者,他们的规模较大,在此之前部分已经以企业的形式运作;而对于小型代购来说,放弃供应链是一个更为明智的选择。


所以如果你只是一个在朋友圈偶尔发发图片、替亲朋好友发几箱奶粉挣一些跑腿钱的小小代购,目前的法律对这一行为具体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还是一般劳务服务的委托关系都没有定论,所以如果你只是一个接受委托每月金额不高的代购者,在《电商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前,受到冲击的可能性还真是微乎其微。


不过,利用淘宝等交易平台或者自建网站的略有规模但是没有注册公司的网店代购们来讲,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TO BE OR NOT TO BE'就确实会是一个命题。因为依附电商平台的话,必然会随着《电商法》的实施要求而进行主动升级或者被动下架。如果是在国内有合作伙伴或者合作的电商平台,现在就必须要督促和确认合作伙伴或者合作平台,是满足《电商法》要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以保证今后可以顺利运营。如果合作伙伴不能满足法律要求,就一定要马上开始寻找新的合规伙伴。


当然,还有一部分代购也可以潇洒转身依托有规模的物流和供应链提供商,退出目前代购模式而专注于收集客户订货信息等,成为S2B2C服务链中的潜水神龙; 或者前行一步,自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搭建独立的网络平台,进而一飞冲天。



那么,海外代购们面对《电商法》的“来袭”应该如果缴税呢?目前来看主流的代购商户以及其在做代购过程中会产生的税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为海外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海外,通常为留学生。当消费者下单后,海外代购在当地采购。产品寄回境内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将产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二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方式,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若被查验,将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二种是代购商户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到境内,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渠道销售。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境内,通常活跃在微信朋友圈。这类代购商户会采集用户的需求,并按照用户需求到境外采购相应的产品并带回来,再把产品发货给消费者。在带着采购产品入境时,若被查验,也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三种是代购商户直接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代购主体在境内,销售渠道涵盖社交平台和淘宝等电商平台,货源则是境内外的分销商。当产品在境外分销商采购,就需要把产品从海外先邮寄到境内然后再销售,这里采取行邮税的方式征税。当产品在境内分销商采购时,代购商户并不需直接承担进口税项。当然,从境内分销商采购商品时,其产品真伪性查核就更为困难。


综上,大部分的代购在《电商法》来临后并不会受到特别的冲击,还会跟目前一样做一只勤恳忙碌的小蜜蜂,继续把货品像收集花粉一样码送到各个物流的传送带上。部分代购会依托合规的合作伙伴或者供应链平台,不独立出面介入商品在国内的交易,只要找到合适的合作方就没有其他的顾虑。而只有那些需要独立经营在中国境内交易的商业网站,或者在中国网络平台上设有网店的代购,一定要仔细钻研一下,如何一步步成为一个合乎《电商法》管束要求、有合乎中国法律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手续、有资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文章来源:36氪、曼城纸箱君、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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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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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单独的三则罚条,第一款规定是第七十六条: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登记或不需登记信息;未明示用户信息的管理方式、程序,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会被责令整改,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其他两款跟代购并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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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也能明白,滥用用户信息、搭售商品,和恶意克扣用户的押金绝对不是一般意义上代购的行为,对市场上的这些不当行为的管罚也是《电商法》存在意义所在,同时也是对正规代购的保护和扶持。那么,是不是每一个代购都是《电商法》定义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呢?


在《电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是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且第十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市场主体登记。但是,《电商法》也有留出一个口子--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不过以目前来看,《电商法》实际落地的执行力度还未可知,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代购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直接上升: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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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为海外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海外,通常为留学生。当消费者下单后,海外代购在当地采购。产品寄回境内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将产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二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方式,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若被查验,将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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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大部分的代购在《电商法》来临后并不会受到特别的冲击,还会跟目前一样做一只勤恳忙碌的小蜜蜂,继续把货品像收集花粉一样码送到各个物流的传送带上。部分代购会依托合规的合作伙伴或者供应链平台,不独立出面介入商品在国内的交易,只要找到合适的合作方就没有其他的顾虑。而只有那些需要独立经营在中国境内交易的商业网站,或者在中国网络平台上设有网店的代购,一定要仔细钻研一下,如何一步步成为一个合乎《电商法》管束要求、有合乎中国法律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手续、有资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文章来源:36氪、曼城纸箱君、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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