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商事调解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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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27号,正式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商事调解领域制度空白,为解决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商事争议提供了更高效、更专业的路径,对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等经营主体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商事调解因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的特点,成为国际公认的重要争议解决方式,但我国商事调解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组织设立、活动开展、行业监管等方面缺乏明确规范。《条例》的施行将有效破解这些痛点,构建起有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

下面结合《条例》核心内容,解答大家最关心的七大问题:
一、什么是商事调解?哪些争议能申请,哪些不适用?
《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商事调解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
适用范围:聚焦各类商事主体间的经营性争议,涵盖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交易、合作、投资等纠纷。
不适用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争议,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均不适用商事调解。
二、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靠谱吗?有哪些资质要求?
为保障调解质量,《条例》为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设定了明确“门槛”:
(一)商事调解组织
1、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条例》第二条);
2、设立条件:发起人为非盈利法人、需具备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及适当专职工作人员,有规范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固定住所和章程(《条例》第八条);
3、管理要求: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执业证书,变更或终止业务需办理相应手续,名录向社会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商事调解员
需公道正派、具备良好专业素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条例》第十二条):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2、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3、具有法律、经济、科技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此外,商事调解组织可聘任具有专业影响力的境外人士担任调解员,需按规定备案。
三、想申请商事调解,该走什么流程?费用怎么算?
(一)申请流程
1、启动方式:当事人可直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强制调解(《条例》第十五条);
2、调解员选定:当事人可共同从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调解员,或委托调解组织推荐(《条例》第十五条);
3、调解形式:可协商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条例》第十八条)。
(二)费用标准
商事调解组织可收取调解费用,但需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条例》第十六条)。
四、调解过程中,隐私和公平性能保障吗?
《条例》明确商事调解活动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原则(《条例》第十四条),从多方面保障当事人权益:
1、保密要求: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披露(《条例》第十九条);
2、中立保障: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立性的,需主动披露并退出调解,当事人书面同意除外(《条例》第二十条);
3、行为规范:调解员需保持中立、勤勉尽责,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条例》第十七条)。
五、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能强制执行吗?
1、法律效力: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需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核心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
2、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的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条例》第二十三条);
3、境外执行:若协议涉及境外执行,当事人可依照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六、条例有哪些支持措施,助力商事调解发展?
为推动商事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多项保障举措:
1、培育国际影响力:国家支持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条例》第六条);
2、制度衔接: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争议解决途径(《条例》第七条);
3、政策支持:鼓励地方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商事调解宣传推广(《条例》第六条);
4、区域协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
5、国际接轨:允许境内调解组织聘任境外调解员、到境外设立机构,自贸区、海南自贸港可试点境外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推动规则融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七、违规开展商事调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1、非法设立或开展业务: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条例》第二十八条);
2、组织违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不正当承揽业务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条例》第二十九条);
3、调解员违规: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串通进行虚假调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1-3年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条例》第三十条)。
《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在遇到商事争议时,可优先选择灵活高效的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需在1年内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议相关市场主体认真研读《条例》内容,合理运用商事调解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指导。


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27号,正式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商事调解领域制度空白,为解决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商事争议提供了更高效、更专业的路径,对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等经营主体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商事调解因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的特点,成为国际公认的重要争议解决方式,但我国商事调解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组织设立、活动开展、行业监管等方面缺乏明确规范。《条例》的施行将有效破解这些痛点,构建起有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

下面结合《条例》核心内容,解答大家最关心的七大问题:
一、什么是商事调解?哪些争议能申请,哪些不适用?
《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商事调解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的活动。
适用范围:聚焦各类商事主体间的经营性争议,涵盖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交易、合作、投资等纠纷。
不适用情形: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争议,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均不适用商事调解。
二、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靠谱吗?有哪些资质要求?
为保障调解质量,《条例》为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设定了明确“门槛”:
(一)商事调解组织
1、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条例》第二条);
2、设立条件:发起人为非盈利法人、需具备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及适当专职工作人员,有规范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固定住所和章程(《条例》第八条);
3、管理要求:需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执业证书,变更或终止业务需办理相应手续,名录向社会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商事调解员
需公道正派、具备良好专业素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条例》第十二条):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
2、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
3、具有法律、经济、科技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工作满3年,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此外,商事调解组织可聘任具有专业影响力的境外人士担任调解员,需按规定备案。
三、想申请商事调解,该走什么流程?费用怎么算?
(一)申请流程
1、启动方式:当事人可直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强制调解(《条例》第十五条);
2、调解员选定:当事人可共同从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调解员,或委托调解组织推荐(《条例》第十五条);
3、调解形式:可协商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条例》第十八条)。
(二)费用标准
商事调解组织可收取调解费用,但需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条例》第十六条)。
四、调解过程中,隐私和公平性能保障吗?
《条例》明确商事调解活动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原则(《条例》第十四条),从多方面保障当事人权益:
1、保密要求: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披露(《条例》第十九条);
2、中立保障: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立性的,需主动披露并退出调解,当事人书面同意除外(《条例》第二十条);
3、行为规范:调解员需保持中立、勤勉尽责,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条例》第十七条)。
五、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能强制执行吗?
1、法律效力: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需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核心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
2、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的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条例》第二十三条);
3、境外执行:若协议涉及境外执行,当事人可依照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六、条例有哪些支持措施,助力商事调解发展?
为推动商事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多项保障举措:
1、培育国际影响力:国家支持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条例》第六条);
2、制度衔接: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争议解决途径(《条例》第七条);
3、政策支持:鼓励地方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商事调解宣传推广(《条例》第六条);
4、区域协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
5、国际接轨:允许境内调解组织聘任境外调解员、到境外设立机构,自贸区、海南自贸港可试点境外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推动规则融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七、违规开展商事调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1、非法设立或开展业务: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条例》第二十八条);
2、组织违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不正当承揽业务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条例》第二十九条);
3、调解员违规: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串通进行虚假调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1-3年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条例》第三十条)。
《商事调解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在遇到商事争议时,可优先选择灵活高效的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需在1年内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议相关市场主体认真研读《条例》内容,合理运用商事调解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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