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细则来了!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3862
2018-12-24 20:55
2018-12-24 20:55
13862

链 接 创 造 价 值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2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十)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1


(文章来源:小马看跨境电商)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Shopify扩展B2B功能至所有套餐
AMZ123获悉,近日,Shopify宣布,将其原本主要面向企业级用户的B2B(企业对企业)电商功能,正式扩展至Basic、Grow和Advanced等所有订阅方案,且不额外收费。这意味着,数百万卖家首次可以同时在Shopify管理批发业务和DTC业务,无需再依赖插件或多个系统拼接运行。此次开放的核心功能包括:为批发客户建立公司档案、最多支持3个自定义价格目录、设置差异化定价、批量折扣与数量规则、支持绑定信用卡以及提供账期付款等。这些能力此前主要集中在Shopify Plus中,经过近4年的优化后,现已成为Shopify平台的基础能力,并向所有卖家开放。
拿捏美国工位经济,这款国产支架在TikTok赚了2700万+
据不完全统计,抛开睡眠时间,这一届打工人80%时间奉献给了工位,剩余的20%的则是在奔赴工位的路上。秉承着“把公司视作第二个家”的人生信条,大批打工人走上了自掏腰包爆改工位的“不归路”。在此前的文章中,TT123介绍过多款例如白磷人格桌面摆件、怼人马克杯等多款“工位经济学”下的爆品,它们的共性在于提供了满满的情绪价值,但言归正传,情绪抚慰并不能切实缓解长时间伏案办公带来的颈椎、腰椎酸痛,打工人们也重新意识到“科学(打工)是第一生产力”这句话的含金量,他们渴望通过更灵活、更符合人体工学的办公搭子,调整体态和动线,释放桌面空间,让工作环境真正服务于健康与效率。
亚马逊Listing搜不到、广告没曝光、Vine没人领,问题到底出在哪?
很多卖家一遇到新品起不来,就会先下一个结论:我的 Listing 没被亚马逊系统收录。卖家爆料前台搜品牌词加核心词找不到,广告出价不低却没曝光,Vine 开了一周也没人领。于是开始删库存、删 Listing、隔 24 小时或 48 小时重传,结果折腾一圈,问题还在。先说结论:大多数情况下,卖家遇到的不是“完全没收录”,而是“搜索可发现性差、关键词不索引、广告资格不足、页面吸引力不够”几种问题叠在一起。如果一上来就删链接,往往是在重做同一个错误,而不是解决问题。一、前台搜不到,就一定是没收录吗?不一定。
亚马逊收紧价格规则,卖家须保证标价与近期实际售价一致
AMZ123获悉,近日,据The Information报道,亚马逊在2026年Prime Day前对卖家价格规则进行调整,卖家必须确保所设商品标价与最近在亚马逊或其他品牌的实际购买价格相符,以防止出现误导性促销。从5月18日起,亚马逊还将改变“典型价格”的计算方式,更加重视商品在过去三个月大部分时间是否以折扣价销售。这一调整旨在回应消费者对亚马逊操纵商品价格的长期投诉,目前亚马逊正面临一场集体诉讼,原告指出亚马逊平台在计算折扣时使用“虚构”标价,导致促销幅度被夸大。
美客多将在智利投资7.5亿美元,提供1200个岗位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拉丁美洲电商巨头美客多计划在2026年向智利市场投入7.5亿美元,与2025年的投资规模相比,此番金额增幅达到27%。据了解,过去六年里,美客多在智利的累计投入已突破20亿美元,伴随新一轮的投资,预计2026年将为智利直接创造1200个新增就业岗位。值得注意的是,这笔巨额资金投入将流向物流基础设施的扩容与金融科技生态的完善。在物流端,美客多将在圣地亚哥启动第二个大型配送中心的建设,预计今年下半年即可投入使用。该中心能够存储超过1500万件商品,旨在直接拉高订单履约效率。此外,美客多还计划将物流网络向智利北部和南部延伸,试图弥合不同区域间网购体验的落差。
中东停火,跨境物流成本或下降
美伊冲突,按下了“暂停键”。当地时间4月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个人社交平台Truth Social上发文称,应巴基斯坦请求,其已同意暂停对伊朗的轰炸和攻击,为期两周,并表示这将是一次双向停火。随后,当地时间4月8日凌晨,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也发表声明回应称,根据最高领袖的建议和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接受巴基斯坦提出的停火提议。据巴基斯坦总理透露,该停火协议已于伊朗时间4月8日凌晨3时(北京时间4月8日8时)生效。尽管该停火协议的期限仅为两周,但其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对局势进一步恶化的担忧,并为包括跨境电商行业在内的全球市场提供了预期向好的信号。
非洲平台Industrie Africa将于4月30日关闭电商业务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非洲奢侈时尚领域标杆平台的Industrie Africa,将于2026年4月30日正式关闭其电商业务。曾几何时,Industrie Africa的线上成绩单相当亮眼。自2017年,其以内容平台起步、2020年5月正式开通线上零售功能以来,该平台已汇聚了来自21个非洲国家的75位设计师品牌,商品远销全球56个国家与地区,数字内容社区更是延伸至193个国家。然而,其风光无限的背后却藏着一个致命的弱点:销售额中约有八成依赖美国消费者。正因如此,当美国贸易政策突然转向时,Industrie Africa的发展命脉便被扼住。
亚马逊与USPS达成新协议,保留80%配送量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亚马逊与USPS达成新的包裹配送协议,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得以延续。根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新协议下,USPS将保留约80%的亚马逊包裹配送业务,规模超过每年10亿件,这一结果明显好于此前市场预期的削减三分之二甚至更多业务量的情况。此次协议对于财务承压的USPS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其最大客户,亚马逊每年为USPS贡献约60亿美元收入,而USPS的年度运营预算约为800亿美元。此前,USPS曾警告称最早可能在今年10月出现现金耗尽风险,而一旦失去亚马逊订单,将对其运营构成重大冲击。
美客多将在智利投资7.5亿美元,提供1200个岗位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拉丁美洲电商巨头美客多计划在2026年向智利市场投入7.5亿美元,与2025年的投资规模相比,此番金额增幅达到27%。据了解,过去六年里,美客多在智利的累计投入已突破20亿美元,伴随新一轮的投资,预计2026年将为智利直接创造1200个新增就业岗位。值得注意的是,这笔巨额资金投入将流向物流基础设施的扩容与金融科技生态的完善。在物流端,美客多将在圣地亚哥启动第二个大型配送中心的建设,预计今年下半年即可投入使用。该中心能够存储超过1500万件商品,旨在直接拉高订单履约效率。此外,美客多还计划将物流网络向智利北部和南部延伸,试图弥合不同区域间网购体验的落差。
靠AI带货,国产“鸟浴神器”在TikTok卖了50多万
国内没市场的“鸟浴神器”,在TikTok美区卖爆了
亚马逊2026图片新规落地!不合规图片偷偷吃掉流量
根据相关信息,2026年,亚马逊正式更新产品图片审核政策,在全站点启动更严格的AI+人工双重审核。
全球二手服装市场加速增长,2030年将达3930亿美元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在线二手平台ThredUp发布的第14份《2026年二手市场报告》显示,美国二手服装市场正在加速增长,并逐步改变整体服装消费结构。2025年,美国二手服装市场(包括线上、线下转售以及捐赠和旧货渠道)同比增长19%,为2021年以来最快增速,且增速达到整体服装零售市场的3.6倍。从全球来看,二手服装市场规模预计将在2030年达到393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9%,并占全球服装消费的约10%。消费端渗透率也在持续提升,2025年已有59%的消费者购买过二手服装,较三年前提升了7个百分点,显示出二手消费正从小众走向主流。在线渠道的增长尤为明显。
银发经济崛起!日本电商增量或将大爆发
《全球电商市场报告——日本篇》重磅发布!
“万能扳手”上线25天,在TikTok美区成交百万
淘宝2元“神器”在TikTok美区爆卖百万
韩国电商激战:Temu速卖通猛攻,Coupang地位稳固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韩国第一电商平台Coupang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后,中国跨境电商平台迅速抓住机会,大量吸纳新用户。根据数据分析平台IGAWorks移动指数4月7日发布的数据,Temu在3月份的新增应用安装量达到74.93万次,继2月(67.09万次)之后连续第二个月位居榜首。同期,速卖通(AliExpress)的新增安装量也达到36.90万次,保持强劲增长势头。业内人士指出,这些中国平台推出的超低价商品和极具吸引力的免运费政策,是吸引韩国新客户涌入的主要原因。在韩国本土平台中,Naver旗下的Naver Plus Store上月新增安装量为67.41万次,排名第二,但已被Temu超越。
《TikTok Shop突破末次触达归因(LTA)ROAS分析报告》PDF下载
在数字化浪潮中,广告主正面临有效衡量广告支出回报率(ROAS)的挑战。传统未次触达归因(LTA)模型因数据收集难度和归因偏差问题已难以满足广告主的需求,因此,探索新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未来电商报告:品牌独立站五步升级锁定未来确定性增长》PDF下载
调研显示,出海商家针对家居、时尚及消费电子等品类布局比例均超过30%。独立站凭借其高度品牌化、个性化、场景化及功能性等优势,精准契合上述品类对品牌调性、场景交互及沉浸式体验的核心诉求,正成为商家黑五大促期提升销量、构建品牌竞争壁垒的关键载体。
《TikTok Shop达人真实种草力报告》PDF下载
达人正在将文化内容、社群互动与商业转化深度融合,形成一个高度协同的内容商业生态,其价值早已不再局限于内容带来的直接收入。从更广义的商业视角来看,达人价值的核心在于真实影响力-即其内容对商品与服务产生影响并促成转化所形成的整体商业价值,这一能力正构成达人在内容电商体系中的带货价值基础。
《2026年第2季度儿童时尚品类报告》PDF下载
儿童时尚品类概览 主题选品合辑 巴西站点上新 泰国站点上新 菲律宾站点上新 越南站点上新
《TikTok Shop 2025年度报告》PDF下载
2025年,TikTok Shop进一步加快扩张步伐,在巩固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先后上线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站点。此举不仅为平台带来新增量,也体现出其多元化市场战略的初步成效,以分散地缘政治风险。
《Shopee2025印尼站点X 汽车摩托品类专题》PDF下载
印尼当地汽车保有量并不高,每一千人的机动车保有量仅96人,未来可提升的空间仍大。空间参照系可以看泰国和马来,2024年泰国汽车保有量为322辆/千人,马来西亚为531辆/千人。
《2026年Shopee运动户外类目自行车爆品分享》PDF下载
巴西骑行爱好群体广泛,但平台上热销品呈现出的国际大牌极少,推测可能原因是国际品牌可能主要通过线下经销或自行渠道销售,未深度参与Shopee等本土电商。因此巴西用户在平台上几乎接触不到这些高端品牌产品。平台上巴西用户更倾向购买本土品牌的自行车,可能出于价格实惠和售后便利考虑。
《2025年TikTok生态发展白皮书》PDF下载
2025年,全球内容电商迈入深度跃迁的新周期。TikTokShop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市场版图,完成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跃迁。在这一进程中,生态结构重构、参与者多元化、全球政策协同等因素叠加,构成内容电商演进的核心变量。
AMZ123跨境电商
专注跨境行业热点事件报道,每日坚持推送原创深度热文
亚马逊资讯
AMZ123旗下亚马逊资讯发布平台,专注亚马逊全球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亚马逊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AMZ123卖家导航
这个人很懒,还没有自我介绍
跨境电商赢商荟
跨境电商行业唯一一家一年365天不断更的媒体!
跨境平台资讯
AMZ123旗下跨境电商平台新闻栏目,专注全球跨境电商平台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跨境电商平台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亚马逊全球开店
亚马逊全球开店官方公众号,致力于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最新,最全亚马逊全球开店资讯,运营干货分享及开店支持。
亿邦动力网
消除一切电商知识鸿沟,每日发布独家重磅新闻。
亚马逊公告
AMZ123旗下亚马逊公告发布平台,实时更新亚马逊最新公告,致力打造最及时和有态度的亚马逊公告栏目!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细则来了!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跨境电商头条
2018-12-24 20:55
13862

链 接 创 造 价 值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2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十)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1


(文章来源:小马看跨境电商)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