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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清关】FDA 化妆品监管及常见问题解答

One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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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
2026-01-1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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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将化妆品(纯肥皂除外)定义为外用于人体以达到清洁、美化、提升吸引力或改变外观目的的产品。拟进口至美国的、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商品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监管,必须遵守与美国国内生产的化妆品相同的 FDA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合 FDA 法律法规的产品将被拒绝入境美国。除着色剂(Color additives)外,化妆品产品及其成分无需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的批准即可上市,但产品不得掺假(Adulterated)或误标(Misbranded),这意味着它们必须在标签所示或常规使用条件下确保对消费者安全,并且必须正确标注成分。

FDA 监管产品化妆品定义及示例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201(i) 条(Section 201(i) of 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的规定,化妆品(Cosmetics)是指:(1)旨在涂抹、浇淋、喷洒或喷雾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或以其他方式施加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美化、提升吸引力或改变外观目的的物品;以及(2)旨在用作任何此类物品组成部分的物品,但该术语不包括肥皂(Soap)。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 21 编第 701.20 条 (a)(1) 和 (a)(2) 款(21 CFR 701.20(a)(1) and (a)(2))规定条件的肥皂,不属于“化妆品”的范畴,不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监管。

化妆品及其成分(着色剂除外)在上市前无需 FDA 批准(FDA-Approved),但受 FDA 监管(FDA-Regulated),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受 FDA 监管的化妆品都必须安全用于其预期用途,并贴有正确的标签,确保消费者按照产品标签说明或常规使用方法使用时是安全的。美国联邦法律对着色剂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着色剂(Color additives)必须先获得 FDA 的批准才能用于化妆品或其他受 FDA 监管的产品中,有些着色剂甚至必须来自 FDA 自身实验室认证的批次。

根据产品宣称的功效,某些化妆品也可能属于药品,如果化妆品同时也是药品,则必须同时符合化妆品和药品的相关监管要求。例如,在美国,洗发水和沐浴露通常属于 FDA 监管的化妆品;但若其宣称涉及治疗、预防疾病或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如去屑、抗菌或抗痘),则会被 FDA 认定为药品或化妆品与药品的组合产品。一般来说,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s)必须符合其产品类别的特定法规(称为“专论”)(Monographs),或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的批准才能上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负责执行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并依据国会授权颁布法规以履行其法定职责,这些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产生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主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和《公平包装和标签法案》(FPLA)(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对化妆品进行监管。FP&L Act 法案由美国国会通过,旨在确保包装及其标签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内容物数量的准确信息,并方便消费者进行价值比较。

属于受 FDA 监管的一些化妆品产品(Cosmetic products)示例如下:

  • Tattoo ink and permanent makeup:纹身墨水及永久化妆用色料(或产品)
  • Face and body cleansers, moisturizers and other skin lotions and creams:面部和身体清洁产品、保湿霜及其他护肤乳液和面霜
  • Mascara, lipstick, and other makeup:睫毛膏、口红及其他彩妆产品
  • Deodorants:除臭剂
  • Baby lotions and oils:婴儿润肤露和润肤油
  • Hair care products, dyes, conditioners, straighteners/relaxers, perms:护发产品、染发剂、护发素、直发剂/柔顺剂、烫发剂
  • Hair removal creams:脱毛膏
  • Nail polishes:指甲油
  • Shaving products:剃须产品
  • Perfumes and colognes; and:香水及古龙水;以及
  • Face paints and temporary tattoos:彩妆颜料和临时纹身贴

FDA 监管产品化妆品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2022 年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MoCRA(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正式颁布,该法案修订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六章(Chapter VI of 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 Act),并规定了自 1938 年以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对化妆品监管权限的最大幅扩展(The most significant expansion)。

MoCRA 法案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中新增了第 605 条(Section 605)。该条款要求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 FDA 报告与在美国境内使用化妆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责任人必须提供该化妆品零售包装上或包装内的标签副本。如果责任人在首次向 FDA 报告后的 1 年内收到有关该不良事件的医疗或其他信息,则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这些新信息提交给 FDA。

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是指化妆品的制造商(Manufacturer)、包装商(Packer)或分销商(Distributor),其名称标注在该化妆品的标签上,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609(a) 条(Section 609(a) of the FD&C Act)或《公平包装和标签法案》第 4(a) 条的规定(Section 4(a) of the 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A)导致:死亡;危及生命的情况;住院治疗;持续性或严重的残疾或丧失能力;先天性异常或出生缺陷;感染;或严重毁容(包括严重且持续性皮疹、二度或三度烧伤、严重脱发,或持续性或显著的外貌改变),且该情况超出常规使用条件下的预期范围;或
(B)根据合理的医疗判断,需要进行医疗或外科干预以防止上述(A)项所述的后果。

FDA 监管产品化妆品常见问题解答


美国联邦法律如何定义化妆品?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将化妆品定义为“旨在涂抹、浇淋、喷洒或喷雾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或以其他方式施加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美化、提升吸引力或改变外观目的的物品”[FD&C 法案第 201(i) 节](FD&C Act, sec. 201(i))。该定义涵盖的产品包括:皮肤保湿霜、香水、唇膏、指甲油、美妆品、清洁洗发水、烫发剂、染发剂和除臭剂,以及任何旨在用作化妆产品成分的物质。

2022 年《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MoCRA)(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修订了 FD&C 法案,纳入了“化妆产品”(Cosmetic product)的定义,即“一种化妆品成分制剂,其定性和定量组成已确定,用于最终产品中”[FD&C 法案第 361 节](FD&C Act, sec. 361)。此新术语适用于 FD&C 法案(FD&C Act)的这些修正条款。

简而言之,化妆品(Cosmetic)是指旨在对人体产生物理而非生理影响的产品,用作化妆品成分的原材料,根据法律规定也属于化妆品范畴。

美国联邦法律如何定义药品?


产品依法归类为化妆品还是药品取决于产品的预期用途(Intended use)。不同类型的产品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Laws and regulations)。

FD&C 法案根据预期用途对药品(Drug)进行了定义,即“旨在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的物品”以及“旨在影响人体或其他动物身体结构或任何功能的物品(食品除外)”[FD&C 法案第 201(g)(1) 节](FD&C Act, sec. 201(g)(1))。例如,单纯用于润滑皮肤并散发香气的按摩油属于化妆品,但如果该产品具有治疗用途,例如缓解肌肉疼痛,则属于药品范畴。

药品通常必须通过新药申请 NDA(New Drug Application)流程获得 FDA 的上市前批准(Premarket approval),或符合 FDA 非处方药 OTC(Over-the-Counter)审查制定的特定药品类别的“专论”(Monograph)。这些专论规定了非处方药成分被普遍认为安全有效 GRASE(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and effective)且不存在误标(Misbranded)的条件。某些非处方药在获得 NDA 批准之前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直到其所属类别的专论最终成为法规。但是,一旦 FDA 对某 OTC 药品类别的状态做出最终决定,此类产品必须要么获得批准的 NDA(FD&C Act 第 505(a) 和 (b) 条)(FD&C Act, sec. 505(a) and (b)),要么符合相应的 OTC 非处方药专论要求。

新药申请 NDA 是药品申办方(Drug sponsors)正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提交申请,请求批准其药品在美国上市销售的途径。FDA 只有在确定数据充分证明该药品在其拟定用途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且其益处大于风险后,才会批准 NDA。NDA 申请制度也适用于首次进入非处方药 OTC 市场的新成分和新适应症。例如,一些新型的非处方药(以前只能凭处方购买)首先要通过 NDA 制度获得批准,然后才能获准“转换为”(Switch)OTC 状态,这一步也是要通过 NDA 制度。

如何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确定预期用途(Intended use)。以下是一些示例:

  • 产品标签、广告、互联网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宣称(Claims)的功效。某些宣称可能导致产品被认定为药品,即使该产品以化妆品的形式销售。此类宣称之所以导致产品被定性为药品,是因为其预期用途是治疗或预防疾病,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例如,宣传产品可以促进头发生长、减少橘皮组织、治疗静脉曲张、增加或减少皮肤中黑色素的生成,或实现细胞再生等。
  • 消费者认知(Consumer perception)。
  • 某些成分因具有众所周知的(对公众和行业来说)治疗用途而导致产品被视为药品。例如,牙膏中的氟化物。

化妆品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药品?


消费者认为属于化妆品的某些产品,若除化妆品功能外,还旨在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或影响人体结构或任何功能,则也可能被认定为药品(参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201(g) 条中对“Drug”药品的定义)(Section 201(g)of the FD&C Act)。某些产品可能同时属于药品和化妆品范畴,在这种情况下,该类产品必须同时符合药品和化妆品法规的监管要求。

典型的药品/化妆品双重宣称的产品示例包括:止汗剂/除臭剂产品(Antiperspirant/deodorant products);防晒霜/晒黑产品(Sunscreen/suntan products);含氟牙膏(Fluoridated toothpaste/toothpastes);去屑洗发水/清洁美发洗发水(Antidandruff shampoos/cleansing beautifying shampoos);以及在保湿霜(Moisturizer)或其他化妆品上标注的防晒指数 SPF 宣称(SPF claim)。

什么情况下一个产品被同时归类为属于化妆品和药品范畴?


某些产品同时符合化妆品(Cosmetics)和药品(Drugs)的定义。如果产品具有多种预期用途(Intended use),就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例如,去屑洗发水因其预期用途是清洁头发而属于化妆品,同时因其预期用途是治疗头屑而属于药品。其他化妆品/药品组合还包括:宣称具有清新口气和清洁牙齿功效且含有氟化物的牙膏;兼具止汗功效的除臭剂;以及宣称具有防晒功效的保湿霜和彩妆产品(Makeup)。此类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化妆品和药品的监管要求。

化妆品和药品的注册要求有何不同?


根据 MoCRA,化妆产品设施注册和化妆产品列名现在是强制规定,但对小型企业有一定的豁免。同样,药品公司(Drug firms)也必须向 FDA 注册其机构并进行药品列名 [FD&C 法案第 510 节;联邦法规汇编 CFR 第 21 编第 207 部分](FD&C Act, sec. 510; 21 CFR 207)。

什么是功效型化妆品(Cosmeceuticals)?


FD&C 法案(FD&C Act)并不承认“Cosmeceuticals”这一类别(非 FDA 法定分类)。如果某种产品具有药物特性,则必须符合药品的相关要求。某个产品可以是药品、化妆品,或二者的组合,但“Cosmeceuticals”功效型化妆品一词在法律上并无任何意义。

进口化妆品是否需要获得 FDA 批准(FDA approval)?


化妆品及其成分无需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的上市前批准(Premarket approval),但着色剂(Color additives)(不包括煤焦油染发剂)除外。此外,某些化妆品成分受到 FDA 法规的禁止或使用限制。化妆品生产企业及销售方依法对产品及其成分的安全性负有法律责任。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对化妆品的监管权限仅限于上市后阶段(Post-market)。如果 FDA 掌握信息表明某种化妆品存在掺假(Adulterated)或误标(Misbranded),则可采取监管行动。FDA 可通过司法部在联邦法院系统提起诉讼,将掺假或误标的化妆品从市场上移除。为防止掺假或误标的产品继续流通,FDA 可请求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对违规化妆品的生产商(Manufacturer)或分销商(Distributor)发出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违规化妆品可能面临扣押处置(Subject to seizure)。FDA 也可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化妆品未经 FDA 批准,那么它们是如何受到监管的?


受 FDA 监管(FDA-regulated)并不意味着获得 FDA 批准(FDA-approved)。FDA 没有法律权力在化妆品上市前对其进行批准,但 FDA 确实会批准化妆品中使用的着色剂(煤焦油染发剂除外)。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化妆品不得“掺假”(Adulterated)或“误标”(Misbranded)。例如,化妆品必须确保消费者按照标签上的说明或以常规或预期的方式使用时是安全的,并且必须贴有正确的标签。 化妆品生产企业及销售方依法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标签标注负有法律责任。

如果掌握可靠信息表明市面上销售的化妆品存在掺假或误标,FDA 可对其采取行动。误标(Misbranded)一词的定义包括标签中的陈述、图案或图片是虚假或误导性的,或未能提供标签所需的信息。FDA 将依据公共卫生优先事项(Public health priorities)及可用资源(Available resources),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行动。

进口时会核实哪些化妆品要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会进行现场检查(Field examinations)并采集化妆品样品(Collects samples),以验证产品及其成分是否适合且安全用于其预期用途(例如,眼影中的着色剂是否获准用于眼周区域)。

如果化妆品含有需要认证的着色剂(Color additives),FDA 将核查其着色剂识别编号 CIN(Color Identification Numbers)。只有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批准用于其预期用途的着色剂才允许用于化妆品中,且必须遵守 FDA 关于着色剂批准、认证、成分和规格以及用途和限制的法规要求。

如果化妆品企业已进行机构注册并提供注册号,FDA 也将进行核实。

FDA 如何验证化妆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FDA 进口申报审查员(FDA entry reviewers)接受过培训,能够根据进口商在报关申报文件中向 FDA 提供的信息核实产品是否符合化妆品的进口监管要求,例如:

  • 申报制造商(Declared Manufacturer)
  • 申报进口商/收货人(Declared Importer/Consignee)
  • 产品描述(Product Description)
  • 合规性声明(A of C)(Affirmations of Compliance)

这些 Entry 申报信息(Entry declarations)将与 FDA 内部数据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提交正确、准确的 Entry 数据以及相关的 A of C 代码(A of C codes)将有助于加快 Entry 审核流程。准确提供这些信息可以提高货物通过电子方式处理而非被 HOLD 以进行人工审查(Held for manual review)的可能性,因为 FDA 的筛查工具 PREDICT 能够将申报信息与 FDA 内部数据系统进行核验。提交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可能导致进口申报 Entry 审查延迟。

化妆品合规性声明代码 A of C(Affirmation of Compliance codes)是由三个字母组成的代码,可在进口时提供以协助 FDA 审查。化妆品无需强制提交 A of C 代码,但自愿提交 A of C 代码可加快进口 Entry 的初步筛查与审查流程。

用于化妆品的自愿性 A of C 代码(Voluntary A of C codes)包括:

  • COS(化妆品注册编号)(Cosmetic Registration Number)

所有进口化妆品都会抽样检查吗?


并非所有化妆品入境时(Entry into)都会接受抽样或检查(Sampled and examined)。为最有效地集中检查资源,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发布进口预警(Import Alerts),向检查人员(Inspectors)通报违规趋势。化妆品进口预警涉及的产品包括:因宣称具有治疗功效而被视为未经批准新药的化妆品类产品;因微生物污染导致掺假的化妆品;不符合美国着色剂要求的化妆品等。FDA 对进口化妆品的检查并不限于进口预警中列明的种类。

如何确定某种化妆品是否在 FDA 的进口预警(Import alert)列表名单上?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按行业(Industry)提供进口预警信息列表(List of import alerts)。

要查看与化妆品相关的进口预警列表,可以访问 FDA 的化妆品进口预警(Import alert for cosmetics)页面:http://www.accessdata.fda.gov/cms_ia/industry_53.html

哪些原因会导致拟进口的化妆品被美国拒绝入境?


如果化妆品在任何方面违反了适用的美国法律法规,则可能被拒绝入境美国。以下列举了一些最常见的原因:

  • 导致产品不安全的成分或污染物。
  • 着色剂违规(Color additive violations):所有着色剂必须经 FDA 批准方可用于其预期用途;某些着色剂必须经过 FDA 自有实验室的批次认证才能使用。滥用着色剂会导致该化妆品产品被认定为掺假产品。
  • 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成分:违反对这些物质的使用限制,将导致该化妆品产品被认定为掺假产品。
  • 微生物污染:化妆品不要求达到无菌状态,但微生物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因此会使该化妆品产品被认定为掺假产品。
  • 标签违规,例如成分声明存在缺陷,或未以英文(在波多黎各则需提供西班牙文标签信息)提供所有必需的标签信息。
  • 因产品宣称内容,导致原本作为化妆品销售的产品在美国法律下被纳入药品监管。

请注意,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任何违反美国适用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化妆品产品被扣留。

所有“个人护理产品”都属于化妆品范畴吗?有些产品属于“药品”或“功效型化妆品”吗?


“个人护理产品”(Personal care product)一词并无法律定义。

常见的一些属于化妆品监管范畴的个人护理产品包括:润肤霜(Skin moisturizers)、香水(Perfumes)、口红(Lipsticks)、指甲油(Fingernail polishes)、眼部和面部彩妆产品(Eye and facial makeup preparations)、洗发水(Shampoos)、烫发剂(Permanent waves)、染发剂(Hair colors)、牙膏(Toothpastes)和除臭剂(Deodorants)。除着色剂(Color additives)(煤焦油染发剂除外)外,这些产品及其成分无需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的上市前批准(FDA premarket approval)。化妆品企业对其产品和成分的安全性负有法律责任。

但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Treat or prevent disease),或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的产品属于药品(Drugs)。即使产品会影响外貌特征,也属于药品范畴。例如,治疗头皮屑或痤疮的药物、防晒产品/防晒霜(Sunscreen products)、宣称具有治疗功效的漱口水、止汗剂和护臀膏等都属于药品。通常情况下,药品在上市前必须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的上市前批准(Premarket approval),或符合最终法规(Final regulations)中规定的条件,即需明确药品必须被普遍认可为安全有效且不存在误标(Misbranded);如果是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s),则必须符合其类别相关的特殊法规,称为“非处方药单方标准”(Monographs)。

某些“个人护理产品”同时符合化妆品(Cosmetics)和药品(Drugs)的定义。当产品具有双重预期用途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洗发水属于化妆品,因其预期用途是清洁头发;而去屑产品则属于药品,因其预期用途是治疗头屑。因此,去屑洗发水既是化妆品又是药品,因为它既用于清洁头发又用于治疗头屑。其他化妆品/药品组合产品还包括含氟牙膏、兼具止汗功效的除臭剂以及宣称具有防晒功效(带有防晒系数 SPF)的保湿霜和彩妆产品。此类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化妆品和药品的相关监管要求。
此外,某些“个人护理产品”可能属于其他监管类别(Regulatory categories),包括医疗器械(如某些脱毛和微晶磨皮设备)、膳食补充剂(如维生素或矿物质片剂或胶囊),或其他消费品(如美甲套装)。根据《公平包装与标签法案》第 10(a) 条(Sec. 10(a), FP&L Act)中的定义,消费品(Consumer commodity)是指通常以零售方式销售,供消费者使用,或用于在家庭中完成某种服务,并且在使用过程中通常会被消耗的产品。

美国联邦法律不承认“功效型化妆品”(Cosmeceuticals)这一类别,如果某种产品具有药品特性,则必须符合药品的相关监管要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是否批准化妆品中使用的着色剂?如果批准,FDA 如何确定其安全性?


FDA 负责监管美国境内使用的着色剂(Color additives),包括食品(Food)、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s)、药品(Drugs)、化妆品(Cosmetics)和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s)中使用的着色剂。除煤焦油染发剂(Coal-tar hair dyes)外,所有着色剂依均须依法获得 FDA 批准方可上市,且每种着色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其批准用途、规格及限制条件。该机构会评估科学数据和信息,以确保着色剂在其预期用途范围内安全无害。根据美国法律,任何含有未经批准的着色剂的食品、化妆品或药品,以及多数医疗器械,均被视为掺假产品(Adulterated),并将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被禁止销售。

化妆品中哪些成分(Ingredients)被禁用或限制使用?


任何成分若导致成品化妆品在标签所示或常规使用条件下对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即属禁止使用之列——即便该成分在化妆品中的使用并未受到具体法规的禁止或限制。

FDA 明确禁止或限制在化妆品中使用以下成分:

  • 双硫氯酚:Bithionol
  • 氯氟烃推进剂:Chlorofluorocarbon propellants
  • 氯仿:Chloroform
  • 卤代水杨酰苯胺类化合物(包括二溴、三溴、间溴水杨酰苯胺及四氯水杨酰苯胺):Halogenated salicylanilides(di-, tri-, metabromsalan and tetrachlorosalicylanilide)
  • 六氯酚:Hexachlorophene
  • 汞及其化合物:Mercury compounds
  • 二氯甲烷(亚甲基氯):Methylene chloride
  • 禁止使用的牛源性材料:Prohibited cattle materials
  • 作为化妆品使用的防晒剂:Sunscreens in cosmetics
  • 氯乙烯:Vinyl chloride
  • 气雾型化妆品中的锆复合物:Zirconium complexes in aerosol cosmetics

此外,只有获得 FDA 批准用于其预期用途的着色剂才允许用于化妆品中,某些着色剂只能使用经过 FDA 测试和认证的批次的原料。

什么情况下化妆品会被视为误标(Misbranded)?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禁止销售掺假(Adulterated)或误标(Misbranded)的化妆品,也禁止在州际贸易(Interstate commerce)中对化妆品进行掺假(Adulteration)或误标(Misbranding)的行为。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该化妆品(Cosmetic)被视为误标(Misbranded):

  • 标签信息不实或具有误导性
  • 标签未注明相关信息: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er, packer, or distributor);净含量(The net quantity of contents)
  • 所需信息并未以醒目、显眼且消费者在常规购买和使用条件下能够阅读和理解的方式明确列出。
  • 容器或其内容物具有误导性(The container or its fill is misleading)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602 条(Sec. 602 of the FD&C Act)规定了导致化妆品被视为误标(Misbranded)的条件。

所有化妆品标签都必须使用英文吗?


所有依法要求的必需的标签信息必须以英语标示。但如果产品仅在波多黎各销售,则必须使用西班牙语标示。如果标签中出现了其他语言的标示内容,则所有依法要求的必需的标签信息也必须同时以该语言完整标示。

FDA 对化妆品进口标签检查(Import label examinations)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需的警告声明;
  • 禁用或限制使用的成分;
  • 未经认证和未获许可的着色剂;以及
  • 含有来源于疯牛病(BSE)受影响或高风险国家的牛源组织成分的化妆品。

化妆品标签上可以使用原产国惯用的成分名称吗?


根据《公平包装与标签法案》(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的规定,化妆品成分必须使用在美国通行的“常用或通用名称”(Common or usual names)进行标示。诸如 “aqua”“mel” 或 “parfum” 等术语,仅可作为补充说明,在其对应的英文常用名称(如 “water”“honey” 和 “fragrance”)之后以括号形式标注。

INCI 命名法是否可用于标示植物来源成分?


植物来源成分的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名称通常采用拉丁文的属名(Genus)和种名(Species)来识别该类植物成分。美国法规要求成分必须使用在美国通行的“常用或通用名称”(Common or usual names)进行标示。拉丁文术语可以作为补充说明,以括号形式列于该成分的常用或通用名称之后。例如:Aloe (Aloe Barbadensis) Extract。

我是否需要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注有效期(Expiration dates)?


美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化妆品制造商(Cosmetic manufacturers)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印制有效期。制造商(Manufacturers)有责任确定产品的保质期,这是其确保产品安全责任的一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认为,若未能履行此责任,可能导致产品被视为掺假(Adulterated)或误标(Misbra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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