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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撤三”申请。
已注册商标在注册后为什么会被他人基于“未使用”提撤销?这通常是因为注册商标的存在阻碍了他人对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使用和注册。因此,第三方会尝试通过“未使用撤销”看能否成功将注册商标撤销,从而使自己的商标申请获得合法注册和保护。世界各国对于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定大同小异。下表是各大洲常见国家对于商标“未使用制度”的规定:
亚洲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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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
| 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尼、澳门、台湾、香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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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五制度
| 新加坡、柬埔寨、印度、哈萨克斯坦、文莱、越南、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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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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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
| 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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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五制度
| 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 、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克罗地亚、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英国、冰岛、北马其顿、阿塞拜疆、格鲁吉亚、黑山、科索沃、摩尔多瓦、挪威、瑞士、塞尔维亚、土耳其、亚美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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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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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
| 美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洪都拉斯、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加拿大、多米尼加、尼加拉瓜、委内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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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五制度
| 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巴西、萨尔瓦多、危地马拉、乌拉圭、牙买加、巴拉圭、巴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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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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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
| 布隆迪、博茨瓦纳、刚果金、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莫桑比克、塞舌尔、坦桑尼亚、乌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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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五制度
| 南非、尼日利亚、非知OAPI(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罗、科特迪瓦、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吉布提、加纳、津巴布韦、肯尼亚、利比亚、摩洛哥、赞比亚、突尼斯、安哥拉、塞拉利昂、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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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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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
| 叙利亚、阿曼、伊拉克、伊朗、以色列、约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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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五制度
| 阿联酋、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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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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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
| 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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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五制度
| 斐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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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特殊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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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一制度
| 尼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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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二制度
| 加沙、约旦河西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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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若被他人提“未使用撤销”,权利人应当如何应对?每个国家对于“未使用撤销”的举证责任方规定不一。在中国,举证责任在于被撤销方(商标权人)。商标被提“撤三”后,被撤销方需根据要求,提供商标连续三年以来的持续性使用证明,如“销售合同,商业发票,产品包装和目录,广告宣传册,展会图片等”。中国商标局对于使用证据的要求也颇为严格,证据必须重点体现和证明商标三年以来的持续性真实使用,否则商标将被撤销。在有的国家,例如泰国,“未使用撤销”的举证责任在于提撤销方,提撤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未使用,这就要求撤销申请人必须先展开市场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虽然是初步举证,但实践中泰国官方对该调查报告内容和形式的要求比较高。倘若被撤销方能提供在泰国任一地方的任意使用证据,则撤销将以失败告终。此外,即使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的确未使用,注册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未使用是出于特殊情况造成的,以及注册人实际没有放弃商标的意图等进行答复,请求官方维持商标注册。以上可以看出,在泰国进行“未使用撤销”难度很大,商标法更倾向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国家的商标“未使用撤销”申请都能向当地的商标局提出。一般来说,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也更为低廉。但在某些中东国家,商标“未使用撤销”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如“阿联酋,巴林,卡塔尔,沙特”等。在亚洲地区,澳门,马来西亚,印尼等也是如此。若“撤销”申请须向法院提交,这将大幅度增加申请人提撤销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若涉及这些国家和地区,除非势在必行,否则申请人更愿意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商标注册。作为商标注册人,与其被动地应对未使用撤销,不如提前做好防范:(2)商标一旦投入使用,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如一年固定数量的发票合同,销售订单等。(3)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注册产品范围内;(4)可基于现有的商标审查规则,通过阶段性重新提交新申请的方式,获得核心重要商标的权利维持。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一方面是督促权利人在获得该国的商标权后尽快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无论商标注册国家采用的是何种撤销制度,权利人都应尽快将商标投入使用,以避免商标被基于“未使用”撤销。一旦商标被撤销,权利人将失去该国的商标权,那么前期对商标的所有投入和付出也将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