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项发明,虽然不是像本编第102条所述已经完全一样地披露过或者叙述过,但是,如果申请专利的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这样的微小,以致在作出发明时,该主题整体对其所属技术领域具有普通技术的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得授予专利。可专利性不应根据作出发明的方式而予以否定。
2、①尽管有“1、”的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及时选择根据本款处理时,一项使用或者制造具有第10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本条1、款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的一种组合物的生物技术方法,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认为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A)关于方法和组合物的权利要求都包含在同一专利申请中,或者包含在具有有效的同一申请日的不同申请中;
(B)组合物和方法(在其发明时),都属于同一人所有,或者负有必须向同一人转让的义务。
②根据上述①项对方法授予的专利:
(A)也应包含该方法中使用的组合物或者依该方法制造的组合物的权利要求;
(B)如果该组合物的权利要求包含在另一专利中,则虽然有第154条的规定,仍应使其与该另一专利在同一日期满。
③为了上述①项的目的,“生物技术方法”意指:
(A)一项用改变遗传或者其他方法诱导单细胞或多细胞生物的方法,以
(i)表达外源核苷酸序列;
(ii)抑制、消除、增大或改变内源核苷酸序列的表达;
(iii)表达特定的生理学特征,且该特征并非与该生物自然相关;
(B)产生表达一种特定的蛋白质(诸如单克隆抗体)的细胞系的细胞融合法;
(C)使用上述(A)目或(B)目所定义的方法所生产的产品的方法,或者结合(A)目和(B)目定义的方法所生产的产品的方法.
3、①另一人开发的主题,仅根据本编第102条“5、”“6、”和“7、”各款之一或更多款的规定,才属于现有技术的,如果该主题和要求保护的发明在该发明作出时,属于同一人所有或者负有必须向同一人转让的义务的,不应根据本条排除其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