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作价原则(国际贸易作价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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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如货源紧张,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如有货源,应争取多成交,快抛售;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
(2)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如外汇短缺,而非急需商品,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此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 circa, 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也有的理解为5%,甚至10%的伸缩,众说纷纭,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另一种是,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有的买卖合同,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外,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如2%),在此情况下,总的机动幅度,应理解为5%。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一般来说,是履行交货的一方,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如果涉及海洋运输,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时,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如FOB的买方)选择,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行使,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为了明确起见,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我国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的机动幅度,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时市价下跌,多装对卖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国际贸易条件的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价格,始终是交易磋商的核心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正确掌握作价原则,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作好成本核算,是对外报价必须做好的工作。
进出商品的计价原则
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国际市场行情和购销意图,是商品定价的最主要的依据。市场行情既反映了当前的价格水平,又反映了未来价格变动的趋势。正确把握市场行情,才能以有利的价格条件成交。
我们在出口商品报价时,尤其应重视国际市场的价格、有些出口商采用低价作为竞争手段,导致被进口国有关企业指控“倾销”。对此,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在报价时应充分重视市场价格水平。国际贸易中,对于现汇贸易,应采用可兑换货币。我国的人民币,已实行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所以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使用的货币之一、可兑换货币的价值,因汇率的变动而变动,故而买卖双方均应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升降趋势。选择合适的货币,以减少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通常,买卖双方愿意选择汇率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但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出口方倾向于选用”硬币”,即币值坚挺,汇率看涨的货币,而进口方则倾向于选用“软币”,即币值疲软,汇率看跌的货币。合同中采用何种货币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若采用的计价货币对其中一方不利,这一方应采取合适的保值措施,比如远期外汇买卖,井应把所承担的汇率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在商品价格中,有时会包含佣金和折扣。
A.佣金
佣金(Commission)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而佣金=含佣价-净价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CFR西雅图包含佣金2%,可写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B.折扣
折扣(Discount)是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纽约减5%折扣。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标明折扣,并在总价中将折扣减去。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主要有两个经济效益指标:
A.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换汇率)
该指标反映出口商品每取得一美元的外汇净收入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换汇成本越低,出口的经济效益越好、计算公式为: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这里的出口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及税金。出口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外汇净收入。例:某商品国内进价为人民币7270元,加工费900元,流通费700元,税金30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1100美元,则:出口总成本=7270+900+700+30=8900元(人民币)换汇成本=8900元人民币/1100美元=8人民币元/美元
B.出口商品盈亏率
该指标说明出口商品盈亏额在出口总成本中所占的百分比,正值为盈负值为亏。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X 100%其中出口人民币净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 X银行外汇买入价盈亏率和换汇成本之间的关系为:出口商品盈亏率=[1-出口换汇成本/银行外汇买入价]X 100%可见,换汇成本高于银行买入价,盈亏率是负值。换汇成本低于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才有盈利。
国际技术贸易有什么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内容,在国际间发生的交换行为,必然遵循商品交换一般规律。但是,由于技术这类商品有自己的特点,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物质商品,因此,技术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贸易,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世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有以下区别:
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贸易的标的物是各种具体的物质产品。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各种科技成果。
第二,形态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是有形贸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而技术贸易则是无形贸易,无法称量也难以检验起质量,不能以大小轻重来衡量。因为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可能是一个数学公式、一项原理、一项设计,可以写在纸上,也可以记录在录音带上,但是,文字和录音只是技术的载体,可以表示技术的内容,并不是技术本身。
第三,所有权转移不同。商品所有权是指对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所有权随贸易过程发生转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再出卖,而技术贸易过程一般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转让后,技术所有权仍属技术所有人,因而一项技术不需要经过再生产就可以多次转让。这与技术商品的特点有关,因为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完全分开,技术转让只是扩散技术知识,转让的只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并非所有权。
第四,贸易关系不同。一般商品贸易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钱货两清,贸易关系终结。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一项技术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往往须经过提供资料、吸收技术、消化投产,最后才完成技术贸易行为。因此,技术交付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而是双方关系的开始,技术贸易双方通常是“同行”,所以能合作,但也会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竞争关系。
第五,贸易条件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条件比较简单。而技术贸易的条件非常复杂,包括转移什么技术,专利使用范围,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等。由于技术市场本质上是卖方市场,一般来说,技术引进方总是处于较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当今各国都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新技术速度快,需求量大,使世界技术贸易的卖方市场特征更加明显,技术供给方常常利用提供新技术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
第六,作价和价格构成不同,一般物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技术发明所需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构成。因为新技术具有先进性,新颖性是社会唯一的,不可能形成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同时新技术又具有垄断性、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技术商品作价原则的特殊性,技术商品价格构成也复杂得多。
此外,国际技术贸易还具有先进性、垄断性、保护性等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