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存在专利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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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有异议,如何救济
当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对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予条件的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呢?《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了救济途径: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更正请求。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另,《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作为参考,归根结底其只具“参考性”,不具“强制性”,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请求更正复核后的结论)并不具有直接否定专利授权的效力;对于有意义的专利授权,即使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得到了不客观的结论也否定不了它的专利价值。
如何对现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
当一项专利已经获得授权时,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这一过程允许第三方质疑专利的有效性,从而促使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评估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此程序通常需要提交详细的异议书,阐述为何该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如果专利尚未授权,公众可以通过向专利局提交意见的方式参与审查过程。这些公众意见将直接提供给负责审查的专利审查员,作为评估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授权条件的重要参考。提交的意见可以包括对专利申请的评价、技术背景的补充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将有机会回应异议,并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来支持专利的有效性。整个过程可能涉及多次沟通与辩论,最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这一决定可能包括维持原专利、修改专利权利要求或宣告专利无效。
公众意见提交过程则更为灵活,通常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但应尽量清晰、准确地表达观点。提交意见的公众可以是专利技术领域的专家、潜在的竞争对手或对专利技术感兴趣的个人。他们的意见可能会影响专利审查员的判断,从而对最终的授权决定产生重要影响。
无论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还是公众意见提交,参与其中的各方都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这有助于确保异议或意见的有效性,并提高整个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可以提异议吗
在中国,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是指专利申请经过了形式审查后,进入了实质审查程序。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可实施性等要求。
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第三方可以提出对专利申请的异议,称为"审查意见书"或"质询"。这些意见或质询可以涉及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提出异议,第三方可以向审查员提供相关技术信息或论据,以支持他们对专利申请的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具有正式的参与地位。审查员会考虑第三方提出的异议和相关证据,但最终的审查决定仍由审查员根据专利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因此,提出异议并不能直接导致专利申请的否决或撤销,而是作为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参考的一个重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异议的时间和程序可能因国家而异。在中国,提出异议一般需要在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具体期限和程序可以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规定或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
总之,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可以提出对专利申请的异议,以向审查员提供相关技术信息或质疑,但最终的审查决定仍由审查员根据专利法规定的标准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