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跨境电商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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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二、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到底是个啥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为了方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一种专为跨境电商服务的出口监管模式。
2014年海关总署推出跨境电商出口模式后,由于各种原因全国只有少数口岸在实施。直到2017年3月份开始,全国各个口岸才陆续正式开通“9610”,并用这种“9610”监管模式清关出口货物。
9610模式下的B2C出口流程为国外买家网上购物→订单付款→清单核放→买家收到货物→汇总申报。在操作层面上大致分为5步走。一是数据对接,杭州海关、电子口岸业务备案数据对接。
企业正常走货,将订单、物流等信息上传快速通关;再进行报关,可委托报关行、整理相应资料报关;去外管局然后办理结汇手续;最后整理相关材料去国税申请退税。
扩展资料:
海关代码“9610”特点
1、清单核方,汇总申报。21天报一次;
三、小程序跨境电商怎么与海关对接
(1)属地海关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获取《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即海关10位编码
(2)属地电子口岸申请办理法人卡、操作员卡(Ikey)
(3)单一窗口企业注册信息变更
(4)电商平台完成海关179号公告查验要求
(5)保税仓发货地电子口岸备案,与云仓系统对接保税供应链。
四、跨境限购怎么解决
要解决跨境限购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管,打击代购和走私行为,严厉惩罚违法者。
2.建立跨境电商平台,提供合法、便捷的购物渠道,加强商品质量监管。
3.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享信息,加强跨境合作打击跨境违法行为。
4.提高国内产品质量和供应链效率,增加消费者对国内产品的信任和选择。
5.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跨境购物的风险意识,引导合理消费。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解决跨境限购问题。
五、跨境商品能转卖吗
不可以的。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跨境电商网购进口商品和一般贸易货物的进口监管条件不同。如果确有需要,可按照规定,在满足监管条件下,先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转为进境保税货物,再按照内销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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