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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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清单
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布。其中国列明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禁止投资新闻机构;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执行。
拓展资料: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法律依据:《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第一条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什么是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作为一种独特的管理方式,其实质在于政府对于经济领域的开放程度和限制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可以清晰地列出哪些领域是对外资关闭的,而除了这些明确禁止的领域之外,其他所有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是开放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这种管理模式使得投资环境更加透明,减少了不确定性。
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不仅限于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还包括了外资在进入后可能遇到的一些限制和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外资企业享受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所有这些不符合外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管理措施,或任何额外的业绩要求和高管要求,都将以清单的形式逐一列出,确保透明度。
这种清单方式使得外资企业能够明确了解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需要遵守的规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规划投资战略。同时,清单的公开透明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也促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这种管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国际经贸合作中的重要工具。
负面清单的推行,对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吸引外资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展示了中国政府开放市场的决心和信心,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引,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和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符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规定内容的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布。其中国列明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禁止投资新闻机构;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执行。
拓展资料: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法律依据:《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第一条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0.5亿元。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国家层面频频颁布鼓励政策,2020年1月,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通知》共选取了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为未来跨境电商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从当前的竞争格局和政策引导方向来看,目前,我国出口电商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进口电商的发展潜力较大。
1、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高速增长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税区的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完成在线交易洽谈和下单行为,达成交易合同、通过支付机构进行跨境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交易规模几乎保持了20%以上的增速,2019年,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0.5亿元,同比增长16.7%。
2、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86个及海南全岛
近年来,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国家层面频频颁布鼓励政策。2020年1月,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通知》共选取了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为未来跨境电商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3、进口电商发展潜力大,出口电商竞争激烈
2019年,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电商百强数据报告》中,上榜的10家跨境电商企业如下表所示:
在这十家上榜公司中,总值规模按细分领域来看,进口电商的总值规模达278.53亿元,占比约40%,占比最大。而对比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进出口结构,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的进口交易规模为2.47万亿元,占比仅23.5%。
综上所述,以政策引导方向和目前的竞争格局来看,我国进口电商的发展潜力较大,而出口电商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
——更多数据及分析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竞争及企业竞争策略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