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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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涵盖的物品和技术主要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三个类别。
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规定如下:
混合物中若甲苯、丙酮、丁酮和硫酸任一成分的比例超过40%(不包括40%),或者盐酸的比例超过10%(不含10%),则需遵守相关许可证管理。
混合物中若含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除上述5种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同样需要许可证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不在此列,其进口管理可能遵循其他规定。
对于实施临时进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确保其合法合规进口与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2013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包括:
一、非机电类商品:牛肉、猪肉及副产品、羊肉、肉鸡、鲜奶、奶粉、大豆、油菜籽、植物油、豆粕、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等商品。
二、机电类商品包括:
1.由商务部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商品;
2.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商品。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外向我国境内,或者从我国境内向我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2.技术进出口分为禁止进出口技术、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自由进出口技术。
(1)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出口。禁止进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限制进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3)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军事技术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进行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三大类。
(二)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40%)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10%)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3.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实施临时进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证制各有哪些特点
配额制的特点就是国家比较多的同类产品,为了保护民族产业而限制进口一定数量和金额。进口许可证制的特点是是一种资质,只要有这个资质去经营这个项目,进口数量没有限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又称进口限额制。它是直接限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